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明证是“真理的经验”。①寻求知觉的本质,就是宣布知觉不是被假定为真实的,而是被界定为对我们来说的真理的通道。如果现在我愿意附和观念主义将这种事实的明证、这种无法抗拒的信念建立在一种绝对的明证,也就是我的思想对于自我而言的绝对明晰的基础之上,如果我愿意在我这里重新找到构成世界的框架或者贯穿地阐明世界的一种原生自然的思维,那我就再一次没有忠实于我的世界经验,我寻求使这一经验得以可能的东西而非这一经验是什么。知觉的明证不是充分的思维或绝然的明证。②世界不是我所思考的东西,而是我亲历的东西,我向世界开放,我不容置疑地与它相通,但我并不拥有它,它是不可穷尽的。“有一个世界”或毋宁说“有这个世界”,我永远无法完全为我生活中的这个不变的论题提供理由。世界的这种人为性是构成世界的世界性(Weltlichkeit)的东西,是引起世界之为世界的东西,就像我思的人为性不是我思的缺陷,而是从我的实存方面为我提供确定性的东西一样。本质的方法是把可能建立在实在之上的一种现象学实证主义方法。
我们现在终于可以探讨经常作为现象学的主要发现而被引述的意向性概念了,而它只有借助还原才是可理解的。“任何意识都是对某物的意识”并没有什么新奇之处。康德在“驳观念论”中已经指出,没有外部知觉,内部知觉是不可能的,作为各种现象之联结的世界在我的统一之意识中被预期,是我作为意识获得实现的手段。但是,使意向性和那种与可能的客体的康德式关系相区别的是,在通过认识并且借助一种明确的视为同一行为被设定之前世界的统一被体验为已经形成或已经在那里了。康德本人在判断力批判》中指出,存在着想象与知性的统一以及主体之间先于客体的统一;例如在关于美的经验中,我体会到了可感者与概念、自我与他人的一致,这种一致本身是无概念的。在此,如果主体应该能够构成一个世界,那么它就不是一个紧密地联结起来的客体系统的普遍思考者,不是使杂多服从知性法则的设定能力它发现和评价自己是一种自发地符合知性法则的自然。但是,如果有一种主体的自然,那么被掩藏的想象的艺术必定限制范畴活动;不再只是审美判断,而且还有认识都取决于这一艺术,正是它确立了该意识与某些意识的统一。胡塞尔在谈到意识的目的论时重新提到了判断力批判,问题不在于为人的意识增加一种从外部规定其目的的绝对思维,而在于认识到意识本身是世界的筹划,注定属XⅢ于二个它既不能包纳也不能拥有、但不停地向之而趋的世界;并且认识到世界是前客观的个体—其绝对必要的统一为认识规定了目标。这就是为什么胡塞尔要区别行为的意向性和作用的意向性(fungierende Intentionalität):前者是我们的判断和我们采取的志愿立场的意向性、纯粹理性批判中谈到的唯一的意向性,后者形成了世界与我们的生命之自然的、前述谓的统一,它在我们的欲望、我们的评价和我们的景致中比在客观认识中更明晰地显现出来,它提供了我们的认识寻求作为其精确语言译本的原文。如同在我们这里不倦地被宣布出来的那样的与世界的关系,绝不是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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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① 真理的经验(逻辑研究,“纯粹逻辑学导引”,第190页)。
②形式的与先验的逻辑(第142页)大体上说道:不存在绝然的明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