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反映”以及“认识”不同,“沟通”更加不需要附加以“强制”,因为这里所使用的是一种规范的表达概念。从参与者角度来看,“沟通”不是一个带来实际共识的经验过程,而是一个相互说服的过程,它把众多参与者的行为在动机的基础上用充足的理由协调起来。沟通就是旨在有效达成共识的交往。正因如此,我们才可以寄希望于:通过阐明交往行为的形式特征而建立一种交往理性概念;不管我们是在文化价值领域、各种论证还是日常交往实践中寻找现代理性的环节,它都体现了这些理性环节之间的关系。
如果我们的出发点在于:社会生活的再生产不仅仅与(个别或多个主体)外在自然的认知一工具关系的前提密切相关,也不仅仅与个体和集体相互之间的认知一策略关系密切相关;如果我们的出发点在于:社会化同样也离不开互动参与者的沟通主体间性这个前提,那么,我们就必须对自然主义的自我捍卫概念加以修正,而且也不能像亨利希在与布卢门贝格(HansBlumenberg)以及其他人争论过程中所提倡的那样加以修正。 139
亨利希争论过程中提出:对于现代意识具有构成意义的,不是绝对不及物的自我捍卫,而是主体性与自我捍卫之间的关系。他认为,主观理性不等于工具理性,因为行为主体的自我指涉(Selbstreferenz),即自我捍卫的自我,必须与认识主体的自我指涉即自我意识一致起来。有意识的生活过程“因此也是一种永恒的自我捍卫,必须把自身始终没有确立起来的同一性当作自己的指南”。140由于主体同时通过认识和行为与他的客体发生联系,因此,主体要想永久存在下去,就必须通过反思把自己当作是认识主体。但是,自我捍卫与自我意识的同一性不允许意识单纯为了自我捍卫而变成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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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往行为理论(第一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