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后,交往行为(kommunikativesHandeln)概念所涉及的是至少两个以上具有言语和行为能力的主体之间的互动,这些主体使用(口头的或口头之外的)手段,建立起一种人际关系。行为者通过行为语境寻求沟通,以便在相互谅解的基础上把他们的行为计划和行为协调起来。解释(Interpretation)的核心意义主要在于通过协商对共识的语境加以明确。在这种行为模式中,语言享有一种特殊的地位,这点我们在后文将会看得很清楚。 141
目的行为理论来源于新古典主义奠基者对于经济学行为选择理论的论证,以及冯·诺伊曼(VonNeumann)和摩根斯坦(Morgenstern)对于博弈论的论证。在社会科学理论发展过程中,规范调节的行为概念获得范式意义,要归功于涂尔干和帕森斯,戏剧行为概念获得范式意义则是戈夫曼(E.Goffman)的功劳,而米德(G.H.Mead)和后来的伽芬克尔(H.Garfinkel)则使交往行为概念具备了范式意义。我在这里不可能对这四个概念作出详细的分析。因为我所关注的是相应概念策略所具有的合理性内涵。初看起来,只有目的行为概念包含着行为合理性;目的行为可以从目的合理性的角度加以考察。从这样一个视角出发,行为多少能够得到合理计划和实施,也多少能够得到第三者的合理评价。就基本的目的行为而言,行为计划可以表现为一种实际中的推论。142其余三种行为模式的考察视角似乎主要不是合理性或合理化。如果我们考虑到宽泛意义上的本体论前提,就会看到,这种表象具有欺骗性质。本体论前提在概念层面上必然与这些行为模式发生联系。从目的行为模式到规范行为模式再到戏剧行为模式,这些本体论前提不但越来越复杂,而且也表现出越来越重要的合理性内涵。
\*Franz Neuman,实应为Von Neumann,原文有误——编者注。
一、导论:对合理性问题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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