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solved":true,"match_type":"uuid","source_type":"original_book","book_id":"351c895b-b657-4a7e-b455-777b70961fc0","title":"贺麟全集 精神现象学(下)","author":null,"edition":null,"publisher":null,"year":null,"isbn":"9787208116030","requested_by":"printed_page","book":{"source_type":"original_book","book_id":"351c895b-b657-4a7e-b455-777b70961fc0","id":"351c895b-b657-4a7e-b455-777b70961fc0","uuid":"351c895b-b657-4a7e-b455-777b70961fc0","title":"贺麟全集 精神现象学(下)","normalized_title":"贺麟全集精神现象学下","author":null,"edition":null,"publisher":null,"year":null,"isbn":"9787208116030","isbns":["9787208116030"],"parsed":true,"ai_readable":true,"document_type":"book","page_count":309,"navigation_url":"https://workshop.closeclaw.top/ai/book/351c895b-b657-4a7e-b455-777b70961fc0","title_url":"https://workshop.closeclaw.top/ai/title/%E8%B4%BA%E9%BA%9F%E5%85%A8%E9%9B%86%20%E7%B2%BE%E7%A5%9E%E7%8E%B0%E8%B1%A1%E5%AD%A6(%E4%B8%8B)","fixed_page_url_template":"https://workshop.closeclaw.top/ai/book/351c895b-b657-4a7e-b455-777b70961fc0/page/{printed_page}","path_api_url_template":"https://workshop.closeclaw.top/api/ai/book/351c895b-b657-4a7e-b455-777b70961fc0/page/{printed_page}","read_url":"https://workshop.closeclaw.top/api/ai/read/351c895b-b657-4a7e-b455-777b70961fc0","page_url":"https://workshop.closeclaw.top/api/ai/books/351c895b-b657-4a7e-b455-777b70961fc0/page","search_url":"https://workshop.closeclaw.top/api/ai/books/351c895b-b657-4a7e-b455-777b70961fc0/search"},"page":{"printed_page":12,"pdf_page":19,"physical_index":19,"physical_index_base":0,"printed_page_status":"recognized","page_sha256":"02411c3a56aceb20d7980309c4d8c44ffd98edc35155ed8794492a5be2045615"},"chapter":"第六章 精神","content":"〔2. 神的规律]\n\n但这种伦理力量和这种公开性却有另一种力量神的规律与之对立。因为国家这一伦理力量，作为有自觉的行动的运动，发现伦理的简单的和直接的本质是它的对立面；作为现实的普遍性，它这国家权力是一种与个别的自为存在相敌对的势力；而作为一般的现实，它发现在内在的本质中还有另一种异己的东西。\n\n我们前面已经提到过，伦理实体借以实际存在的两种对立方式中的每一方式，本身都包含着整个伦理实体及其内容的全部环节。因此，如果伦理实体是共体或公共本质，而这是以有自我意识的现实行动为其存在形式，则它的对方，就是以直接的或存在着的实体为其存在形式。这后一形式下的实体，一方面，是一般伦理的内在概念和普遍可能性，另一方面，又在它那里同样含有自我意识的环节。这个环节，它既然在这种直接性元素或直接存在中表现着伦理，换句话说，它既是一个在对方之中对于自己的直接的意识（意识到自己既是本质又是这个自我)，也就是说，它既是一个天然的伦理的共体或社会，那么显然，这个环节即是家庭[1]。家庭，作为无意识的、尚属内在的概念，与概念的有意识的现实相对立，作为民族的现实的元素，与民族本身相对立，作为直接的伦理的存在，与通过争取普遍目的的劳动以建立和保持其自身的那种伦理相对立——家庭的守护神与普遍精神相对立。\n\n虽然我们把家庭这一伦理存在规定为直接的存在，但它之所以在其本身之内是一伦理的本质，并非由于它是它的成员们的自然的关联，换言之，并非由于它的成员之间的关系是个别的现实之间的直接关系。因为，伦理本性上是普遍的东西，这种出之于自然的关联本质上也同样是一种精神，而且它只有作为精神本质才是伦理的。现在让我们来看看它这种伦理的独特处究竟在哪里。——首先，因为伦理是一种本性上普遍的东西，所以家庭成员之间的伦理关系不是情感关系或爱的关系。在这里，我们似乎必须把伦理设定为个别的家庭成员对其作为实体的家庭整体之间的关系，这样，个别家庭成员的行动和现实才能以家庭为其目的和内容。但是，这个〔家庭〕整体的行动所具有的有意识的目的，就其只关涉这个整体自身而言，它本身仍然是个别的东西。权力和财富的追求和保持，从一方面说，仅在于满足需要，仅只是欲望范围以内的事情，从另一方面说，在它们的较高的规定中它们就成了某种仅属过渡的仅有中介意义的东西。这种较高的规定，并不在于家庭自身之内，而是关涉着真正的普遍物亦即共体的；这种规定勿宁对家庭是一否定作用，它要排除个体于家庭之外，压迫他的天然性和个别性，并导致他实践道德，赖普遍物和为普遍物而生活。家庭所固有的、肯定的目的是个体本身。所以，为了要使这种关系成为伦理的，个体，无论他是行为者或是行为所关涉的对方，都不能以一种偶然性而出现于这种关系中，例如在随便帮助别人一下或替别人办点事情时那样。伦理行为的内容必须是实体性的，换句话说，必须是整个的和普遍的；因而伦理行为所关涉的只能是整个的个体，或者说，只能是其本身是普遍物的那种个体。而关于这一点，我们又不能这样理解，以为伦理行为好象是替别人办事那样一种劳务，其促进这个人的整个的幸福只是想象中的事情，而事实上这种劳务既然是一种直接的或现实的行为，它就仅只涉及到他的某些个别方面而已；——我们也不能以为伦理行为也象教育那样现实，以为它也把某一个整个的个体当作对象，通过一系列的努力，把他创造培养出来，成为一件作品，因为在教育里，除去那对家庭有否定作用的目的外，现实的行为就只还有一点有限的内容了；—最后，我们同样也不能将伦理行为理解为在紧急时机事实上拯救了整个个体的一种援助，因为援助本身是一种完全偶然的行为，需要援助的时机是一种日常的普通的现实，可以有也可以没有。因此，一种行为，如果它只涉及血缘亲属的整个存在，而不涉及公民，因为公民不属于家庭，也不涉及那种应该成为公民从而应该不再是这种个体〔家庭成员〕的人，如果它专以这种属于家庭的个别的人，专以扬弃了感性现实亦即个别现实的普遍的本质为其关涉的对象和内容，那么这种行为，就不再涉及活着的人，而只涉及死了的人，死了的人已经摆脱了他一长串的纷纭杂乱的存在而归结为完满的单一的形态，已经摆脱了偶然生活的喧嚣扰攘而上升于简单的普遍性的宁静。—因为一个人只作为公民才是现实的和有实体的，所以如果他不是一个公民而是属于家庭的，他就仅只是一个非现实的无实体的阴影1」。\n\n精神现象学（下卷）\n\n[1]家庭也可以说是自我意识，不过，是在存在元素中的自我意识。黑格尔在耶拿时的Realphilosophie中，曾将家庭视为精神的一个前奏。——译者注\n\n12","previous_page":11,"next_page":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