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我们通过强调后两种现象来更好地表明这一点。应该把场域的构造理解成什么呢?我们已经看到,如果我们把一张白纸放入一盏弧光灯的光束中,直至光束与它照在其上的圆盘相混,并且被知觉为一个圆锥形固体,这时光束和圆盘立刻就分离了,亮度获得了作为亮度的资格。将白纸放入光束中,通过清楚地显明光锥的“非固体性”,改变了光束相对于它照在其上的圆盘的意义,并使它有了作为亮度的价值。事情的发生仿佛是在对被照亮纸张的视觉和对一个固体圆锥的视觉之间有一种亲历的不相容性,仿佛场景的一部分的意义引起了整体意义的重组。同样,我们已经看到,在被孤立地看待的视觉场各个部分中,我们不能区分客体的固有色和亮度的固有色,但是,在视觉场整体中,通过每一部分都在其中受益于其他部分的构形的相互作用,一种赋予每一局部颜色以其“真”值的一般亮度散发出来了。在这里,一切的发生仿佛仍然是,被孤立看待的无力引起亮度的视觉的场景诸部分,通过它们的结合使亮度视觉成为可能的,仿佛透过分散在场域中的颜色值,某个人看出了一种系统的转变的可能性。当一个画家想再现一个明亮的客体时,他与其说是通过在客体上涂抹一种鲜艳的颜色,不如说是通过给周围的那些客体适当地分配反光和阴影来达到的。①如果我们能够暂时把一个凹刻的图案看作是凸刻的,如一枚印章,我们就会突然感觉到一种来自客体内部的神奇亮度。这是因为,考虑到所在地的亮度,各种光线和各种阴影在印章上的那些关系正好与它们应该是的关系相反。如果我们让一盏灯保持恒定距离围绕一尊半身雕像转动,那么即使在灯本身不可见的时候,我们也能够在唯一被给出的亮度和颜色的那些变化的复合物中知觉到光源的转动。①因此,存在着一种“亮度的逻辑”,②或者还有一种“亮度的综合”,③即视觉场各部分的共存的可能性;它当然可以通过选言命题来加以说明,比如,如果画家想在艺术批评家面前为自己的绘画作辩护的话,但是,它首先被亲历为画的坚实性或场景的实在性。进而言之,存在着绘画或场景的整体逻辑,存在着被体验到的客体的一些颜色、一些空间形式和方向/意义的一致性。画廊里的一幅画,从适当的距离看,有其内在的亮度,这不仅赋予每一色斑以其颜色价值,而且还赋予其某种表象价值。过近地看,它就落入画廊中的支配性亮度之下了,颜色“不再表象地起作用,它们不再给予我们某些客体的形象,它们作为石灰浆在一块画布上起作用”。④在一处山景面前,如果我们持一种把场域的一部分孤立出来的批判态度,那么颜色本身就会改变,而原本是草原绿的这种绿色,一旦从其背景中被孤立出来,就会在丧失其表象价值的同时,也丧失其厚度和色彩。⑤一种颜色从来都不仅是颜色,而且是某个客体的颜色,一张地毯的蓝色如果不是羊毛的蓝色的话,那就不是相同的蓝色。就像我们刚刚看到的,视觉场的各种颜色构成了二个围绕某个主导色(它就是作为标准的亮度)而排列的系统。我们现在隐约地洞见到了场域构造的一种更深刻的意义:形成一个系统的东西不仅有各种颜色,而且还有各种几何特性、所有的感觉所予以及各种客体的意义;我们的知觉整个地是被一种逻辑(它根据其他客体的那些规定性分配给每一个客体以其全部规定性,它把任何反常的所予都作为非实在的予以“清除”)激活的,它整个地暗含在世界的确定性中了。从这一视点看,我们最终发现了各种知觉恒常性的真正含义。颜色的恒常性只不过是各种事物的恒常性的一个抽象环节,而各种事物的恒常性建立在对作为我们全部经验的视域的世界的初始意识之上。因此,不是因为我在各种各样的亮度下面知觉到了一些恒常的颜色我才相信一些事物,而且事物将不是各种恒常的特性的一个总和,相反,正是在我的知觉本身向一个世界和一些事物开放的范围内,我才重新发现了一些恒常的颜色。
第三章 事物与自然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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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考夫卡:格式塔心理学原理》,第255页及以下,参行为的结构,第108页及以下。
本质性的共实存(Wesenskoexistenz),盖尔布:颜色的恒常性,第67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