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和充满本色的古希腊人一样,在伦理学上缺少一种超验的基础,缺少一个超验上帝的律令与一个生物世界的律令之间的紧张,缺少彼岸目标作为指南,缺少一种彻底的恶的概念。116
韦伯对儒教和道教的研究是他研究世界宗教的经济伦理的一个组成部分,他的研究得出了许多正确的结论,但由于他只是从伦理合理化的角度评价儒教和道教,因此,他得出了他那著名而又富有争议的观点,认为这些世界观的合理化潜能微不足道:
这是一种绝对肯定和适应世界的伦理,其内在前提是始终存在着一种十分神秘的宗教虔诚:从帝位到对官方的和大众的宗教虔诚具有决定作用的祖先崇拜,再到非官方(道家)的神秘医术和其他流传下来的泛灵论的神灵约束、以人为中心或以英雄为中心的神圣信仰。117
但是,幸亏有了李约瑟(J.Needham)的开创性的研究,118人们才逐步了解到,从公元前1世纪到公元15世纪,中国人已经发展起了理论知识,并把这些理论知识应用到了实践需要当中。在这方面,中国人比西方人显然是更加卓有成绩。只是到了文艺复兴时期,欧洲才在这一领域取得了绝对主导地位。因此,我们不妨着重从认知合理化而不是从伦理合理化的角度来探讨这一传统的合理化潜能。古希腊哲学和中国人的宇宙论伦理学一样,也持有一种肯定世界的立场,它们更多的是把世界观合理化推上了一种理论化的方向。此外,取得伟大成就的中国科学看起来似乎也有它的界限,而正是这一界限使得古希腊哲学家的形而上学世界观遭到了失败:对自然和社会采取一种伦理的和非意向主义的立场,无论是在中国,还是在古希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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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往行为理论(第一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