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里的各种行为。①我们永远搞不明白含义和意向性如何能够寓居在一些分子结构或一些细胞团中,笛卡尔主义就此而言是有道理的。但是,仍然不存在如此一种荒谬举动的问题。问题仅仅在于认识到,作为化学结构或组织组合的身体,是从客观思维将之包含在内,但没有必要对之进行完备分析的为我们的身体、人类经验的身体或被知觉的身体的原初现象出发,通过贫化而形成的。就涉及意识而言,我们应该不再把它构想成一种构造意识和一个纯粹的为己存在,而是构想为一种知觉意识、某一行为的主体、在世的存在或实存,因为只有这样,他人才能在其现象身体的顶峰出现,并且接受一种“地点性”。在这些条件下,客观思维的那些二律背反就消失了。借助现象学的反思,我发觉看不是笛卡尔所说的“关于看的思想”,而是与可见世界相联系的目光,这就是为什么对我来说会有他人的目光,我们称为面孔的这种表达工具能够支撑一种实存,正如我的实存被我的身体所是的认识器官支撑一样。当我转向自己的知觉时,当我从直接知觉转向对这一知觉的思想时,我再度实现了它,我重新发现了在我的各个知觉器官中运作的,知觉器官只是其痕迹的比我更久远的一种思维。我正是以同样的方式来理解他人的。在这里也一样,我只拥有在其现实性中逃离我的一种意识的痕迹,当我的目光和另一个目光交错时,我在一种反思中再度实现了陌生的实存。在这里没有任何“类比推理”这样的东西。舍勒说得好,类比推理预设了它应该加以说明的东西。只有在他人的情绪表达和我的情绪表达获得比较并且被视为同一之后,只有在我的姿势模仿与我的各种“心理事实”之间的一些明确的关联得到承认之后,他人意识才能被推断出来。然而,他人知觉先于这样的一些确认并使它们得以可能,它们并不构成它。二个15个月大的婴儿,在我游戏性地把他的一根手指放在我的牙齿之间并做出咬它的样子时,张开了嘴巴。不过,他几乎不看自己在镜子中的脸,他的牙齿并不同于我的牙齿。这是因为,他自己的嘴和他的牙齿(就像他从内部感觉到的那样)对他来说从一开始就是咬的器官,而我的下颌(就像他从外面看到的那样)对他来说则从一开始就能够有一些同样的意向。“咬”对他来说直接就有一种主体间的含义。他知觉到他的在自己身体中的各种意向,他用他的身体知觉到我的身体,并由此知觉到我的在他身体中的意向。在我的姿势模仿与他人的姿势模仿之间、我的意向与我的姿势模仿之间被观察到的相关性,确实能够在关于他人的系统认识中、并且在直接知觉受挫时提供一条引导线索,但它们并没有告知我他人的实存。在我的意识和我所亲历的我的身体之间,在这个现象身体和我从外面看到的他人身体之间,实存着一种使他人作为系统的完成而呈现的内在关系。他人的明证是可能的,因为我对我自己来说不是透明的,因为我的主体性在它后面拖着自己的身体。我们刚才说过:在他人居住在世界之中、他在世界之中是可见的、他构成我的场域的一部分的范围内,他人永远不是我乃一个对我自己而言的自我的意义上的一个自我。为了把他人构想为一个真正的我,我应该把自己构想为对他而言的单纯客体,我这样做受到了我拥有的关于我自己的知识的阻止。但是,如果他人的身体不是一个对我而言的客体,我的身体也不是一个对他而言的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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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被知觉的世界
① 我们在别处已经尝试进行的正是这一工作(行为的结构,第一章和第二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