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认为,社会合理化就是生产力的大发展,具体而言,就是经验知识的增长、生产技术的改进、社会劳动力的有效动员、训练以及组织等。相反,生产关系是社会权力的分配制度,也是生产工具的调节制度,只有在生产力所发挥的合理化压力下才会出现变革。韦伯对资本主义经济和现代国家的制度框架则有另外一番评价,他认为,资本主义的制度框架不是束缚合理化力量的生产关系,而是目的理性行为的亚系统(Subsysteme),正是在这些亚系统当中,西方理性主义才获得了社会意义。当然,韦伯也对社会关系的物化(作为官僚化的后果)表示担忧,因为它遏制了合理的生活方式。霍克海默和阿多诺以及后来的马尔库塞,都是从韦伯的角度去理解马克思的。在工具理性范畴下,统治自然的合理性与阶级统治的非理性融为了一体,获得解放的生产力加固了异化的生产关系。《启蒙辩证法》(DialektikderAufklärung)消除了韦伯面对合理化进程尚还抱有的矛盾,他们毫不犹豫地纠正了马克思的实证立场。知识和技术,在马克思看来是一种绝对的解放力量,可它们自身却成为社会压迫的工具。
我在这里关注的不是三种立场究竟有怎样的正确性,而是它们共有的理论弱点。一方面,马克思、韦伯以及霍克海默和阿多诺都认为,所谓社会合理化,就是指行为关系当中工具理性和策略理性的增长;另一方面,他们又都在思考,一种总体性的社会合理性究竟是意味着一种自由生产者的大联合,还是意味着一种合理的道德生活方式,或是与自然的和谐相处。而合理化的经验过程的相对价值,可以用总体性的社会合理性来加以检验。但是,这样一种总体性的合理性概念,必须和生产力、目的理性行为亚系统以及工具理性的总体承担者处于同一个水平上。可惜,事实并非如此。在我看来,原因一方面在于行为理论过于狭隘:马克思、韦伯以及霍克海默和阿多诺所确定的行为概念还不够完善,不足以把社会行为中的一切社会合理化内容全部囊括进去。4另一方面,则在于行为理论和系统理论的基本概念混杂不清:行为取向和生活世界结构的合理化,同行为系统复杂性的增加并不是一回事。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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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往行为理论(第一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