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希比休谟更断然的,认定利息只是利润的部分。
我们且先从后者讲起。
[在我们这里考察的休谟著作中,这样的话是值得注意的]:
“世上的一切物品,都是用劳动购买的。”(《论文集》第二版伦敦1764年,第二部第289页)
[在休谟的场合,地租也被视为是剩余价值的根本形态,资本利息被视为其次的。在他看来,地租所以发生,是大多数民众不得享有土地所有权的结果。
“政治制度(la police)①和一国人口的增加,必然会引起所有权的不等;因为,在每一个文明化的人数众多的国家,都会有一个广大的地面,为人民的一部分所有,人民的别一部分则全然没有土地所有权。所有土地多于自身所能耕作的人,会把这种土地分给那些没有一点土地的人,但附上这样的条件:即,土地的耕作者,也把收获一部分,让予于他。我们叫做土地利息(为要与货币利息相对称)的东西,就是这样发生的。在文明程度最低的国家,我们已经看到这种情形了。(休谟《商业论》,德尔及摩里纳利版,巴黎:1847年,第51页)]
利息率的水准,定于借者的需要,贷者的供给,从而是定于[货币资本的]供给和需要。但在本质上,它还取决于“由商业发生的”利润的水准。(《论文集》伦敦1764年,第329页)
“劳动和商品有怎样大的存量呢,这件事对于利息必定有很大的影响,因为我们出利息去借货币时,我们实际是借这些东西。”(前书第 837页)
“假使把资本贷给他人可以要求高的利息,谁也不会以低的利润为满足。假使把资本拿来运用可以求得高的利润,谁也不会以低的利息为满足。”(前书第335页)
高的利息和高的利润,都是工商业进步迟缓的表示,并不是金银稀少的表现;低的利息是正好相反,不过,“货币的利息,只能在求借者多,待借的财富少,而商业利润又很大的时候,才会增高起来”。(前书第32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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剩余价值学说史
① 我是依照法文译本抄用的,因为英文原本,我没有能够找到。—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