功利原则可能会要求某些人为了别人放弃他们自己的较高生活前景。确实,那些必须做出这种牺牲的人不必通过对自我价值的一种较低评价来使这种要求合理化。从功利主义理论推不出这样一种结论:某些个人的期望被减少是因为他们的目的琐屑或不重要。但事实可能却常常如此,象我们刚才所提到的那样,功利主义在某种意义上并不把人看作目的本身。在任何情况下,各方都必须考虑道德心理学的一般事实。当我们必须为了别人而自己接受一种较低的生活前景时,我们若体验到一种自尊的丧失,一种对达到我们的目标的白我价值感的削弱,这确实是很自然的。在社会合作是为了个人利益安排,亦即在那些拥有较大善的人并不断言这种较大的善对于保持每人都有义务维护的某些宗教和文化价值是必需的情况下,特别容易产生这种体验。我们在此并不想考虑一种传统层次的理论或至善主义的原则,而只是考虑功利原则。那么,在这种情形中,人们的自尊就有赖于他们互相怎样看待。如果各方接受功利标准,他们就缺少对他们的自尊的支持,这种支持是由他人的公开承诺—同意把不平等安排得适合于每个人的利益并为所有人保证一种平等的自由——所提供的。在一个公开的功利主义的社会里,人们将发现较难信任自己的价值。
功利主义者可能回答说:在最大限度地增加平均功利中,这些事情已经被考虑到了。例如,如果平等的自由对人们的自尊来说是必要的,而且当这种自由被肯定时平均功利较高,那么当然应当确立这种自由。到此为止这听起来都是正确的。但问题是我们决不要忽视公开性的条件。这要求我们在最大限度地增加平均功利中遵循这一条件,使功利主义的原则被公开地接受,并作为社会的基本蓝图。我们不可能通过鼓励人们采取和运用非功利主义的正义原则来提高平均功利。不管什么缘故,如果对功利主义的公开承认必然损害到某些人的自尊,就没有办法绕过这一障碍。在我们所规定的条件下,这是功利主义体系的一个不可避免的代价。例如,若我们假定当两个正义原则被公开肯定和成为社会结构的基础时平均功利实际上较大(由于前面提到的理由,可以想象情况大致就是这样),那么,两个正义原则就代表着最有吸引力的提议了,按照我们刚刚考察过的两种思路,人们将会接受两个正义原则。功利主义者不可能回答说一个人现在的确在最大限度地增加平均功利。事实上各方也许已选择了两个正义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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