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对权威道德的发展的这一扼要概述,有利于儿童的道德学习的条件似乎有以下几点。①第一,父母必须爱孩子,必须是他崇拜的价值目标。这样,他们就在他心中唤起一种价值感,唤起一种要成为某种象父母那样的人的愿望。第二,他们必须按照孩子的理解水平清楚地说明那些他们能接受的(并且当然是有道理的)规则。此外,只要他们的命令的理由能被理解,他们就应当说出这些理由,同时,只要这些准则对他们也适用,他们自己也必须遵守这些准则。对于要求于孩子的道德,父母们应当以身作则,并慢慢地说清这些准则所依据的那些根本原则。这样做不仅是为了唤起儿童以后按照这些原则去做的倾向,而且是为了让他懂得在具体的例子中应当怎样看待这些原则。如果不具备这些条件,尤其是如果父母的命令不仅粗暴和不公正而且由惩罚性的甚至肉体惩罚来强制时,儿童在道德上就可能得不到发展。儿童具有一种权威的道德,就表现在他在没有奖惩的条件下,也倾向于遵守某种不仅对他显得相当专断而且无论如何都不吸引他的原初倾向的准则。如果他获得了遵守这些禁令的欲望,这仅仅是因为他把这些准则看作是一些有权威的人们告诉他的:这些人是他爱的和信任的,并且也在按照这些准则做。于是他得出这样的结论:这些准则表现着他想成为的那种人特有的行为方式。在没有情感、榜样和指导的情况下,这些过程就不可能发生,在被惩罚性的恐吓和报复破坏了的没有爱的联系之中当然就更不可能发生。
①在这里我采取了1.A.克劳森所编《社会化与社会》(波士顿,小布朗公司,1968年版)中E.E.麦科比的《道德价值与儿童的行为》,以及審夫曼的《道德发展》第282—319页上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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