语(Idiom)中,一种权利是在“此时此地”以一种特定的、针对具体环境的形式被援引的,其核心是对每个人的人格(Person)的尊重。因此,一方面,当布洛赫宣称人权不是一种自然的“天赋权利”,而是必须通过斗争来实现时,他是正确的①;但另一方面,这种斗争只有在它有一个坚定的、某种意义上“绝对的”规范性基础时才能发展其社会力量。这样来理解是合适的,这些社会冲突显然总是影响到“两个世界”:一是社会现实;二是理想的规范层面,在这个层面上,它被部分地或根本地批判。对于那些从事这种批判的人来说,毫无疑问,规范层面的真实性并不亚于他们拒绝屈从的现实。那些批判性地超越现实的人总是生活在别处。②
从社会哲学的角度来看,在展示各种形式的“退化”(Entwürdigung)③的丰富可能性与证明对尊严的基本要求所依据的哲学问题之间存在着不对称的关系。人类的尊严应该是“不可侵犯的”。但这是什么意思?人类的这种特殊地位又是从何而来的?与认为对这个问题的任何回答必须依赖于超越的、宗教的辩护①的观点相反,在下面的简短评论中,我将呼吁对人格进行历史性重构②,但超越语境的规范性理解,作为基本道德主张的基础和社会规范的“批判基础”。这涉及人格概念,即人是一个有正当理由(begründendes)的存在,是一个为了在他的同伴中过上“合乎人类尊严”(menschenwürdiges)的生活而利用和需要正当理由的存在。承认这种尊严意味着把人看成是被赋予权利的人,可以为所有以道德相关方式影响他们的行为或规范进行辩护,并承认每个有道德的人都有义务提供这种辩护。在一个反思性的转折中,这种权利被视为最基本的权利,因为它是能够在作为“理性空间”的社会空间中自主定位自己的前提。这种社会存在意味着提供和要求辩护,因此能够同时生活在两个或三个世界中:实际的规范性辩护的世界和必须被视为正确或更正确的规范性辩护的世界(不假设规范性辩护以某种柏拉图式的意义存在于那里),批评和争论的世界构成这两个世界的连接纽带。在这个意义上将社会理解为辩护的秩序(Rechtfertigungsordnungen)并不意味着它们不包含复杂而多元的语境和辩护的叙事,但它确实意味着存在着基本的主张,这些主张指向这些语境之外,并要求一个新的秩序。这会将我们自已设想为在理性空间中规范性地独立,使我们成为“批判性”的人,永远不会只遵从一种给定的辩护秩序。①
① Ernst Bloch, Naturrecht und menschliche Würde,Frankfurt/M. 1977,S. 215.
②关于这里提到的乌托邦,可参看:Rainer Forst,»Utopie und Ironie. Zur Normativität der politischen Philosophie des Nirgendwo<«, in: G. Abel (Hg, ), Kreativität, 20. Deutscher Kongress für Philosophie, Hamburg 2006.
③ Avishai Margalit, Politik der Würde, Berlin 1997; Axel Honneth, Kampf um Anerkennung, Frankfurt/M. 1992; ders. , Unsichtbarkeit,Frankfurt/M.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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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批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