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自身非规范性但是具有规范性意义的批判方法”①的悖论可以解决如下:意识形态批判的确“具有规范性意义”,但是它并不是规范主义的(normativis-tisch)。在迈克尔·特尼森(Michael Theunissen)引人的对这个词的用法中,“规范主义”是指建立用以衡量现实的外在的规范性标准,即用“抽象的应当”来衡量现实。现在,既然意识形态批判用内在于现实的标准来衡量既定现实,那么它就能够不用规范主义的方法而保持规范性意义。②因此,根据其自我理解,意识形态批判隐含的规范性,不需要一个外在于批判过程的标准,也并不会因此失去其批判-规范性特征。因为它从既定规范和既定现实的自身冲突中得出克服它们的标准。
但是,这样一来,分析本身就获得了一种独立的规范性,不再仅仅具有工具性。因为这种批判的规范性标准不能独立于对现实的正确理解而建立。据此,现实被严格理解为某种不能通过单纯的“观察”(Hinsehen)来说明的东西。如果内在批判正是一种建立关联的方法,如果对这些关联的认识和它们的存在是能够认识到其中矛盾的前提,那么它以之为出发点的那些矛盾就不是无条件地给定的,它们只有通过分析才能得到理解。而且,意识形态批判所针对的社会实践和社会制度所隐含的规范性也不是完全显而易见的。那么(正因为如此),对作为内在批判方法(Verfahren)的意识形态批判来说,做出分析性的区别(Unterscheiden)和做出批判性的规范判断(Entscheiden)——分析和批判——是同一个过程的两个方面。(据此回到那个悖论,规范性的和非规范性的环节不可分离地缠绕在一起,描述性的成为规范性的,规范性的成为描述性的。)
① Anton Leist, » Schwierigkeiten mit der Ideologiekritik«, in: E. Angehrn und G. Lohmann (Hg. ), Ethik und Marx, Stuttgart 1986, S. 58-81, hier: S.59.
②艾米尔·安戈恩在类似的意义上认为:“马克思的理论所 隐含的伦理学表明它属于某种特定类型的伦理学,而不是狭义的 规范伦理学。”(Emil Angehrn,»Sein und Haben. Zum normativen Fundament der Entfremdungskritik «, in: ders. und G. Lohmann, Ethik undMarx, Stuttgart 1986, S. 125-149, hier: S. 1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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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批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