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为所有规范调节的人际关系预先设定了一个只有一种抽象意义的世界概念;
(b)对纯粹伦理立场进行分化,而在这种立场当中,行为者可以服从规范,也可以批判规范;
(c)形成了一种既具有普遍主义特征又具有个体主义特征的人格概念,而且还关涉到良知、道德责任、自主性、罪责等概念。这样,就可以通过把普遍原则作为指南,而克服传统的具体生活秩序的虔诚约束。121
认知层面上,操纵事物和事件的解神秘化与认识存在者的非神话化是一致的。对于经验事件,越是用工具的手段加以介入,越是从理论的角度加以解释,个体就越是可以把他的生活世界的关系严格加以系统化,而且是从宇宙论一形而上学的抽象角度出发,一切现象毫无例外都必须服从宇宙论一形而上学的规律。这就意味着:
(a)用实体之间合乎规律的时空关系的共相为整个存在者预先设定了一种形式的世界概念; 122
(b)对(脱离实践的)纯理论立场进行分化;在这种立场当中,认知者可以通过沉思对真理进行确证,提出命题或提出质疑;123
(c)形成一种认识的自我,他可以不顾情感、生活世界中的兴趣以及先见等,而完全投身于对存在者的直观当中。124这样就可以用一种无拘无束的一般规律取向来克服神话当中对具体现象表面性的执着,而这些规律是建立在现象基础上的。
272
交往行为理论(第一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