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不应当因某些作为原初状态特征的多少有点异常的条件而误入歧途。我们要明白这只是为了使我们生动地觉察到那些限制条件—一那些看来对正义原则的论证、因而对这些原则本身也是合理的限制条件。这样,在选择原则时任何人都不应当因天赋或社会背景的关系而得益或受损看来就是合理和能够普遍接受的条件了。而不允许把原则剪裁得适合于个人的特殊情形看来也是能得到广泛同意的。我们还应进一步保证被采用的原则不受到特殊的爱好、志趣及个人善恶观的影响。这是为了排除那些作为提议似乎有道理,但只要人们知道一些与正义立场无关的事情就很少有成功希望的原则。例如,如果一个人知道他是富裕的,他可能会认为提出把累进税制看作是不公正的原则是有道理的;而如果他知道他是贫穷的,他可能就会提出相反的原则。为体现这些可取的限制,我们可想像一个所有人都被剥夺了这种信息的状态。这种状态排除了对那些会使人们陷入争吵、使自己受自己的偏见指引的偶然因索的察知。这样,我们自然就达到了“无知之靠”的概念,只要我们在心里牢记它的意思是要表示对论证的限制,这个概念就不会引起任何困难。可以说,任何时候我们都能进入原初状态,只要遵循某种程序,即通过相应于这些限制条件对正义原则所作的论证。
假定在原初状态中的各方的平等是合理的,也就是说,所有人在选择原则的过程中都有同等的权利,每个人都能参加提议并说明接受它们的理由等等。那么显然,这些条件的目的就是要体现平等—体现作为道德主体、有一种他们自己的善的观念和正义感能力的人类存在物之间的平等。平等的基础在于人们这样两方面的相似:目的体系并不是以价值形式排列的;每个人都被假定为具有必要的理解和实行所采用的任何原则的能力。这些条件和无知之幕结合起来,就决定了正义的原则将是那些关心自己利益的有理性的人们,在作为谁也不知道自己在社会和自然的偶然因素方面的利害情形的平等者的情况下都会同意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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