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需要作出几个说明来避免一些误解。首先,正如维克塞尔所强调的,一致同意的标准假设现存的收入和财富的分配与现有的财产权利的规定是正义的。如果这个重要的先决条件不存在,那么所有效率原则的缺点就将发生,因为它直接表现了处理公共支出问题的原则。但是当这个条件被满足时,一致同意的原则就是健全的。使用国家机器来迫使一些公民为别人想要而他们不想要的利益纳税,就跟强迫他们补偿别人的私人开支一样没有道理。这样,先前不适用的利益标准现在就变得适用了;那些要求各种进一步的公共支出的人要通过交换部门来看看必要的税款是否能够被一致同意。于是,不同于国家预算的交换预算的规模就受最终被接受的支出的决定。在理论上,共同体的成员能够一起寻求公共利益,直到它们的边际值等同于私人利益的边际值为止。
我们应该注意到,交换部门包括一个独立的、有代表性的团体,其理由是要强调这个部门的基础是利益原则,而不是两个正义原则。因为背景制度的观念应当把我们所考虑的正义判断组织起来,而且无知之幕适用于立法阶段。交换部门仅仅是一种贸易安排。这里对信息没有限制(除了那些使方案更有效的必要限制),因为它依赖于那些知道自己对于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的相对评价的公民。我们也应该注意到,在交换部门中,代表们及由他们代表的公民受到他们利益的相当恰当的指导。反之,在描述其它部门时,我们假设运用到制度中的两个正义原则仅仅建立在一般信息的基础上。我们试图确定,受到无知之幕恰当约束的,并在这个意义上是公正的理性立法者将制定出什么样的法律来实现正义的观念。理想的立法者不用投票来决定他们的利益。因此,严格地说来,交换部门的观点不是四个阶段序列中的一部分。然而,在必须坚持正义的背景制度政府活动和公共支出与那些来自利益原则的政府活动与公共支山之间,还是有可能发生混淆的。只要把各个部门的区分牢记在心,我相信作为公平的正义的观念就会变得更为有理。诚然,这两种政府活动之间的区别常常很难作出,它们看上去都能带来某些公共利益。但在这里我先把这些问题搁置一边;我希望对于现在的目的来说,上述理论区分已足够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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