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solved":true,"match_type":"uuid","source_type":"original_book","book_id":"1cd40951-874b-4d06-9eea-f6afadf57c08","title":"德勒兹关键概念","author":null,"edition":null,"publisher":null,"year":null,"isbn":"9787568912952","requested_by":"printed_page","book":{"source_type":"original_book","book_id":"1cd40951-874b-4d06-9eea-f6afadf57c08","id":"1cd40951-874b-4d06-9eea-f6afadf57c08","uuid":"1cd40951-874b-4d06-9eea-f6afadf57c08","title":"德勒兹关键概念","normalized_title":"德勒兹关键概念","author":null,"edition":null,"publisher":null,"year":null,"isbn":"9787568912952","isbns":["9787568912952","9781844652884"],"parsed":true,"ai_readable":true,"document_type":"book","page_count":409,"navigation_url":"https://workshop.closeclaw.top/ai/book/1cd40951-874b-4d06-9eea-f6afadf57c08","title_url":"https://workshop.closeclaw.top/ai/title/%E5%BE%B7%E5%8B%92%E5%85%B9%E5%85%B3%E9%94%AE%E6%A6%82%E5%BF%B5","fixed_page_url_template":"https://workshop.closeclaw.top/ai/book/1cd40951-874b-4d06-9eea-f6afadf57c08/page/{printed_page}","path_api_url_template":"https://workshop.closeclaw.top/api/ai/book/1cd40951-874b-4d06-9eea-f6afadf57c08/page/{printed_page}","read_url":"https://workshop.closeclaw.top/api/ai/read/1cd40951-874b-4d06-9eea-f6afadf57c08","page_url":"https://workshop.closeclaw.top/api/ai/books/1cd40951-874b-4d06-9eea-f6afadf57c08/page","search_url":"https://workshop.closeclaw.top/api/ai/books/1cd40951-874b-4d06-9eea-f6afadf57c08/search"},"page":{"printed_page":39,"pdf_page":53,"physical_index":53,"physical_index_base":0,"printed_page_status":"recognized","page_sha256":"efe0e64f2908b75e8d717f3dfaf9208d122a8d61870fc4aa7a37a3126ee4ed33"},"chapter":"德勒兹：关键概念 （原书第2版）","content":"“《伦理学》的基本论点之一在于否认神具有类似暴君的，或者甚至开明君主那样的权能[性能](potestas)。这就是说，神不是意志，连由立法的理智所启发的意志都不是。神不设想通过他的意志在他的理智中实现的诸般可能性。神的理智只是一个样式，通过它，神无非只是意涵他自己的本质及出自其本质的东西；神的意志只是一个样式，在这个样式之下，一切后果都来自神的本质或神所意涵的东西。所以神没有权能(potestas)，只有等同于它的本质的力量(potcntia)。通过这个力量，神也是来自其本质的万物之原因，以及他自身之原因，这就是说，他的存在之原因，如同原因被他的本质所包含一样(《伦理学》第一部分，命题三十四)。”（德勒兹，《斯宾诺莎的实践哲学》中译本，冯炳昆译，商务印书馆2004年版，第120页。本书的译法以及对译法的解释均参考了冯炳昆先生的译文)—译者注\n\n人为因素不可避免地影响了给某位作者的作品划分时期的意图。1989年，德勒兹提供了下列按主题编排的他的作品分类：(1)从休谟到柏格森；(2)古典研究；(3)尼采研究；(4)批评与临床；(5)美学；(6)电影摄影学研究;(7)对同时代人的研究；(8)《意义的逻辑》；(9)《反俄狄浦斯》：(10)《差异与重复》；(11)《千高原》。关于这份分类表，请参见《荒岛集及其他文本》的编辑导言(DI：292，注释1)。某种程度上相反，我的类型学则把斯宾诺莎和尼采联系在一起(至少是在努力[conatus]/力量[macht]的意义上），并且把这一联系和《反俄狄浦斯》之后提供的对力的论述区别开来。\n\n引斯宾诺莎原文：“绝对遵循德性而行，在我们看来，不是别的，即是在寻求自己的利益的基础上，以理性为指导，而行动、生活、保持自我的存在(此三者意义相同)”(2000:243)。（参见斯宾诺莎《伦理学》“第四部分论人的奴役或情感的力量”，命题二十四，冯炳昆译，商务印书馆1983年版，第187页。——译者注)\n\n引斯宾诺莎原文：“当心灵想象到足以减少或阻碍身体活动的力量的某种东西时，那么它将尽可能努力回忆那足以排除这种东西的存在的东西”(2000:175)。（参见斯宾诺莎《伦理学》“第三部分论情感的起源和性质”，命题十三，冯炳昆译，商务印书馆1983年版，第110页。—译者注)引斯宾诺莎原文：“据此我们可以明白了解我们的得救、幸福或自由何在了，即在于对神之持续的永恒的爱，或在于神对人类的爱。而这种爱或幸福，《圣经》上叫作光荣’并不是没有理由。因为无论这爱是出于神或基于心灵都可以切当地叫作精神的满足，而精神的满足……其实与光荣并无区别”(2000:310)。（参见斯宾诺莎《伦理学》，“第五部分论理智的力量或人的自由”，命题三十六的“附释”，冯炳昆译，商务印书馆1983年版，第261页。——译者注)\n\n1力\n\n39","previous_page":38,"next_page":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