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配部门的第二方面是一个用来提高正义所要求的财政收入的税收体系。社会资源必须让与政府,这样政府可为公共利益提供资金,并支付满足差别原则所必需的转让款目。这个问题属于分配部门,因为税收负担要被公平地承担,并旨在建立正义的安排。我先把许多复杂问题搁置一边,因为我们有必要注意到:一种接比例的支出税可能是最佳征税方案的一部分①。首先,按照正义的常识性准则,它比(任何种类的)一种所得税更为可取;因为这种征税是按照一个人从物品的共同贮存中拿出多少,而非按照他的贡献多少而定的(这里假设收人是公平地挣到的)。再者,对比方说一年的总消费的比例税可能包括对受赡养者的通常的免税:它以一种统一的方式对待每个人(仍然假设收入一定是公平地挣到的)。因此,只有当累进税率对于保持与第一个正义原则和机会公正平等有关的社会基本结构的正义,并阻止那种可能颇覆相应制度的财产和权力的集中来说是必需的时候,使用累进税率才可能较好。遵循这个规则可能有助于指明政策问题中的重要区别。而且,如果比例税也被证明是较有效的,比方说因为它们较不妨碍对人们的鼓励;并且,如果能够制定一个可行方案的话,那么,这就可能为比例税提供了一个决定性的例证。正如前面所指出的,这是政治判断的问题,而不是正义论的一个部分。无论如何,为了说明两个正义原则的内容,在这里我们把这种比例税看成是一个组织良好的社会的理想体系的一部分。但不能由此推论说:在现存制度不正义的情况下,当所有事情被考愿到时,即使是严厉的累进所得税也不能被证明为正当。在实践中,我们经常必须在几种不正义的或不是最好的安排中进行选择;因此,我们就运用非理想理论去寻找最少不正义的方案。有时,这个方案将包括一个完善的正义制度会反对的措施和政策。可行的最佳安排可能包括对一些不完善部分的平衡,和对具有补偿作用的不正义的调整,在此意义上,两个错误加起来是一个正确。
①见尼克拉斯·卡尔多:《一种文出税》(伦敦,乔治·艾伦和昂温公司1955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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