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帮凶。
1998年的《数字千年版权法案》加大了对网络侵权行为的处罚力度,但同时也规定网络服务提供商无须为用户发布的内容承担直接责任。因此,YouTube认为,它在侵权行为中只是一个无辜者,就像用户通过电话公司的线路播放了一首版权歌曲,电话公司在其中没有任何责任一样。但《数字千年版权法案》还规定视频搜索引擎在一定程度上有责任过滤掉盗版内容。例如,如果“信息定位服务”对明显的侵权行为视而不见,那就至少要承担次级责任。于是,战斗打响。
很显然,“!!!私售电影发行!!!”的账户广告就是一个明显的侵权标志。但如果是一盘已经停止发售的音乐录影带呢?或者一个两小时电影的三分钟剪辑呢?这些问题从宏观上来讲可以成为诉讼对象,但我们无法根据版权材料的“合理使用”规定明晰地判定孰是孰非。
于是,主要的内容所有者只能容忍那些难以界定是否合法的使用行为,转而打击对未授权内容进行大批量下载和上传的用户。这种僵持的状态催生了一个商业机会:哪怕大多数用户每人只上传几条侵权内容,视频或音乐搜索引擎也可以招揽大量的观众。YouTube依靠数百万用户贡献的盗版内容奠定了它的根基。不过当这个在线视频搜索引擎的霸主地位得到巩固之后,它开始规范自己的行为。YouTube与唱片公司和独立艺术家们签订了协议,根据观众和听众的点击量与他们分享广告收益。但我们只是对这种收益分成“略知一二”,因为Google一直对合同条款严格保密。然而,基本的行业组织框架非常清晰:就像站在用户和内容提供商之间的有线电视公司一样,Google希望将YouTube打造成一个经纪商,最终从其持有内容所产生的广告收益中获利。这一野心在其搜索结果中已经昭然若揭。
黑箱社会The Black BoxSocie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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