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Habermas,(1976b),221:“对于一定制度中的言语行为,我们总是可以确定其具体的制度,而对于非制度性的言语行为,我们只能给出一般的语境条件,这些条件必须得到满足,因为只有这样,相应的行为才能得到完成。要想解释清楚打赌行为和洗礼行为的涵义、我必须依靠打赌的制度或洗礼的制度。相反,命令、建议或疑问所表现的就不是制度,而是适用于不同制度的言语行为类型。制度约束’的确是一个范畴,它不允许在任何情况下都作出明确的划分:只要存在着制度化的权威关系,就会有命令,而任命的前提是官僚组织;婚姻则要求有独立的制度(再说,这种制度已经十分普及了)。但这并没有贬低分析视角的意义。非制度性的言语行为,只要具有调节作用,就涉及行为规范的普遍内容。但它们在本质上并不受到特殊制度的规约。
41 请参阅 D.Wunderlich, “Zur Konventionalitätvon Sprechhan-dlungen”, D. Wunderlich (Hrsg.), Linguistische Pragmatik,Ffm., 1972, 16f.;其中也有关于典型言语行为的语言学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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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往行为理论(第一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