显然,公平机会原则的作用是要保证合作体系作为一种纯粹的程序正义。除非它被满足,分配的正义就无从谈起,即使在一有限的范围内。这样,纯粹的程序正义的巨大实践优点就是:在满足正义的要求时,它不再需要追溯无数的特殊环境和个人在不断改变着的相对地位,我们避免了将由这类细节引起的非常复杂的原则问题。专门注意个人变化着的相对地位是错误的,要求那被孤立地考察的每一改变本身是正义的也是错误的。我们要判断的是社会基本结构的安排,而且是从一种普遍的观点判断。除非我们准备从一个处在特殊地位的相关的代表人的立场批评它,我们就不会抱怨这一点。这样,接受两个原则就构成这样一种理解:要把许多信息和日常生活中的复杂情况作为与社会正义无关的事情弃而不论。
这样,在纯粹的程序正义中,利益分配一开始就不是对一定量的可用于已知个人的特定欲望和需求的利益的分配。对产品的分配要按照公开的规范体系进行,这一公开的规范体系决定着生产什么、生产多少和用什么手段生产。合法的要求也是由它决定,对这些要求的接受将产生出分配的结果。这样,在这种程序正义中,分配的正确性取决于产生分配的合作体系的正义性和对介人其中的个人要求的回答。我们不可以离开作为分配原因的体系,或撇开个人自信地根据既定期望所做的事情来判断一种分配。如果抽象地问:一种在我们已知其欲望和偏爱的特定个人中的定量物品的分配是否比另一种好,那么对这个问题不会有什么答案。两个原则并不把分配正义(distributivejustice)的主要问题解释为一个配给正义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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