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yen 1
$$
即使对某个较小的数选择第二列是合理的,在这一数列中还有另一种情况,即当n足够大时,这时,若不选择对立于最大最小值规则的第一列就是没道理的了。
对这一反对意见的回答部分是这样的:差别原则不打算用于这种抽象的可能性。如我所述,社会正义的问题并不是那种临时给个人分配某些数量的钱、财产或别的什么的问题。在所有可能的结合中也没有某种能从一个代表人转移到另一个代表人的作为期望基础的实体。反对意见设想的可能性不会成为真实的情况,可行的系列是如此限制的,以致排除了这些可能性。①其理由是:两个原则是被结合在一起作为一个用于总体的社会基本结构的正义观。实行平等的自由和地位开放的原则防止了这些偶然情况的出现。因为当我们提高较有利者的期望时,状况最差者的境况也不断改善。每一这类性质的增加都符合后者的利益,至少在某一范围内。因为较有利者的较大期望大致会抵消训练费用并鼓励较好的表现,因而有助于普遍利益。当并无措施保证使不平等不致太悬殊时,通过不断增加的受过教育的可用人才和拓宽的机会却形成一种持久的拉平差距的趋势。由别的一些原则确立的条件能保证使可能产生的等级差别比人们常常在过去忍受的等级差别要小得多。
①这方面我得益于S,A,马格林。
1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