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的金融监管
到目前为止,我一直在关注法律与技术在金融监管领域中的相互作用。但即使政府官员的技术很高,如果他们不对违法企业和个人进行大力处罚,那也无济于事。我们在对其委以信任之前,有必要对全球金融危机之后的经验教训略作思考。
金融危机纪录片的主要制片人查尔斯·弗格森(CharlesFerguson)曾经凭借《监守自盗》(InsideJob)一片获得奥斯卡奖。他的获奖宣言是:“原谅我,我必须指出,在可怕的金融危机发生3年之后,还没有一位财务主管因为财务造假而被送进监狱。这并不合理。”弗格森后来在他的《捕食者之国》(PredatorNation)一书中描述了主要金融公司的高管们违反《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及其他法律的情形,以及监管当局的调查如何软弱无力。
对华尔街的违法行为持悲观看法的并不只是弗格森一个人,法官杰德·拉考夫(Jed Rakoff)也曾在《纽约书评》(New YorkReviewofBooks)中撰文指责司法部门总是寻找借口来维护被控有罪的高层管理人员。例如,经济危机期间担任司法部刑事司负责人的兰尼·布鲁尔(LannyBreuer)曾称,由于关键交易双方的“极端复杂性”,检察官难以证明一方确实对另一方有欺骗行为。拉考夫反驳说,卖方应负责对问题证券的风险性进行充分的解释。“鉴于这些证券以闪电般的速度被买卖一空,”拉考夫影射道,“显而易见,即使是精明的交易对手在购买这些神秘而复杂的抵押担保衍生品时也发现不了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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