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个论证要更困难一些。它拒绝声称存在某种批判理论可以借以评判整个社会结构的东西。霍克海默和阿多诺在1947年的《启蒙辩证法》中断言:“对于真理只有这样一种表达:思想对不公正的否定。”①对不公正的否定(verneinen)当然不意味着拒斥(leugnen)不公正的存在。它意味着想或者说,正在发生的不公正是某种恶的东西,它本不应该发生。对不公正的否定因此是对不公正境况的一种批判方式。但在前半句②中所说的真理,却不是这个或那个(特定的)真命题,也不是真命题的整体。毋宁说,它是一种正确的生活,不仅仅是这个或那个人,甚或人性本身的,而是整个世界的。它是一切事物存在的正确方式。它也因此是霍克海默称为事物的理性境况的东西。所以,“真理”在上引的命题中应当这样被理解,如果把“真理”理解为“真命题”或者“真命题的联结”,那么后半句话就没有意义了。整个命题的要点在于将真理和不公正对立起来,并且这里“不公正”并不意味着某种在“不恰当”的意义上错误的东西,而是意味着某种不应当存在的东西,由此“真理”必须意味着某种符合秩序的、应当存在的东西。相应地,阿多诺的著名命题“在错误中没有正确的生活”③中使用了“错误”一词,它也与命题的真值无关,而是与一个境况或者事件是否公正或有秩序相关的。所以,被引述的命题是在说,人们只有通过对于非理性境况的批判,才能言说理性的境况。但是因为这种批判恰恰是一种就理性境况而言的批判,所以前面引述的命题有效地拒绝了对批判方向的言说。
批判,以及它如何可能变得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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