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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为具体地说,如果总资本家和总体工人之间的对抗呈现为直接性的,且不再能被吸纳进资产阶级的政治中介中去,那么为了在社会层面包围并直接控制工人阶级从而将其化约为单纯的社会劳动力,资本就必须对工人本身进行组织——而且吊诡的是,它必须在工人阶级内部组织自己。“劳动的民主”(democracy of labor)和“社会民主”都有赖于此:两者都包含着一个关于劳动力形式的假设,这种劳动力形式作为工人阶级否定自身,并且作为劳动力在资本主义生产结构内进行自主的自我管理。在这里,已然消灭了单个资本家的私人和自私利益表达的资产阶级社会利益,试图将自身构型为全面的、客观的社会利益。对社会性和共同善的推崇,对平等和社会化的自然权利的复兴,这些都是资产阶级压制阶级对抗所采用的意识形态假说。人道主义社会主义的模式被呈现为再度联合的象征。主张在社会生产中存在共同福祉的爱国主义是资本主义促进团结时所采用的终极口号。就像士兵一样,所有的生产者都同等地为生产作出牺牲,以期赢得积累的战争。①
现在我们得为这个题外话作出总结,回到最开始所提出的问题:社会主义在社会秩序安排中的吊诡性扬弃。对资本与工人阶级斗争关系的发展的动力的定义(我们会在“资本主义发展中劳动力宪法化的历史进程”部分继续这个分析)让我们可以认识到社会主义原则进入意大利宪法——这对秩序安排有着无可争辩的影响—所凭借的机制。此外,明确当前资本主义改良主义见之于社会资本的相对水平,从而认清其所提议的社会劳动力民主管理,我们也就可以理解这些社会主义原则的革命意义何以在宪法中销声匿迹。这似乎是阶级斗争在意大利过去15年中所造就的政治关系的现实;在斗争的过程中,机构被重构,意识形态也改头换面了。同样是在这个过程中,工人阶级与它的历史组织之间的关系也发生了变化。
第三章 宪法中的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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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马克思主要在《资本论》第3卷中对“社会资本”的形成进行了分析。我们在后面会对这些主题进行更为详细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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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接下来的部分,我们总是会在国家一般理论的框架内研究这个现象的单一规定。目前认识到社会主义的劳动民主原则如何适用于—以及有时甚至完全不适用于社会资本积累的目标,就已足够。
第一个后果:作为资产阶级范畴的劳动
——确切地说,从物质构成(material constitu-tion)①的形式性概念到实质性、“劳动主义”(labor-ist) 概念
为了更为全面地引入我们的问题,我们应该考察我们之前只是简要提及的其他前提,以及相关的解释和后果。一般来说,我们要揭示科学在这个新的社会与政治现实中的特殊角色;就具体目标来说,我们要揭示法律科学的特殊角色。我们将论证,法律科学恰切地反映了资本主义的发展,正如国家与社会在工厂一社会的宪法中再度合一造就出一个弱化的(有时是决定性的)进程,该进程试图让秩序安排的形式模型适应于在国家层面上直接起作用的现实生产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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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consititution 是奈格里的核心概念之一。奈格里区分了formal consiti-tution和material constitution,前者指的是成文的法典,而后者指的是社会力量构成的不断成形与再造(见 A. Negri and M. Hardt,Empire,Cambridge:Har-vard University Press,2000,p. xiv),新的社会就源自物质构成(有时也翻译为创构,取创构、构成之意,创构力量[constituentpower]就源于构成一词),因此我们将前者翻译为形式宪法,根据语境将后者翻译为物质构成或实在宪法。——译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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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里,再度考察“劳动”的角色以及宪法对其再结构化的实例,我们就可以对之前的论述进行有益的澄清。宪法修订源自发展的物质条件在当下的成熟。宪法的劳动主义要素只能在这种物质关系的语境下提出并受到拥护。宪法中所包含的这些要素表明了国家政权的当下本质,即便较之此前的一般定义来说,这些要素得到了扬弃。对这个总问题的刻画与其说向我们呈现出就其物质条件的形式要素所进行的常规性重新安排,不如说为宪法科学带来了核心问题:物质基础与秩序的形式宪法之间的关系问题。宪法科学早就意识到这个问题的重要性。因此在实践中,它紧跟秩序安排的社会与政治语境变化。当它成功地定义了物质构成时,它从未隐藏这个发现的重要性——物质构成被严格地理解为权利与事实之间、权力的法律组织与其社会结构化之间由历史所决定、所造就的联结点,或者说,当它掌握了国家在劳动中的宪法形式时,正是在这样的意义上,秩序安排的结构和组织劳动的权力可以追溯到劳动在社会层面上的表达。
