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12年,Google公司再次打出了第一修正案这张牌,它雇用了两名辩护律师,辩称其搜索排名不应受到反垄断法的制约。曾经有人因为一本介绍蘑菇的百科全书不准确而误食有毒的菌类,但宪法第一修正案却驳回了这一状告。Google公司认为,它有权“说出”任何搜索结果,并且无须为此负责。然而,反垄断法已经延伸到了美国媒体,在“美联社诉美国”(AssociatedPressv.UnitedStates,1945年)一案中,虽然新闻协会认为自己应当在某种程度上免受竞争法的制约,但最高法院却指出,言论自由和竞争法是相辅相成的:
虽然第一修正案要求政府不可以对思想言论加以限制,但这并不代表非政府机构在侵犯宪法赋予的自由权时政府可以坐视不管……在出现阻碍商贸的观点和言论等违宪行为时,第一修正案不会对其提供任何保护。
6年后,最高法院在“《洛雷恩杂志》诉美国”(LorainJournal v.UnitedStates)一案中再次重申了这一立场。《洛雷恩杂志》拒绝为那些曾在其竞争对手(一家广播电台)那里刊登广告的客户提供服务,并声称它享有第一修正案赋予的自由选择广告客户的权利,但法庭对此不予认可。媒体公司在信息发布方面不可践踏《谢尔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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