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我将暂时假定第二个原则的两个部分是以词典式次序排列的。这样我们就在一个大的词典式次序中又有了一个小的词典式次序。但在必要时,这一次序可以按照正义的一般观念修正。这个特殊观念的优点是它有一种确定的形式,引出了某些需要探讨的问题,例如,我们在什么条件(如果有的话)下会选择词典式次序?我们的探讨被给定了一种特殊的方向而不再局限于普遍性问题。当然,这种分配的份额观显然是一个巨大的简化。其目的在于使用纯粹程序正义观念清楚地表达社会基本结构的特征。但我们还是应当试着找到能够组合的简单概念来给出一种合理的正义观。社会基本结构的概念、无知之幕的概念、词典式次序的概念、最不利地位以及纯粹程序正义的概念就是这样的概念。这些概念仅靠自身并不起作用,但恰当地组合到一起就卓有成效地为我们服务。当然,以为由此能达到一种对所有甚至大多数道德问题的合理解答无疑是期望太高了。也许只有一些问题能够令人满意地回答。但无论如何,有关社会的智慧就在于在观念上把制度设计得使头疼的问题不常出现;就在于承认我们需要清楚而简单的原则。
15.作为期望基础的基本的社会善
我们在简要的陈述和解释正义的两个原则以及它们表达的程序观念上花了不少时间,在后面的第二编中,我将通过描述一种实现这一观念的制度安排来呈现进一步的细节。然而,此刻还有几个必须正视的预备性问题,我想从讨论各种期望以及怎样估价它们人手。
这个问题的意义可以通过与功利主义的比较显示出来。功利原则在应用于社会基本结构时要求我们最大限度地增加包括所有相关地位的期望的算术总额(功利主义的古典原则通过处在这些地位上的人们的总数来衡量这些期望,平均原则则通过人平均数来加以衡量)。我们把是什么确定着一种相关地位的问题放到下一节去,显然,功利主义对这些期望采用了一种相当准确的标准。不仅对每一个代表人必须有一个基本的标准,而且这些标准必须对人与人之间的比较有意义。如果我们说某些人的所得将大于某些人的所失,需要先假定某种比较不同人得失的方法。在这方面要求有很大的精确性是不合理的,同时也不能把这些估价委弃给我们的无指导的直觉。因为对利益的较大余额的判断为冲突的要求留下了太多余地。而且,这些判断可能建立在伦理的或别的概念上,且不说受偏见和私利的支配,这就使它们的确实性成为问题。仅仅因为我们实际上做了所谓的人与人之问的福利比较,并不意味着我们理解了这些比较的基础,或我们应当把它们接受为正确的。要解决这些问题,我们需要对这些判断给出一种解释,找出支持它们的标准(见第49节)。为了社会正义的问题,我们应当试图发现一些人们能够承认和同意的有关这些比较的客观基础。现在看来,功利主义观点对这些困难并没有给出令人满意的回答。因此,至少暂时可以说,功利原则如此强调地要求诉诸我们估计利益余额的能力,至多是确立了对正义问题的一个含糊的上诉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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