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们开始可能会认为这不可能。我们有时认为至少我们的那些主要欲望是固定的,而我们审慎思考的仅仅是满足它们的手段。显而易见,审慎思考把我们引向一些我们以前不曾有的欲望,例如,去利用我们在反思中意识到有利于我们的目的的某些手段的欲望。此外,思考显然引导我们把一种一般的欲望具体化,比如把一种对音乐的欲望变为听一个具体作品的愿望。但是,让我们假定,除了上面这些例外,我们并不是在现在才选择我们现在所欲望的东西。然而,我们当然能够在现在决定去做些我们知道将影响我们在将来会有的那些欲望的事情。在任何一个给定的时间,有理性的人们都是从他们的境况和信念出发在不同的行为计划之间作决定,而这些都与他们现在的那些主要欲望以及那些合理选择原则相联系的。所以,我们是根据我们现有的欲望而在未来的欲望之间作选择,在这些现有的欲望中也包括按照合理原则行为的欲望。当一个人决定他要成为什么样的人,要从事何种职业或行业的时候,他就是要采取一项具体的生活计划。他的选择最终将引导他获得一定类型的需要和愿望(或失去一定类型的需要与愿望),这些需要和愿望的某些方面取决于他个人,然而其他方面却是他所选择的职业或生活方式的特点。这些看法是不言而喻的,而且在个人身上直接与那种深厚的情感相平行,即,个人对一种正义观念的选择,一定会产生由社会基本结构所鼓励的那些目标和利益。与此相似,关于应当成为何种人的信念也是由于人们承认那些正义原则才产生的。
- 审慎的合理性
我已经指出,合理选择的简单原则(计算原则)并不足以令我们制订合理计划。有时候不能应用这些原则,比如说,可能不存在蕴涵较大的计划,或手段不是中性的。或者我们常常仍然有一组最优等计划。在这些情况下自然要诉诸进一步的合理标准,其中的某些标准我将在下面讨论。但我先要假定,尽管合理性原则能够使我们的判断集中起来并建立起反思的准则,但是,选择常常依靠我们对自己需要些什么及需要它们的程度的直接自我知识,在这种意义上,我们必须最终为我们自已来作选择。我们常常不得不估价我们的种种欲望的相对强度。在这方面合理性原则会帮助我们,但是它们不可能总以一种繁琐的方式来进行估价。诚然,存在着一个似乎提供着一般答案的形式的原则,这就是采取能最大限度地扩大满足的预期的净余额的计划这样一个原则。或者,如果可以表达得含糊些的话,我们用那种较少快乐主义色彩的方式来表达:一个人总是倾向于采取最可能实现他那些最重要的目标的行为方案。但是,这个形式的原则仍然不能给我们提供一个明晰的行为过程以帮助我们作出决定。显然,这有待于当事人自己去决定什么是他最需要的东西,去判断他的诸项目的的相对重要性。
4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