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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论 · 第 25 页

PDF 物理页索引 37 · 正 义 论

书名
正义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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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节
正 义 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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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分

  1. 一些有关的对照

在许多哲学家看来(并且得到常识性信念的支持),自由与权利的要求和对社会福利的总的增长的欲望之间是有原则区别的。我们把前者如果不是看得绝对重要的话,也是看得更为优先的。社会的每一成员都被认为是具有一种基于正义、或者说基于自然权利的不可侵犯性,这种不可侵犯性甚至是任何别人的福利都不可逾越的。正义否认为使一些人享受较大利益而剥夺另一些人的自由是正当的。把不同的人当作一个人来计算他们的得失的方式是被排除的。因此,在一个正义的社会里,基本的自由被看作是理所当然的。由正义保障的权利不受制于政治的交易或社会利益的权衡。

作为公平的正义试图通过展示那些有关正义优先的常识性信念正是在原初状态中被选择的原则的推论,来解释这些常识性信念。这些判断反映了订约的各方合理的选择和始初的平等。虽然功利主义者承认,他的理论严格说来是与这些正义感相冲突的,但他还是主张正义的常识性准则和自然权利的概念作为次一级的规则具有一种从属的有效性,这种有效性来自以下事实:在文明社会中,除了例外情形,在绝大多数情况下遵循它们会带来巨大的社会利益。甚至我们在肯定这些准则和诉诸这些权利时常常出现的巨大热情本身也被看作是某种有用性,因为它抵消了人的以功利原则无法核准的方式违反它们的自然倾向。一旦我们理解到这一点,在功利原则和正义准则的力量之间的明显差别就不难在哲学上说明了。因此,契约论在共完全的意义上认可我们有关正义优先的信念,而功利主义则试图把它作为一种在社会交往中有用的幻象来解释它们。

第二个对照是:功利主义者把个人的选择原则扩展到社会,而作为公平的正义则持一种契约论的观点,认为社会选择的原则(因而也是正义的原则)本身是一种原初契约的目标。假定一个人类社团的调节原则只是个人选择原则的扩大是没有道理的。相反,如果我们承认调节任何事物的正确原则都依赖于那一事物的性质,承认存在着目标互异的众多个人是人类社会的一个基本特征,我们就不会期望社会选择的原则会是功利主义的。确实,我目前所讲的一切还没有证明原初状态中的各方不会选择由功利原则来决定社会合作的条件。我后面将考察的这一问题是一个难题。根据一个人在这方面的全部所知,采用功利原则的某种形式是完全可能的,因此,契约论最后就导致一种对功利主义的更隐蔽和更迁回的证明。事实上,在边沁和埃奇沃思那里有时就隐约透露出这样-些倾向,虽然他们并没有以一种系统的方式发展它们。据我所知,在西季维克那里没有山现这种情况。①现在我将只假定原初状态中的人们会拒绝功利原则,并由于前面已经扼要叙述过的各种理由,会采取我提到过的那两条正义原则。无论如何,从契约论的观点来看,我们不能仅仅通过把合理慎思的原则扩大到用于由公平的观察者建立的欲望体系来达到一种社会选择原则。这样做没有严格地考虑个体的众多和区别,没有把人们将一致同意的东西看作正义的基础。在此我们可以注意到一种奇怪的反常现象。人们习惯上认为功利主义是个人主义的,这种看法肯定有一些道理。功利主义者是思想自由和公民自由的坚强捍卫者,他们主张社会的善是由个人享受的利益构成的。但功利主义却不是个人主义的,至少通过一番较自然的思考我们可以达到这一结论。通过合成所有欲望休系,功利主义把适合于个人的选择原则应用于社会。这样,我们就看到第二个对照是与第一个对照相联系的,因为它是这样的一种合成,依据这种合成的原则使正义所保障的权利受制于社会利益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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