哈特和齐泽克的共享定义给人的印象是,共享是基于特定商品内在的质,即它们不是由单个个体所创造的,在一定程度上抵制商品化。但是这些定义和论点的问题是一共享社会是以公有为基础的,而这在政治上意味着:在公有社会中,只有某些商品为集体所拥有和控制,即自然、文化、知识和一般基础设施。所以,其他物品的私有财产状况不会自动地受到质疑。
让我们以自行车的生产为例。自行车不同于新鲜空气和知识,因为只有有限数量的人可以在某一时间点上使用它,对自行车的消费具有排他性。尽管如此,人们还是认为自行车在一个公有的社会中应该成为一个共享产品:其生产过程应该由拥有劳动工具和劳动对象的生产者控制,生产结果——自行车——要么让所有的人公开使用,以便人们无论何时需要都可以使用自行车;要么每个人会免费得到他或她的自行车,因此,每个人都有车子。与自行车相比,知识的不同是,排除其他人的消费是很难的:知识没有损耗,原则上在同一时间点可以由无数个消费者使用,而且可以轻易、迅速地被复制。如果把知识变成商品,需要有国家机构执行的法律规则,并强制实施知识的商品地位和禁止非法复制这些都是必要的。尽管如此,许多商品不仅仅是文化、信息、自然和基础设施都可以变成共享物品(反之亦然)。
在“脸书”(facebook)和其他社交媒体上,所创建的内容被商品化,但这种商品化不会导致内容与生产者完全分离,而是导致用户与经济使用权以及利用这些权利获得的货币利润的分离。知识作为特殊的商品最显著的特点是,它不会被消耗殆尽,可以同时被许多人使用,并且可以被轻易地、无休止地复制,和自行车相比更容易转化为公共产品。但同时知识能够创造(逆向)意识形态拜物教,诸如“脸书”(facebook)这样的平台知识的商品化是没有问题的,因为人们仍然可以访问自己的知识,不会因为商品化而失去对它的访问。知识同时显示出公有社会的萌芽,以及针对这样一个社会的意识形态。共享不是特定的商品,而是任何商品都可以变成私有财产,就像它可以成为公共物品一样:
数字劳动与卡尔·马克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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