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上文简要提到的辩护权利的形式上的实用基础可以由内在基础来补充。①比如,假设有人捍卫他自己的完整性“非西方”文化(让我们大致假设)以反对某种“外来”道德观念,这个人会说什么?他会要求他的文化的完整性作为一个整体的文化统一体,这种对完整性(Integrität)和一体性(Integriertheit)的理解将包括这样的假设,即这种融合不是通过武力维持的,而是意味着内在的接受。反过来,这将预先假定,没有人会被系统地阻止对这种文化采取批评立场,并要求有辩护和参与的权利。因此,这样的主张会要求这个社会有出于自身的自我理解;这将是一种内在的批判。因此,显而易见的是,合理的社会和政治结构确实可以呈现出极其多样的形式,而政治的任务就是发现这种形式。然而,同样显而易见的是,尽管形式如此丰富,但获得辩护的基本权利,也就是基本权利的核心,是谈论融合、统一等不可或缺的前提,更不用说正义了。
① 参见: Forst,Das Recht auf Rechtfertigung,Frankfurt/ M. 2007, Kap. 9.
批判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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