可能有人认为,意大利的宪法理论家最适合开展这个计划。或许是因为曾被卷入某种特殊类型的有机主义国家主义,意大利的宪法科学在界定形式与质料之间的关系时总对二元论立场有所怀疑,并且从反方向指出,这些立场——无论是唯心主义批判,还是现实主义起源—最终都会以初始观点的绝对性而悖论性地否定自己。①当这些理论家处理这个用劳动主义的术语来重新定义物质构成的计划时,他们已然具有了坚定的一元论视角—尽管这个视角被深刻地形式化,但也能够提供有用的论证起点。论证的发展从如下的前提开始。该理论坚决拒绝规范与事实之间的二元对立,并且通过排除的手法得到展开,从而在“根本性的目标”中突出“物质构成,这个目标被赋予规范性的价值,因为它被主导性的政治理论所维持并推动”。②因此物质构成并非扎根于单纯实际存在的实体,而是已然处于向着一个目标前进的现实。这从最开始就提供了关于宪法的非二元对立概念的可能性。这些理论家想要在原初的统一体之内纳入现有秩序安排的奠基前提的时刻以及源自这个奠基前提的与规范相关的要素。“主导性的政治力量”的概念似乎回应了这些前提,因为它在施加一种特殊的秩序并且保障权力行使的恒定性和有效性之后,从现存的层级揭示并且升华了规定性的规范(specification),“这种规范处于社会中联合起来的成员的位置,并且在这样的基础上,有些人借此成功地对其他人施加权力,以维持后者的服从”(莫塔蒂,《实在意义上的宪法》,第75页)。①然而,这个观念足以满足提出的条件吗?毫无疑问,使用的方法是正确的:它并没有强加任何奇怪的中介,且这个观念也没有以意识形态的形式呈现出来;它有坚实的标准,且在现实中有迹可循。然而,这看起来还不够充分,因为政治范畴本身并不会生成标准,而是由权力的起源及其正当化的理论所维系。另外,形式性秩序安排的正当性问题不会因为简单诉诸得到规范性定义的现实而就此解决。只要它缺乏根本性的规范性事实的历史规则,那就只是在推迟问题;这是依然受困于无限推迟的解决方案,是形式主义方法的典型特征。这里我们陷入了恶性循环。尽管开始时我们认识到,法律规范不足以构成让自己得以出现的秩序安排,到了最后我们恰恰是用这个规范来的定义政治事实,在这里就是作为充分基础的主导性政治力量。②主导这种立场的是依然非常强大的形式主义残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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狄俄尼索斯的劳动:对国家一形式的批判
①这里我有意识地借用了莫塔蒂在其《实在意义上的宪法》(LaCostitu-zione in senso materiale)的第一章所使用的框架,这个框架将凯尔森的作品视为批判实证主义的代表,将罗曼诺(Romano)和施米特(Schmitt)的作品视为现实主义潮流的表现。同时可见克利萨弗里《宪法课》(Lezioni di diritto costituzio-nale)第1卷第104-120页对这一框架的发展。
②见莫塔蒂《实在意义上的宪法》第二章。同时也可参见格奥尔格·耶 利内克(GeorgJellinek),《法律与规定:基于法律史和比较法的国家法研究》 (Gesetz und Verordnung, staatsrechtliche Untersuchungene auf rechtsgeschichtlicher und rechtsvergleichender Grundlage),第 262页及其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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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弗朗哥·皮耶兰德雷(Franco Pierandrei)进一步发展了对秩序安排的实在宪法中所固有的事实与规范性的分析。他的文章《宪法法院和宪法的“默许修订”》(“La corte costituzionale e lemodificazioni tacite'dellaCostituzi-one”)进行了论述并提供了丰富的参考文献,尤其是第334页及其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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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如果能注意到这种对权力的形式化定义在意大利有着漫长的传统,并目在所谓的社会学学派(sociological school,代表人物有帕累托、莫斯卡和米歇尔斯)中达到顶峰,会有所裨益。