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的区别得不到说明。
67.自算、美德和差耻
我已在许多场合提到,也许最为重要的基本善是自尊的善。我们必须说明,作为合理性的善观念解释了这种情况的原因。我们可以指出自尊(或自重)所具有的两个方面。首先,如在前面指出过的(见第29节),它包括一个人对他自己的价值的感觉,以及他的善概念,他的生活计划值得努力去实现这样一个确定的信念。第二,就自尊总是在个人能力之内而言,自尊包含着对自己实现自己的意图的能力的自信。当我们感到我们的计划的价值微乎其微的时候,我们就不会愉快地追求它们,就不会以它们的实施为快乐。失败的挫折和自我怀疑也使我们的努力难以为继。这清楚地说明了为什么自尊是一个基本善。没有自尊,那就没有什么事情是值得去做的,或者即便有些事值得去做,我们也缺乏追求它们的意志。那样,所有的欲望和活动就会变得虚无飘渺,我们就会陷入冷漠和犬儒主义。固而处于原初状态的各方将会希望以任何代价去避免湮没人的自尊的那些社会条件。作为公平的正义总是给予自尊以比给予别的原则的更多的支持,这一事实是原初状态各方之所以接受这一原则的强烈原因。
作为合理性的善的观念使我们可以更为详细地描述作为自尊即对自己价值的感觉的第一个方面的基础的种种环境。最基本的环境有两个方面:(1)有一个合理的生活计划,尤其是一个符合亚里士多德主义原则的计划;以及(2)感到我们的人格和行为受到了同样自尊的他人以及他们所享有的那些社会团体的赞扬和肯定。然后,我假定某人的生活计划如果不能以一种有趣的方式引起他的天赋能力的发展,这个计划就将丧失对他的某种吸引力。当活动不能满足亚里士多德主义原则的时候,它们就会变得枯燥而平淡,就会使我们失去竞赛感和做这些事情有价值的感觉。当一个人的能力既得以充分实现又得以通过各种适当复杂的精致的方式而组织起来的时候,他就倾向于更为自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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