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solved":true,"match_type":"uuid","source_type":"original_book","book_id":"ab07c774-3ed2-48d8-8672-5c17d147d9d8","title":"哈贝马斯著作集 包容他者","author":null,"edition":null,"publisher":null,"year":null,"isbn":"9787208153554","requested_by":"printed_page","book":{"source_type":"original_book","book_id":"ab07c774-3ed2-48d8-8672-5c17d147d9d8","id":"ab07c774-3ed2-48d8-8672-5c17d147d9d8","uuid":"ab07c774-3ed2-48d8-8672-5c17d147d9d8","title":"哈贝马斯著作集 包容他者","normalized_title":"哈贝马斯著作集包容他者","author":null,"edition":null,"publisher":null,"year":null,"isbn":"9787208153554","isbns":["9787208153554"],"parsed":true,"ai_readable":true,"document_type":"book","page_count":389,"navigation_url":"https://workshop.closeclaw.top/ai/book/ab07c774-3ed2-48d8-8672-5c17d147d9d8","title_url":"https://workshop.closeclaw.top/ai/title/%E5%93%88%E8%B4%9D%E9%A9%AC%E6%96%AF%E8%91%97%E4%BD%9C%E9%9B%86%20%E5%8C%85%E5%AE%B9%E4%BB%96%E8%80%85","fixed_page_url_template":"https://workshop.closeclaw.top/ai/book/ab07c774-3ed2-48d8-8672-5c17d147d9d8/page/{printed_page}","path_api_url_template":"https://workshop.closeclaw.top/api/ai/book/ab07c774-3ed2-48d8-8672-5c17d147d9d8/page/{printed_page}","read_url":"https://workshop.closeclaw.top/api/ai/read/ab07c774-3ed2-48d8-8672-5c17d147d9d8","page_url":"https://workshop.closeclaw.top/api/ai/books/ab07c774-3ed2-48d8-8672-5c17d147d9d8/page","search_url":"https://workshop.closeclaw.top/api/ai/books/ab07c774-3ed2-48d8-8672-5c17d147d9d8/search"},"page":{"printed_page":103,"pdf_page":112,"physical_index":112,"physical_index_base":0,"printed_page_status":"recognized","page_sha256":"3f3a24ea4649e66e6b692953f736158a0b2445a993da2012bb11b162980858fe"},"chapter":"包容他者","content":"2.多元主义的事实和重叠共识的观念\n\n自从罗尔斯发表了他在杜威讲座上的报告以来，他就一直在强调正义作为公平所具有的政治特征。发生这种转变，是由于罗尔斯面对社会多元主义，尤其是世界观多元主义这个事实深感不安。在讨论“无知之幕”时，我们已经阐明了正义论在作最初的理论抉择时所背负的论证压力。在对正义的两个最高原则的证明过程中，关键并不在于原初状态下的商议，而在于主导原初状态结构的直觉和基本概念。罗尔斯将规范性内容引入到论证程序之中，所谓规范内涵，主要涉及道德人格，包括公平的意义以及建立自身善的概念的能力。道德人格概念囊括了自主的政治公民的公平合作概念，因而还有待于预先加以证明。此外还需要阐明的是：“无知之幕”被揭开之后，这个概念在世界观上是中立的。由此可见，罗尔斯感兴趣的是“政治的”正义概念，而非形而上学的正义观念。我以为，这一术语并未澄清尚待论证的概念的具体特性；因而造成如何理解理论自身的有效性要求这个问题也悬而未决。我想考察的是，正义论所依赖的“重叠共识”概念所发挥的是一种认知功能还是工具功能，它是用来进一步论证理论呢，还是在已经得到论证的理论当中阐明社会稳定的必要条件呢?与此相关的问题是：罗尔斯是在何种意义上使用谓词“理性的”：是作为道德律令的有效性的谓语呢，还是作为宽容的反思立场的谓语呢？\n\n(1)为了阐明他的规范性观念，罗尔斯求助于所谓的反思均势的方法。通过对民主社会的实践和传统当中已经存在的直觉加以合理重构，罗尔斯获得了道德人格这一基本概念以及其他由此引申出来的基本概念，诸如，自主的政治公民概念、公平合作概念、秩序良好的社会概念等。如果哲学家明确了，社会成员再也无法用充分的理由来拒绝以这种方式重构和解释的直觉，反思均势的目的也就达到了。理性重构的程序已经满足了托马斯·斯坎伦(ThomasScanlon)所说的“没有理由拒绝”的标准要求。当然，罗尔斯并不想把自己局限于特定政治文化中的基本规范观念：即便是现在的罗尔斯，也没有像罗蒂(RichardRorty)一样变成了一个语境主义者。如同以前一样，罗尔斯的目标是重构当代社会政治文化及其民主传统中埋藏的基本直观观念。但是，如果正义原则的制度化经验早已沉淀在现实的政治文化当中(比如美国的政治文化)，那么，这种重构的努力就决不仅仅是对一种偶然传统关系的解释学澄清。当然，由此建立起来的正义概念也必须重新接受检验，主要看它在一个多元社会中能否被接受下来。这第二步与证明两条最高原则的第一步之间有什么联系呢?这一步也是在作证明吗？\n\n第二部分 政治自由主义—与罗尔斯商榷\n\n103","previous_page":102,"next_page":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