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一直渗透到我的个人生活的中心并且与之交织,同样,各种行为也深人到自然中并且以一种文化世界的形式积淀在那里。我不仅仅有一个物理世界,我不仅仅生活在大地、空气和水的环境之中,我周围还有一些公路、一些种植园、一些村庄、一些街道、一些教堂、一些器具、一个电铃、一个勺子、一只烟斗。这些客体中的每一个都带有它所服务的人类活动的印记。每一个都散发出一种人性的氛围,如果只是涉及沙滩上的某些脚印,这种氛围或许不是那么确定,相反,如果我里里外外探访一座刚被搬空的房子,它就是非常确定的。可是,即使各种感觉和知觉功能把一个自然世界带到它们面前并不令人意外(因为它们都是前个人的),我们还是会惊奇于人借以表达其生活的那些自发行为在外面积淀了下来,并在那里像事物一样匿名地实存,我参与其中的文明在它向我提供的各种器具中显然地为我而实存着。如果涉及一种未知的或外来的文明,那么在那些废墟上面、在我找到的那些破损用具上面或者我游历过的景致上面,许多的存在方式或生活方式都可能停留过。于是,文化世界是含混的,但它已经呈现出来了。在那里有一个有待认识的社会。一种客观精神寓于那些遗迹和景致之中。这是如何可能的呢?在文化客体中,我体验到了他人戴着一张无名面纱的邻近在场。人们用烟斗吸烟,用勺子吃饭,用电铃叫人,正是通过对一个人类行为和另一个人的知觉,对文化世界的知觉获得了证实。既然它原则上是一种第一人称的、与一个我分不开的活动,那么一个人类行动或一种人类思想如何能够以“人们”的方式被抓住?对此可以轻松地回答说,不定代词在这里只不过是一个用来指称多个我或某个一般的我的含糊方式。人们会说,我有对某种文化环境以及那些与它相应的行为的经验;在一种已经消失的文明的那些遗迹面前,我通过类比构想曾在那里生活过的人类。但是,首先应该知道我如何能够有对我自己的文化世界、对我的文明的经验。人们会再次回答说,我看见在我周围的其他人对围绕着我的用具进行了某种使用,我通过类比我的举止、通过我的告诉我那些被知觉的姿势的意义和意图的内心经验来解释他们的举止。说到底,他人的活动总是要通过我的活动获得理解;“人们”或“我们”始终要通过我获得理解。但是,问题恰恰是在这里:我这个词如何能够变成复数?人们如何能形成关于我的一般观念?我如何能谈论不同于我的我的另一个我?我如何能够知道还存在着其他的我?原则上并且作为对自身的认识而处在我的方式中的意识,如何能够以你的方式被抓住,并由此进入“人们”的世界之中?文化客体中的第一个客体、它们全都藉之而得以实存的那一个客体,乃是作为某一行为的承载者的他人的身体。不管涉及的是一些遗迹还是他人的身体,问题都在于知道空间里的一个客体如何能够成为一种实存的富有表现力的痕迹,反过来说,一个意向、一种思想、一个筹划如何能够脱离个人主体,超出于他,在他的身体中,在他为自己建构的环境中成为可见的。他人构造并不能完全说明社会构造:后者并不是两个甚或三个意识的实存,而是与无数个意识的共存。然而,关于他人知觉的分析遇到了文化世界所提出的原则性困难,因为它应该解决一个从外面被看到的意识的悖谬,一种寓居在外部,因而从我的思想看来已经没有主体而且匿名的思想的悖谬。
第四章他人与人类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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