这个学派事实上也被同样的矛盾所困扰。但我们也应该小心翼翼地指出,并没有证据表明莫塔蒂直接受到这个学派的影响。事实上,莫塔蒂本人有时将他对“主导的政治力量”的定义推到了相对主义的极端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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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方面,绝非巧合的是,(从这个视角来看)主导性政治力量的概念深化可以将之理解为排除了任何可能的相对主义阐释——最终可以发展出一个在秩序安排中起作用的各种政治力量的总体概念。从而可以推论,通过有意识地消灭对现存关系的任何残余规定——这些规定现在被呈现为发挥作用的政治力量的未被规定的总体性来说,同时也通过将物质构成构型为权力形式性正当性的简单基础和制约要素时,这个深化过程宣告完成。另外,因为对不再具有广度而是具有强度的主导性政治力量(在对这种力量的使用中,重点落在政治力量统治的具体性上)的定义,重复或者双重化的风险依然存在。于是宪法基础的社会学模式就复制了主导性政治力量的概念并且有陷入极端相对主义的风险。
因此有必要超越这种方法并且具体地以根本的方式来定义对社会政治维度的参考,同时揭示其内容。新的方法应该自然而然地跟随科学的内在趋势去解决自身的问题—即正确地定义事实与规范之间的接触点的问题,在物质上将对权力的法律组织与对权力的社会结构化关联起来,同时又避免形式主义和相对主义的偏差。在对其不足进行批判后,我们应该时刻牢记对实质创构理论的分析所提供的必要与正确的前提。
当意大利宪法引入劳动的概念并且在社会现实中追踪其核心地位时,它为宪法科学提供了超越其困境的可能。这种分析揭示劳动的概念完全覆盖了社会现实,同时重复其实存性的和规范性的言说。现在我们可以为先前提出的问题给予充分的回应,因为劳动提供了权力秩序的实存基础—这种权力可以在形式宪法中通过法律到组织,在宪法实施的过程将这种构成激活为发动机(以及对其修订的制约),并且对这种秩序安排赋予意义和统一性。当劳动被视为社会层面的生产性力量,以及对劳动的组织渗透进社会一工厂的总体,必要的前提都可以满足。它们无论如何都不再是二元性的,因为如果说劳动过程渗透进社会的总体,那么权利完全就寄居在劳动之中。这样一来,我们最开始所面对的概念的一般性(genericness)和相对主义的制约要素现在都可以彻底清除了,因为劳动过程——就其与资本主义驱使劳动价值增殖的过程结合在一起的意义上说——既提供了言说权力的图示,又提供了行使权力的内在正当化,与之相伴的还有社会中实质上不平等的相对理论。没有这个基础的话,这些现象只能被神秘化或者毫无批判性地被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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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这种方式展开、跟随并且进入资本的发展中,宪法科学实现了对我们最开始所描述的社会主义劳动观念的悖论性扬弃。这样一种观念被致力于社会积累的资本主义法律体系所采纳、改造并利用,就不应再令人感到吃惊。那是主线,因为作为资本主义社会生产的劳动在社会层面被呈现为抽象劳动,因此它决定了隐含于其本质中的整个系列的从属关系。虽然实质上具有资本主义性质的权力结构的恒久存在被重新定义为民主性和平等性,作为独一无二拥有社会价值(在这里我们发现了古老的社会主义箴言的表达与实现:“不劳动者不得食”)的劳动加剧了劳动的抽象特征,并且将民主与平等的观念都奠基于这种抽象劳动之上。
我们并不是要否定资本所代表的深刻的内在变革、再结构化与进步—同时资本将劳动作为其自身在社会层面上的构成性范畴和(正如我们已经看到的)科学的范畴。有鉴于此,我们或许应该自问,我们是否能够恰当地论及政治体制的转变,但在这里并不会对我们有所裨益。这里我们想要强调的是,这种改良总是内在于资本,而资本会整合社会主义改良主义的要素,直到出现了对工厂一社会的历史性肯定。即便所有这些对资产阶级解放劳动的过程来说至关重要,但与工人阶级的解放却毫不相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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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个后果:资本的科学
——或者准确地说,马克思主义方法的正当性
我们在讨论科学。在宪法学家的实践中,我们看到科学跟随并且维持资本的改良主义运动,在劳动中揭示并且呈现了在社会层面安排言说权力的基础。现在我们应该自问,这种绝非个案的宪制主义实践是如下事实的表象还是症候:在当下的社会和政治世界中,对法律科学进行更为一般性的再结构化运动,这种运动拥有能力去修订法律科学的方法和特征。我们应该进一步自问,从形式一政治视角出发的实质构成概念向实质一劳动主义视角的概念的转变,是否可以在法律科学领域中被描述为好几个不同语境并且在相当长的时段内所共同具有的发展。①
