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也许可以用不同的例子(其中有我们已讨论过的例子)来解释非理想理论的几个方面。一种情况涉及到不够广泛的白由。由于那里没有不平等,而是所有人都拥有一种狭隘而非广泛的自由,这个问题就能够从代表的平等公民的观点来评价。在应用正义原则时诉诸这个代表人的利益就是诉诸共同利益的原则(我把共同利益看成是某些在适当的意义上有利于每一个人的一般条件)。前述的几个例子涉及到不广泛的自由:如以与公共秩序相一致的方式来调节良心和思想的自由,对多数裁决规则范围的限制也属于这种情况(见第34、37节)。这些约束来自永久性的人类生活条件,因此这些情况属于非理想理论中那个用来处理自然限制的部分。由于约束不宽容者的自由和限制竞争团体的暴力这两种情况牵涉到不正义,所以它们隶属于非理想理论中的部分服从理论。不过,在这四种情况中,论据都是从代表的公民的观点来展开的。根据词典式次序的观念,对自由范围的限制是为了自由本身的缘故,它所产生的是一种较少但仍然是平等的自由。
第二种情况是不平等的自由。如果某些人比其他人拥有更多的表决权,那么政治自由就是不平等的,如果某些人的表决权比别人重要得多,或者社会的某个阶层完全没有选举权,情况也是这样。在许多历史情况中,一种较小的政治自由可能被证明是正当的。柏克对代议制的不现实的解释在十八世纪的社会背景下或许具有某种正确性。①如果真是这样的话,它就反映了这样一个事实:即各种自由不是等价的。因为虽然在那时也许可以设想不平等的政治自由是对历史限制的一种可允许的适应,但农奴制、奴隶制和宗教的不宽容却肯定是不可允许的。这些约束并不能为良心自由的丧失和确定着人格完整的权利的丧失辨护。关于某些政治自由和机会的公正平等权利的例子也并不那么诱人。正如前面(见第11节)我所提到的,当长远利益大到足够把一个较不幸的社会改造为一个人人都能充分地享受平等自由的社会时,放弃这些自由中的一部分也许是合理的。在环境无助于运用这些权利的情况下,则尤共是这样。在某些目前还不能改变的条件下,有些自由的价值可能还不会如此之高,以致于排除了对较不幸者补偿的可能性。我们要接受两个原则的词典式次序,但这并不要求我们否认自由价值依赖于环境的观点。但是的确应当说明的是:当一般的正义观被遵循时,最终会形成这样一些社会条件,在这些条件下,一个比平等的自由较少的自由就不再被接受,那时不平等的自由就不再得到辩护。可以说,词典式次序是一个正义体系的内在的、长远的平衡。一旦平等的趋势被确立(如果不费很长的时间),那么两个原则就要被系列地排列。
①见H,F.皮特金:《代表制的概念》,第8章,那里有对柏克观点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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