诸如脸书、YouTube、Flickr和推特等社交媒体平台,最初只是提供在线交流、分享图像和搭建网络的手段,但随着它们的受欢迎程度和影响力不断增加,它们已经变得商业化,继而成为广告平台和提供可挖掘、可售卖的数据的工具。虽然这些平台提供的内容对社会研究者来说,似乎是一个透明而丰富的数据来源,但平台对数据所有权的重视限制了研究者抓取数据的权限。如今,用户访问网站来抓取数据的次数通常受到“条款和条件”的限制。推特和脸书等平台已经针对数据挖掘,制定了只能使用自己的应用程序接口(APIs)的制度性规则。现在,平台可能运行着两层系统,在一部分接口中,所有人都可以自由获取数据;但在另一部分接口中,更为详细的数据仅提供给那些付费的人(Bruns,2012,2013;Burgess and Bruns,2012;Langois and Elmer,2013)。随后,曼诺维奇(Manovich,2012:470)认为,在数字数据的背景下,我们能够区分三类行动者(或者用他的话来说是“数据阶层”):第一类包括那些有意或无意创建数据的人(任何使用数字技术或被数字技术监视的人),第二类包括有方法归档数据的个体或组织(人数便少了许多),第三个更小的类别包括那些能够访问和分析这些档案中的数据的个人或组织。
通过平台的应用程序接口来免费获得的数据,只占该平台收集和存储的所有数据中的极小部分。这就对所分析数据的代表性(representativeness)提出了质疑(boyd and Crawford,2012;Bruns,2012; Burgess and Bruns, 2012; Edwards et al., 2013; Vis, 2013).其他批评者也提出了数据代表性的问题,他们指出研究者通常只是选择那些获取便捷的数据,而不考虑抽样代表性的问题。例如,推特或脸书的用户来自某些特定的社会群体,一般难以代表普通大众。缺乏代表性的问题也存在于其他使用在线工具获取的数据形式中。
第三章 数字时代研究的再概念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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