我们已经看到,当资本主义生产贯穿整个社会,并且将此视为积累过程中的必要中介,资本就倾向于被呈现为普遍的社会利益。这种普遍性出现在各个层面,消解了过去资本家积累的特殊利益与社会的普遍利益之间的对立;资本主义生产与社会处于完美的中介关系中。在社会层面,普遍性的出现被呈现为自发且直接性的,并且被经济和政治生活的全部要求所再度提出。社会再结构化的条件由资本本身所给出,而平等和民主是某些形式,在这些形式中,资本普遍利益的出现受到欢迎。至于说劳动,它不仅代表了阐释生产与社会之间关联的基石,而且代表了这个关联得到定义和组织所依赖的价值,只不过采取了资本主义普遍性表象所赋予的颠倒形式。劳动作为生产性价值的独一无二性因为作为社会价值增殖标准的劳动总体性的出现而得到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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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这种概念首先表现了一战和二战期间的中欧国家宪法的首要特征。见鲁道夫·施莱辛格(Rudolf Schlesinger),《中欧民主及其背景》(Central Eu-ropean Democracy and Its Backgrou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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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虑到这种情况,科学可以在由资本所确立的社会表象的统一领域中运动,并且避开分歧。其普遍化的使命不需要“麻烦的”对比来肯定自己。这种科学认识到资本主义社会的直接性表象,将其视为社会组织过程的总体,因此有能力去执行正确的分析功能,只考察表象,只参考社会现有的现象,并且避开如下的选择:要么是为了服务于特殊的资产阶级利益而进行的野蛮神秘化,要么是为了维护普遍社会利益的甜美乌托邦。既然科学内在于社会,它也会内在于资本本身。资本统一了关于其自身积累的科学和社会的科学——科学也愿意在资本内运作,而不必否定自己所具有的科学特征。
的确,这种统一化是资本主义改良进程内、是阶级斗争的一般运动内的一个进程。即便存在着明确出现的时刻,这个进程也必须被视为一种趋势。正如列宁所说,任何想要表征处于发展过程中活生生的现象的人,都不可避免要面对一个两难困境:要么与时俱进,要么落在后面。因此,在反思给定的现实时,宪法科学表现得非常含混,而且有时很明显依然停留在旧的方法论选项中,这就不足为奇了。①然而,一般来说,这个过程,对这个趋势的必然实现,的确会发生。我们可以认识到这一点,不仅仅是在劳动被规定为构成宪制安排的现实秩序安排的基础的要素时,也不仅仅是在(作为劳动主义假设的预期、后果或普遍化)对宪政权利所谓的本体论考量得以提出时(见勒文施泰因[Loewen-stein],《国家社会学导论》[Beiträge zur Staatssoziologie],第331页及其后),而且也是且根本上是在——在广泛的方法论和理论层面上——经济与权利的再次统一的漫长道路走到终点时,这时也澄清了在法律规范中对经济关系进行形式化的中介阶段如何让位于这样的认识,即经济活动和法律活动是彼此相通的。简言之,宪法科学将劳动作为物质构成、因而也就是国家政体的构成性要素,这代表了法律科学的一般境况。因为将自身置于由总资本积累的总体化功能所再结构化的社会,(作为一种社会科学的)法律科学完全遵循权力的构成性节奏,认清自身的发展,在阐释社会并且创造出一个体系的双重任务中与这些发展相伴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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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狄俄尼索斯的劳动:对国家一形式的批判
①例如,朱塞佩·格罗索(Giuseppe Grosso)写道:“法律规范对经济事实的适应性问题可以从两个不同的视角来分析:一个与经济需求相关,并且指向某种看起来是经济解决方案的内容,另外一种作为方法,与按照立法者所期望的方式组织经济事实的目标相关。”(《诸法律体系以及法律规范与经济事实间的各种关系》[“Distinti complessigiuridici e varietà di rapporti fra nor-ma giuridica e fatto economico”],第 811页)这种方法论上的另类选择同时在对所谓的经济学的定义的含糊性中所构型。特别参见恩里克·阿洛里奥(Enrico Allorio)的《在经济法之友会议上的发言》(“Intervento al convegnodegliamicideldirittodell'economia”),里面包含了大量关于这一主题的文献。例如阿洛里奥论断说,经济学对权利的讨论“要么是研究对主导处于不断发展中的材料的规范的阐释……要么是研究称职的改良主义政治的提案”(第121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