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没有理由速反它。①
而且,如果我们能准确地解释我们的道德观念,意义和证明的问题也就会容易问答得多。其中有些问题的确有可能不再是真正的问题。例如,我们可以注意到,由于弗雷格和坎托以来的发展,使我们有可能大大加深对逻辑和数学中陈述的意义和证明的理解。对逻辑和集合论的基本结构及其与数学的联系的知识,以一种概念分析和语言研究决不可能有的方式改变了这些领域的哲学。一个人只要看看理论被分为可决定的和完全的、不可决定的但完全的、不完全也不可决定的三种类型这一划分的效果就够了。说明这些概念的逻辑体系的发现深刻地改变了逻辑和数学中的意义和真理问题。一旦道德观念的实质性内容得到较好的理解,一种类似的变化也就可能出现。以下情况是合理的:对道德判断的意义和证明的问题,不可能用别的方式找到有说服力的答案。
所以,我希望强调研究实质性道德观念的中心地位。但我们在承认它们的复杂性时也要承认我们现在的理论是原始的,有着很大的缺陷。我们需要容忍它们在揭示和接近我们的判断的一般结构时的简单化。在通过反例提出反对意见时必须小心,因为它们可能只告诉我们已经知道的东西,即我们的理论在什么地方有错误,而重要的是要找出错误的频率和程度。所有的理论大概都有错误。不论何时,真正的间题是已提出的观点中哪一个在各方面都最好地接近真实。为确定这一点,对各种对立理论的结构的某种把握肯定是需要的。正是因为这个理由,我才试图参照各种正义观的基本的直觉观念(因为这些观念揭示了各种正义观之间的主要差别)来划分和讨论它们。
①我相信这种观念的要点可上溯到亚里士多德在《尼可马克伦理学》中所采取的做法。见W,FR、恰迪:《业J:上多的伦理学理论》,第3章,特别是第37一45页。四季维克认为道德学史是一系列这样的企图,它们想“十分广泛和清楚地叙述理性的那些主要直觉,并通过科学池应用这些直觉,使人类的共同道德思想能迅速地总结起来和加以改正(《伦理学的方法》,第373页以后)。他认为情学的反思将导致我们修正所考虑的判渐是理所当然的。虽然在他的理论中有认识论直觉主义的成份,但它们没有被系统的思考所支持因而不占很大比重。有关西季维克的方法论的解释,见J.B,施点:《维克伦理学中的首要原则和常识道德》(《哲学史文献》第45卷(196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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