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分的[差异的]无意识;清楚一模糊
既然潜能之物与可能之物、理念秩序与概念秩序之间的任何迟疑都会取消潜能之物的实在性,这种迟疑因而是具有毁灭性的。人们在莱布尼茨哲学中便发现了「275]这样一种摇摆不定的迹象。每当莱布尼茨谈到理念时,他总是将它们描述成一些由微分比[差异关系]和奇异点形成的潜能繁复体。而且,思想是在一种接近于睡眠、晕眩、失神、死亡、失忆、低语或迷醉的状态下领会它们的……②但是,理念被现实化的场所却被构想为一个可能之物、一个被实在化了的可能之物。这种可能与潜能的迟疑说明,在探索充足理由的道路上,既没有人比莱布尼茨走得更远,也没有人再像他一样坚持使这一充足理由服从于同一之物的幻相。没有人比他更接近理念中的非本质矛盾运动(mouvement de la vice-diction),但也没有人像他那样努力维持所谓的表象的权利即使是使表象成为无限的表象。没有人比他更清楚如何使思想浸没在差异元素中,并给予思想一种微分的「差异的]无意识,使它被奇异性那弱小的微光包围。但所有这一切都是为了拯救与重组一种笛卡尔式自然之光的同质性。实际上,作为良知或常识的最高表象原则正是在笛卡尔那里出现的。我们可以将这一原则称为“明白与清楚”的原则或明白与清楚的正比例原则:一个观念(idée)的明白程度越高,它的清楚程度也就越高;明白一清楚构成了这道自然之光,其使思想在所有能力的共通运用中成为了可能。然而,面对着这条原则,我们实在不能夸大莱布尼茨在其观念逻辑中不断提到的一则评论的重要性;一个明白的观念本身就是含混的,它是作为明白之物的含混之物。①这一评论无疑可以与笛卡尔式的逻辑和解,而且它仅仅是指:一个明白的观念之所以是含混的,是因为它的所有部分尚未达到应当的明白程度。而且这难道不是莱布尼茨本人最终所倾向的阐释吗?然而,它难道不可以有另一种更为激进的阐释吗:在明白与清楚之间有一种本性的差异(而非程度的差异),因此明白本身就是含混的,相应地,清楚本身就是模糊的?这种与明白一含混相照应的清楚一模糊是什么?让我们再次回到莱布尼茨论述大海之“低语”的著名段落;这里仍然存在两种可能的阐释。或者是:我们认为整体声音的统觉(aperception)②既是明白的,又是含混的(不清楚的),因为具有组成性作用的微知觉本身不是明白的,而是模糊的。或者[276]是:我们认为微知觉本身是清楚的和模糊的(不明白的)。之所以是清楚的,是因为它们把握了奇异性和微分比[差异关系],之所以是模糊的,是因为它们尚未“被辨别”,尚未被分化一并且,这些被凝结的奇异性规定了一个与我们的身体相关联的意识阈,它就像一个分化阈,微知觉正是以它为出发点开始被现实化的,但它们是在一种自身即是明白的和含混的统觉中被现实化的(明白,因为统觉已被辨别或已然分化;含混,因为它是明白的)。所以,问题被提出的根据不再是部分一整体(从一种逻辑可能性的观点看来),而是潜能一现实(微分比差异关系的现实化、奇异点的具体化)。这样一来,常识中的表象的价值分裂为悖识中的两个不可还原的价值:一个只能作为模糊之物的清楚之物(它越是模糊就越是清楚)和一个只能作为含混之物的明白一含混的东西。清楚与模糊是理念的特征。这正意味着理念既是实在的又是非现实的,既是已微分的又是未分化的,既是完全的又是不完满的(Idée est réelle sans être actuelle, différentiée sans être différenciée,complète sans être entière)。清楚—模糊是哲学原本意义上的迷醉与晕眩,或是狄奥尼索斯式理念。因此,莱布尼茨差一点儿就在海岸或水磨①旁与狄奥尼索斯相遇了。而且,为了思维狄奥尼索斯式理念,阿波罗或明白一含混的思想者必须存在。但二者永远不会为了重新构成一道自然之光而重新统一在一起。他们毋宁说是在哲学语言中组成了两种被译成密码的语言,而这正是为了诸能力的发散运用:风格之龃龉(le disparate du sty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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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异与重复
① 柏格森既是将可能之批判推进得最远的作者,又是最为频繁地援用潜能概念的作者。从《直接与料》(Données immédiates)开始,绵延就被界定为一种非现实的繁复体(Editions du Centenaire,页 57)。在《物质与记忆》(Matière et mémoire)中,纯粹回忆的圆锥及其断面,以及每一断面上的“闪耀点”(页310)既是完全实在的,又是单纯潜能的。并且,在《创造进化论》(L'évolution créatrice)中,分化、离散线之创造被构想为一种现实化,每一条现实化之线似乎都与圆锥的一个断面对应(参页637)。
② Leibniz,《人类理智新论》(Nouveaux essais sur l'entendement humain),第二卷,第1章(【译按】中译参莱布尼茨,《人类理智新论》,前揭,页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