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solved":true,"match_type":"uuid","source_type":"original_book","book_id":"8d2fa07d-9d78-4c34-bef3-077110a9fb0d","title":"西方哲学史 第2版","author":null,"edition":null,"publisher":null,"year":null,"isbn":"9787300121413","requested_by":"printed_page","book":{"source_type":"original_book","book_id":"8d2fa07d-9d78-4c34-bef3-077110a9fb0d","id":"8d2fa07d-9d78-4c34-bef3-077110a9fb0d","uuid":"8d2fa07d-9d78-4c34-bef3-077110a9fb0d","title":"西方哲学史 第2版","normalized_title":"西方哲学史第2版","author":null,"edition":null,"publisher":null,"year":null,"isbn":"9787300121413","isbns":["9787300121413"],"parsed":true,"ai_readable":true,"document_type":"book","page_count":591,"navigation_url":"https://workshop.closeclaw.top/ai/book/8d2fa07d-9d78-4c34-bef3-077110a9fb0d","title_url":"https://workshop.closeclaw.top/ai/title/%E8%A5%BF%E6%96%B9%E5%93%B2%E5%AD%A6%E5%8F%B2%20%E7%AC%AC2%E7%89%88","fixed_page_url_template":"https://workshop.closeclaw.top/ai/book/8d2fa07d-9d78-4c34-bef3-077110a9fb0d/page/{printed_page}","path_api_url_template":"https://workshop.closeclaw.top/api/ai/book/8d2fa07d-9d78-4c34-bef3-077110a9fb0d/page/{printed_page}","read_url":"https://workshop.closeclaw.top/api/ai/read/8d2fa07d-9d78-4c34-bef3-077110a9fb0d","page_url":"https://workshop.closeclaw.top/api/ai/books/8d2fa07d-9d78-4c34-bef3-077110a9fb0d/page","search_url":"https://workshop.closeclaw.top/api/ai/books/8d2fa07d-9d78-4c34-bef3-077110a9fb0d/search"},"page":{"printed_page":174,"pdf_page":181,"physical_index":181,"physical_index_base":0,"printed_page_status":"recognized","page_sha256":"0d74f21a78dc270e521f0db833a19923ce67d76d9609d591fe637a3b8dc452e8"},"chapter":"第三章","content":"不过，阿伯拉尔不同意洛色林把共相仅看做一种声息，而认为共相是有所指谓的，是人们理智中的概念。“当从意义方面来考察词的性质时，就有一个有时是字，有时是事物的问题，并且通常事物的名字和词的名字是相互转换的。”②共相本身不是实体，它所指的实际存在也不是一种实体的事物。“凡共通的词，它本身在本质上似乎是一个单个事物，但是通过命名却使它在多数事物的名称下成为共有的；显然它是依据这种名称，而不是依据它的本质，表述多种东西。不过，这一群事物本身是名词的普遍性的原因，因为……只有那包含着多数的东西才是共相，而事物与词的这种普遍性，这些事物自身是没有的。”③共相所指是“无限的事物”，即个别事物之间的某种相似性。每个事物都具有一个或若干个形式，人的理智根据直觉和想象进行抽象活动，使这些形式脱离开实物从而形成概念即共相。阿伯拉尔从本体论、认识论、逻辑学等方面具体地分析了共相问题，具有一定的辩证思想。后人把他的这种观点称为一种温和的唯名论或“概念论”。\n\n(三）伦理思想\n\n从唯名论原则出发，阿伯拉尔把善恶归诸个人的意向和良知。他认为，一个行动的是非，不在其后果，而在其行动者的动机。即使同一个人在不同的时候做同样的事情，由于意向不同，其行为的好坏也是不同的。一切从善的意向出发的行动都是善的，一切从恶的意向出发的行动都是恶的。恶没有实体，而是善的缺乏，是不当为而为之，或者当为而不为。阿伯拉尔还给道德上的善恶加上了一个神学前提：“我们的罪恶，乃是对造物主的侮蔑。而犯罪，就是藐视造物主，那就是，不为他的缘故而去做那为我们所相信应该为他而做的事情，或者是不为他的缘故而去舍弃那为我们所相信应该舍弃的事情。”④意向之为善，其标准不在于行动者自以为善，而在于它的确被人们尊崇为善的，在于它所倾注的事物本身是使上帝喜悦的。阿伯拉尔强调道德的评判在于个人的主观动机，预示着一种个体主义的倾向。此外，除了上帝的好恶之外，他也把公众的舆论看做是评判善恶的标准，在一定程度上也具有道德世俗化的倾向。\n\n①法]阿伯拉尔：《对波尔费留的注释》。北京大学哲学系外国哲学史教研室编译：《西方哲学原著选读》上卷，252\\~255页。\n\n②同上书，256页。\n\n③ 同上书，258页。\n\n④[法]阿伯拉尔：《伦理学》，3。转引自周辅成编：《西方伦理学名著选辑》上卷，364页，北京，商务印书馆，1964。\n\n174","previous_page":173,"next_page":1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