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在康德的伦理学中无疑包含有无知之幕的概念(见第40节)。然而,限定各方知识的问题和鉴定可供他们选择的对象的问题却常常被带过去了,即使在契约论中。有时,这种明显来自道德考虑的状态是以一种不确定的方式提出来的,以致我们不能确定它将产生什么结果。这样,培里的理论实质上就是契约论的:他认为社会和个人的统一必须根据完全不同的原则进行;后者根据合理的慎思,前者根据具有善良意志的个人的联合一致。他看来也是根据很相近的理由拒斥功利主义的,即,认为它不恰当地把适用于一个人的选择原则扩展到了对社会的选择。正当的行为被鉴定为是那些最好地推进社会目标的行为,这些行为是在假定各方对环境有着充分的知识,并由一种关怀相互利益的仁爱之心推动的情况下,由反思的契约表述出来的。然而,培里没做出任何努力来准确地指出这种契约的可能结果。的确,没有一种远比这精心的解释,是不可能得出任何结论的。①在此我不想再批评其他人的观点了,而是想解释许多有时看来象是互不相关的细节的必然联系。
应用无知之幕的理由不仅仅是为了简化。我们想如此定义原初状态以得到可望的结果。如果允许各方有对特殊事态的知识,那么结果就会被任意的偶然因素扭曲。如前所述,在威胁情况下达到的原则不是一个正义的原则。如果原初状态要产生正义的契约,各方必须是地位公平的,被作为道德的人同等地对待。世界的偶然性必须通过调整最初契约状态的环境来纠正。而且,如果在选择原则时我们虽占有充分信息但仍然需要达到一致同意,那就只有一些相当明显的情况能被决定。在这种环境中以一致同意为基础的正义观确实会是微弱和琐屑的。但一旦知识被排除,全体一致的要求就不是不适当的,它能被满足的事实就具有重要的意义。它使我们能够说可取的正义观代表着一种真正的利益和谐。
①见R。B.培里:《一般价值论》(纽约,朗曼公司,1926版年),第674-—68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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