它作为我所描述的意义上的内在批判,首先也处在客观主义和主观主义之间,也就是处在单纯客观和单纯主观的有效性主张之间。这让我最终回到了似乎对普遍存在的“意识形态批判的困难”负有主要责任的那一点:不对称问题,即受制于意识形态的人和批判的立场,或者说和洞悉到该状况具有意识形态性的批评者的立场之间似乎不可避免地存在着不对称关系。
当我在一开始就肯定地提到利科所谈到的“怀疑解释学”的时候,我认为这个方法一方面怀疑的环节——打破了受[意识形态]影响者(dieBetroffene)的绝对解释权。在隐藏的利益和功能关联并不明显且无法直接表达的情况下,寻找这些关联尤为重要。要指明自我理解机制和自然化机制,很显然也需要完全与已经成为第二天性的、对自我和世界的认知决裂。但是另一方面,这种怀疑解释学还是解释学。因为它试图重建受影响者的视角,理解他们的理解,不是外在的、客观的、从外部而是从他们的观点来重建某个事件的问题。然而,它不只是把主观视角从扭曲或操纵①中“净化”出来(这个立场与如下问题有关,即它必须说明操纵和影响的区别);它处理问题和危机的方式使其成为这样一个过程的酵素,在这个过程中,不再有客观外在的标准,而只有一个过程的进展,就像精神分析的过程一样,这个过程没有它所批评的立场(及其主体)的参与是不可能的。因此,意识形态批判并不在被它批判为意识形态的那个关联之外;批判者和被批判者(以及受到后者影响的人)不是分离的,而是“一直在进行着的社会性自我理解的一部分”①,但是批判者被严格理解为某种欺骗关系(自我)消解过程的一部分。那么,意识形态批判就不是站在被视为颠倒错乱的社会现实之外的;它是以某种方式让我们面对社会现实的问题和矛盾的一个实例,它同时也是变革社会现实的酵素。由此,意识形态批判具有一种特殊的地位:它在一定程度上既是主动的又是被动的。由于它总是以意识形态批判所带来的行事-实践性冲击为目标,所以它和它批判的东西一样,既是理论又是(作为理论的)实践。而且,受制于内在批判的方法,意识形态批判就像每个解放过程一样,是一个“只认识其参与者(Beteiligte)的过程”(哈贝马斯语)。
① 不仅葛斯在其《一种批判理论的概念》(DieIdee einerkritischenTheorie)中暗示过这个意识形态批判的概念(尽管他并未停留于此),而且在那些具有完全不同的理论基础、把意识形态视为对偏好的非理性扭曲的立场中,也可以找到这个概念。例如 : Beispiel Jon Elster, »Belief, Bias and Ideology« , in: M. Hollis undS. Lukes (Hg. ), Rationality and Relativism, Cambridge/MA 1997,S.123-149.
368
什么是批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