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以,所得的价值,决不能等于全部生产物的价值。但因在所得之外,没有任何基金、可用以支付生产者售供个人消费的生产物,所以,减去所得的价值以后,全部生产物的价值,一般是没有可能被售卖,被支付,或被用在个人消费上。不过,从另一方面说,每一种生产物都是必须被卖出,并依照它的价格被支付的。(在这里,我们假设价格是与价值相等)
并且,我们自始就预见了,交换行为的介入,不同商品间或不同诸生产部门的生产物间的卖和买,不会使我们更向前进一步。就A,第一种商品麻布来说,我们有域12小时的新加劳动,和2×12即24小时原先存在资本内的劳动。工资和利润,在A商品中,在A商品的等价(不管是哪一种生产物)中,都只能购回与12小时劳动相等的生产物部分。它们决不能把24小时的它自已的不变资本购回,也不能在任何别一种商品的等价上,把这种不变资本购回。在商品B,新加劳动和不变资本可能有不同的比例。但不变资本对新加劳动,无论在不同诸生产部门有怎样不同的比例,我们总能求到平均数;假设在全社会或全资本家阶级的总生产物中,在资本的总生产物中,新加的劳动=a,当做不变资本原已存在的劳动=b。或者,我们把在A(麻布)场合假定的比例1:2,用记号a:b表示出来。我们所要证明的,不过是:这两个要素(一个要素是在一年或任一期间内加入的活劳动,别一个要素当做不变资本原已存在的过去的劳动)间,常有某种依某种方法决定并且能够决定比例存在着。如果附加在纱上的12小时,不是全部购买麻布,比方说,它只用当中的4小时购买麻布;这样,当中就还有8小时,可以购买任何别一种生产物,不过合起来,不得多于12小时。如果它是用8小时购买别种生产物,A还要卖的,便不是24小时的麻布,而是32小时的麻布了。这个适用于A的例,也适用于全社会的总资本。不同诸种商品的交换的介入,只会使问题混乱,不会把问题改变。
我们且假定,A就是社会的总生产物,所以这个总生产物中,有,得由生产者自己消费,而由他们用他们的工资和利润的总额,去购买,去支付。其余待购买,待支付,待消费的,却是他们没有基金可以购买的。新加的劳动(即能转化为利润和工资的)要由它本身的生产物,或由代表总劳动(新加劳动或其等价)的生产物的价值部分支付;同样,这原有的劳动,也须由它本身的生产物支付。这就是说,不变资料总是不变资本,要由总生产物中那代表它本身的价值部分代置。不同诸商品间的交换,不同诸生产部门间卖者与买者的交易,不过会在形态上引起这样一种区别,即:不同诸生产部门的不变资本,会依照不同诸生产部门原来包含不变资本的比例来互相解决。
第二篇 亚当斯密和生产劳动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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