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solved":true,"match_type":"uuid","source_type":"original_book","book_id":"c3e269f2-c36d-4862-98ef-fa37a2f8b009","title":"正义论","author":null,"edition":null,"publisher":null,"year":null,"isbn":"7500402449","requested_by":"printed_page","book":{"source_type":"original_book","book_id":"c3e269f2-c36d-4862-98ef-fa37a2f8b009","id":"c3e269f2-c36d-4862-98ef-fa37a2f8b009","uuid":"c3e269f2-c36d-4862-98ef-fa37a2f8b009","title":"正义论","normalized_title":"正义论","author":null,"edition":null,"publisher":null,"year":null,"isbn":"7500402449","isbns":["7500402449"],"parsed":true,"ai_readable":true,"document_type":"book","page_count":624,"navigation_url":"https://workshop.closeclaw.top/ai/book/c3e269f2-c36d-4862-98ef-fa37a2f8b009","title_url":"https://workshop.closeclaw.top/ai/title/%E6%AD%A3%E4%B9%89%E8%AE%BA","fixed_page_url_template":"https://workshop.closeclaw.top/ai/book/c3e269f2-c36d-4862-98ef-fa37a2f8b009/page/{printed_page}","path_api_url_template":"https://workshop.closeclaw.top/api/ai/book/c3e269f2-c36d-4862-98ef-fa37a2f8b009/page/{printed_page}","read_url":"https://workshop.closeclaw.top/api/ai/read/c3e269f2-c36d-4862-98ef-fa37a2f8b009","page_url":"https://workshop.closeclaw.top/api/ai/books/c3e269f2-c36d-4862-98ef-fa37a2f8b009/page","search_url":"https://workshop.closeclaw.top/api/ai/books/c3e269f2-c36d-4862-98ef-fa37a2f8b009/search"},"page":{"printed_page":22,"pdf_page":34,"physical_index":34,"physical_index_base":0,"printed_page_status":"recognized","page_sha256":"b0ca887ded5497fcc024bd8893d53ba4404c6d6420c7ab420fde6b01daf607cd"},"chapter":"正 义 论","content":"牢记以下这一点是很重要的：一种目的论理论是把善定义为独立于正当的。这意味着两点，第一，目的论把我们考虑的有关何物为善的判断（价值判断）作为一种分离的可以为常识直觉地加以辨别的判断来解释，然后，又提出正当是最大限度地增加已经指定的善的东西。第二，日的论使一个人无需参照何谓正当来判断事物的善。例如，如果快乐被说成是唯一的善，那么，对这种快乐的价值的承认和排列，大概就不根据任何正当或类似正当的标准。而如果对各种善的分配也被看作是一种善，也许还是较高层次的善，这一理论就指示我们去创造最大的善（包括在他人中分配的善），它就不再是一种古典意义上的目的论观点了。当一个人直觉地理解分配问题时，这个问题就被放到了正当的概念之下，所以，这一理论缺少一种善的独立定义。古典目的论理论的清楚和简洁大都来自这样一个事实：它们把我们的道德判断解析为两类：一类是单独赋予特征的，而另一类则是随后通过一种最大值原则来与第一类相联系的。\n\n很明显，根据说明善的观念的不同方式，目的论理论也是不同的。如果善被看作是使人的优越性通过各种不同文明形式得以实现，我们就有了所谓的至善主义。这个概念可以在亚里士多德、尼采等人那里发现。如果善被定义为快乐，我们就有了快乐主义，如果被定义为幸福，我们就有了幸福论，等等。我将把古典的功利原则理解为把善定义为欲望的满足，或者更好一些，是把善定义为理性欲望的满足。我相信，这一说法在所有要点上都符合功利主义观点，给出了对它的一个公平的解释。不管什么样的环境因素，只要它将达到个人理性欲望的最大满足，它就构成社会合作的恰当条件。不容否认，这种观点初看起来是有道理和吸引人的。\n\n①在此我采取了W，F.弗兰克纳在《伦理学》一书中对目的论理论所下的定义(英格伍德·克利弗斯，新泽西州，普兰梯利-霍尔公司，1953年版)，第13页。\n\n22","previous_page":21,"next_page":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