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些“负责的人”是如何做到彼此建立相应的团结和确保他们的权力的呢?在他们之中是某种隐秘的许可,或者也能通过与社会规则的关联而得以表达。当人们指控“负责的人”在欺骗的时候,说的是,如果他严格遵循社会规则的时候,他就不能达到他所要想达到的东西;但是“负责的人”自然会认为,他需要规则。这里,在遵循的规则和利用隐秘知识的方式之间隐含着一种非对称,按照这种隐秘知识,不能在所有情况下都遵守社会规则。当然后者也具有与他的行为相应的权力。因此这里以一种非常成问题的方式涉及如何规范性地使用制度性权力的问题。区别于人们用阶级概念去刻画社会现实的这种非对称性,我的规范性视角参考了这样的一种社会,在其中一切都是初创,所有的人都知道规则当然是非常必要的,但是它们也不能无条件地有效。这似乎是一个充满自由而不是差异的社会。
罗宾:上面所说的内在矛盾处于何种地位呢?这里就要提出这样的问题援引马克思的理论并不能轻易解决—是否这种矛盾被认为是社会结构的客观组成部分,还是说它涉及的是对社会现实的解释,这一解释是由理论家提出的,其本身相比于对社会自我理解的其他尝试并没有优先性。
吕克:我总是对自己没有足够的人类学知识感到很惭愧。人类学比社会学更加能够意识到这一事实,即社会世界是一大团乱麻,而不是一个有秩序的整体。在这一情况下创造出一个集体是不可能的;它就是一个神迹,如果人们将一幅积极主义的人类图景作为基础的话。这是由大量不可解决的内在矛盾所决定的,社会学也应该朝向对这些矛盾的解决。马克思本人对此并没有充分地进行这种工作;他总是将社会关系看作是某种被给出的,而不是看成是历尽艰辛而建立起来的。但是社会关系重视非常脆弱的建构物。所以马克思低估了大量的象征性成就,后者对于确立生产关系是必要的。
批判社会学还是批判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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