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solved":true,"match_type":"uuid","source_type":"original_book","book_id":"5f15f12d-ed16-4ba1-ac49-43ef61bf3a0c","title":"剩余价值学说史 《资本论》第4卷 3","author":null,"edition":null,"publisher":null,"year":null,"isbn":null,"requested_by":"printed_page","book":{"source_type":"original_book","book_id":"5f15f12d-ed16-4ba1-ac49-43ef61bf3a0c","id":"5f15f12d-ed16-4ba1-ac49-43ef61bf3a0c","uuid":"5f15f12d-ed16-4ba1-ac49-43ef61bf3a0c","title":"剩余价值学说史 《资本论》第4卷 3","normalized_title":"剩余价值学说史资本论第4卷3","author":null,"edition":null,"publisher":null,"year":null,"isbn":null,"isbns":[],"parsed":true,"ai_readable":true,"document_type":"book","page_count":458,"navigation_url":"https://workshop.closeclaw.top/ai/book/5f15f12d-ed16-4ba1-ac49-43ef61bf3a0c","title_url":"https://workshop.closeclaw.top/ai/title/%E5%89%A9%E4%BD%99%E4%BB%B7%E5%80%BC%E5%AD%A6%E8%AF%B4%E5%8F%B2%20%E3%80%8A%E8%B5%84%E6%9C%AC%E8%AE%BA%E3%80%8B%E7%AC%AC4%E5%8D%B7%203","fixed_page_url_template":"https://workshop.closeclaw.top/ai/book/5f15f12d-ed16-4ba1-ac49-43ef61bf3a0c/page/{printed_page}","path_api_url_template":"https://workshop.closeclaw.top/api/ai/book/5f15f12d-ed16-4ba1-ac49-43ef61bf3a0c/page/{printed_page}","read_url":"https://workshop.closeclaw.top/api/ai/read/5f15f12d-ed16-4ba1-ac49-43ef61bf3a0c","page_url":"https://workshop.closeclaw.top/api/ai/books/5f15f12d-ed16-4ba1-ac49-43ef61bf3a0c/page","search_url":"https://workshop.closeclaw.top/api/ai/books/5f15f12d-ed16-4ba1-ac49-43ef61bf3a0c/search"},"page":{"printed_page":336,"pdf_page":346,"physical_index":346,"physical_index_base":0,"printed_page_status":"recognized","page_sha256":"bb3f08fa873e39def74355a2e6f838b7eba7fd0f43a54f914615d672fb8bd145"},"chapter":"剩余价值学说史","content":"11页)\n\n琼斯曾考察地租怎样由它的最原始形态，徭役劳动，演变为近代租地农业家的地租(Farmersrent)。他到处都发觉，有一个确定的地租形态即十地所有权形态，和一个确定的劳动形态和劳动条件的形态相照应。所以，依照次序，他考察了劳役地租，或农奴地租，考察了劳役地租到实物地租的转化，考察了半佃地租，考察了印度农民（利奥特）的地租等等—这一种说明，在这里，是我们不能深入的。在一切前期的形态上，都是土地所有者，不是资本家，直接占有他人的剩余劳动。地租（例如在重农主义派的场合，它就是由陈迹的回忆来把握的）在历史上（大部分说来，在亚细亚诸民族，就是如此），是表现为剩余劳动的一般形态，是无代价做的劳动的一般形态。在资本家的场合，剩余劳动的占有是以交换为媒介，但在这里，不是这样。它的基础乃是社会一部分人对于他一部分人的强制的支配权，从而，是直接的奴隶制度，农奴制度或政治的隶属关系。\n\n因为在这里我们不过对资本的理解，是以土地所有权的理解为条件的限度内，方才要考察土地所有权，所以，我们要放过琼斯的这种说明，立即归到那使他在他的一切先驱者面前显得十分优异的结果上面来。\n\n但在此以前，我们有几个附带的注解。\n\n在徭役劳动及多少与此相应的农奴（或奴隶制度）形态的考察上，琼斯无意把一切剩余价值（剩余劳动）依以分解的两个形态，指出了。这是特征的：真正的徭役劳动，在最野蛮的形态上，最明白的，指示了工资劳动的实体。\n\n在第二章，他说明了，在徭役劳动的场合，地租只能由如下的方法发生，即：或是因为徭役劳动者的劳动已经更熟练更有效了（相对的剩余劳动)，但在此际，土地所有者不能促进农业科学的事实，曾当做障碍；或是因为所需索的劳动量已经增加。在这个场合，土地所有者的土地变得更好了，农奴的土地（因为他们的劳动要被夺去，以至不能用在他们自己的土地上）却是依比例变得更坏了。(第61页)\n\n琼斯这第一个论地租的著作，和以后要加解说的著作《大纲》(syllabus)，是由如下一点来区别：在第一个著作内，他把土地所有权的不同诸形态当做已知的，并从此出发，在第二个著作内，他是由劳动的不同诸形态出发。这种种形态，是和土地所有权的诸种形态，相照应的。\n\n336\n\n剩余价值学说史","previous_page":335,"next_page":3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