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后,再从总体十对关于道德发展的这番描述作些评论。依赖于道德心理的三条法则来作此种描述当然是一种简化的作法。为了勾画出我们的情感和感情,更全面地描述应当区分不同种类的学习,因而区分工具性调节(增强)和古典调节。对榜样与仿效的考察,以及对概念和原则的学习的考察,也都是必要的。①没有理由否认这些学习形式的意义,虽然这种三阶段描述也许足以满足我们的目的。就其强调作为最终目标的依恋关系的形成而言,对道德学习的这种扼要描述与强调获得新动机的重要性的经验论传统相似。
这种描述也与我称为理性主义观点的理论有联系。首先,道德感的获得发生在和知识及理解力的发展相联系的那些阶段上。要获得正义情感,一个人就必须发展一种对社会的,对什么是公正的和不公正的事情的观念。人们总是从自我和自我的境况的观点来解释一种社会制度,总是在这种制度的背景下认识到他人的明显意图。然而,我并没有认为,发展的阶段是固有的,或由心理机制决定的。对各种固有倾向是否影响这些阶段的问题我没有进行讨论。宁可说,一个正当或正义理论是用来描述人们所期待的发展过程的面貌的。一个组织良好的社会的安排方式,支配着整个社会系统的原则、理想和准则的完整体系,提供了区别道德的三个阶段的途径。在一个由契约学说调节的社会中,道德学习也许会按照这个序列发展。这些阶段由需要学习的东西的结构决定,并随着必要能力的实现而从简单到复杂地发展着。
其次,通过把对道德学习的描述明确地置于一种具体的伦理理论之上,这种发展次序是在何种意义上描述着一种渐进的发展,而不简单地是描述着一种规则的次序便一目了然了。正如人们还渐地制定着和他们更深刻的利益相适合的合理生活计划一样,他们也逐渐地认识着从他们在一种平等的最初状态中乐于接受的那些原则中派生出来的种种道德准则和理想。伦理规范不再仅仅是一些约束,而且联合成为一个一致的观念。这些标准和人的愿望之间的联系在这里为人们所理解了,人们懂得了他们的正义感是他们的自然依恋的扩展,是实现共同的善的途径。众多的原因之链连同它们的停止点也就不简单地是相互区别的,而且被看作一种系统观点的要素。不过,所有这些评论都以一种具体的正义理论为前提。采取一种不同的正义理论的人们将喜欢对这些问题作另一种描述。但无论如何,在解释道德发展时必然要运用某种正义观念,即使这个观念仅仅是一个心理学的观念并且被人们认为在哲学意义上是不正确的。
①见罗杰·布朗:《社会心理学》,第411页。
4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