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狄俄尼索斯的劳动对国家-形式的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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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们论述的推进,马克思主义进入宪法理论研究的正当性在我看来已经得到明确证明。暂且不论我们所拥有的阐释选项,宪法科学本身在其发展过程中,为马克思主义分析准备了一片领域。在这种情况下,不用担心马克思主义成为放之四海而皆准的一般性哲学,总是还原或者忽略问题。其方法的根本性前提已经由法律分析所证实,从对经济和权利统一化趋势的考察,到将资本主义所驱动的劳动增殖过程指认为社会阐述权力的模式和基础。因此马克思主义的分析可以在社会积累的这个阶段中,应用于权利的发展一直没有被质疑过的一系列前提的具体性。

然而,依然存在某些需要考量的反对意见,这些反对意见一度被用来反对马克思主义——当后者规定经济与权利的关系时,但考虑到我们在这方面的立场中所注意到的重合,现在则被用来反对任何采取如下立场的科学,即认为权利发展所借助的手段完全适合资本的社会生产的环境,或者更一般性地说,认为权利在经济领域中得以发展。更为一般性的反对意见是,经济发展和法律结构的发展之间的关系不是明确的,而是模棱两可的,因此科学无法把握这种关系。特别是有些人会坚持认为,资本主义朝向社会管理形式的进展——这些形式从根本来说变得具有同质性的—产生了各种各样的制度性发展:一方面产生了形式主义的权利理性化形式,另一方面产生了对法律传统主义的强化以及法律生产的各种形式。与马克思的观点相反,他们坚持认为,当在发达资本主义的层面上出现理性主义与传统主义的冲突时,传统主义会胜出(见韦伯,《经济与社会》第1卷,第500-51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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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批判似乎将自己的对手视为了漫画化的马克思主义。①在理性主义和形式的意义上对资本主义发展进行单方面的重新构型—这种发展以越来越大的灵活性去应对工人斗争的要求—同时也伴随着对法律理性化进行的单方面重新构型,后者也得以避开阶级斗争的要求和具体规定。它不是想要替代马克思主义分析所追踪且法律实践本身无法抹去的实际发展,而是想要替代形式关联所构成的世界,在对这些关联进行阐明的过程中,它遭遇到了它强加给马克思的矛盾和含混性。事实上,这种关系的明确性若想成立,前提是我们将这些资本主义发展的现象与法律现象之间一系列的关联全植入到生产关系的语境,并且认识到,资本主义的发展如何因为回应阶级斗争的要求而展开—也就是说,唯一的前提是我们认识到,阶级斗争是资本主义发展的源泉和动力。从这个角度来看,这种关系的明确性和规定性并非一般性的,而是具体性的。例如,意大利宪法中的劳动主义概念发展的典型特征是,由超越形式宪法的空白和矛盾的努力所决定,这种努力认识到,形式宪法本身没能也不可能遏制政治力量所带来的各种压力,并且反映它们之间的各种平衡,除非让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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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绝非偶然的是,韦伯批判的直接对象是斯塔姆勒(R.Stammler)的形式主义方法。但是我们会表明,这种韦伯主义的批判只涉及了与恩格斯对“上层建筑”问题的定义相关的问题—这个问题在马克思的思想中并不存在,之所以成为“司空见惯”的问题是因为某些马克思主义分支迫不及待的经院哲学化倾向,特别是第二国际和斯大林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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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去适应经济事实。①

吊诡的是,刚才提到的反对意见最终并没有与问题的正确表述相矛盾,反而肯定了后者,因为它反对的是最近常常出现的、静态地规定权利和经济之关系的立场,这些立场不会因社会斗争而被迫转变。从这个视角来看,无论是悲观还是乐观地进行一般性的考察,我们可以将权利不可避免的形式化肯定为资本主义理性化与同质化的专家治国论工具。就乐观的观点来看,这些趋势会引向与权利的发展现实相矛盾的结论,在那时,权利可以被大范围改造为权力的工具并具有科学的功能这个事实被公之于众。另一方面,就悲观的观点来看,这些趋势将这种关系规定为纯粹与简单异化的普遍进程。无论如何,忽视这种关系的具体性以及这种关系在阶级斗争的语境中所不断经历的变动,最终会以如下方式走向终结:描绘出了在机制上非常明确的关系场景,这种场景无论是美妙的还是灾难性的,总是会在其发展的假设中进行神秘化,并且总是受到实践的挑战。这种方法或许只不过是非批判性地反映了资本主义的如下需求,将资本所剥削的整个社会构型为自己生产的简单对象。在工厂一社会,权利实质上直接地内在于经济,这时我们将经济恰当地理解为生产关系和构型这些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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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那些最优秀的宪法理论都认识到了这一点。例如在1906年之前耶利内克就已经在《宪法修改与宪法变迁》(Verfassungsänderung und Verfassung-swandlung)中明确认识到这种需要。皮耶兰德雷在他的《宪法法院和对宪法的“默许修订”》一文中将耶利内克的分析与意大利宪法结合了起来(第338页)。无论如何,我们会在本章后面的部分—标题为《资本主义权威理论模式批判》——回到这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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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斗争所构成的世界。

马克思主义方法让我们所阐明的经济和权利之间具体关系的定义,现在可以让我们对接下来的一系列问题进行有序的分析,这些问题由意大利宪法中劳动主义的升华所导致并且一般来说由这种关系所提出。

法治国和社会国家

——研究提议:劳动主义的物质构成概念所提出的形式问题

综合考量我们之前围绕着本文研究主题的所有话题,我们现在准备提出更进一步的研究计划,来处理对宪制主义思想的形式性修订、它们理论上的反思以及更为一般性地,劳动主义的物质构成概念所提出的形式问题。因此我们拟对社会主义劳动概念的吊诡性扬弃所造成的后果进行描述—即便只是象征性和一般性的描述,这样我们可以得出社会国家的大致形象:在这种国家中,扬弃成为现实。牢记这种形象以作为研究的假说,我们就能够指认接下来研究的大概轮廓,也就是说,指认我们检验自己所提出的解说所借助的平面。

在这个框架中,我们必须时刻强调在物质构成中劳动主义所强调重点的重要性。其相关性不仅是意识形态方面的,而且—考虑到我们就资本的科学的位置所作的论断也催生了一系列实质性的并且在技术性方面非常具有相关性的后果。宪法安排中明确提及物质维度,这就宪法和法律秩序安排的形式性概念来说,就颠倒它们的前提来说,是一个非常有说服力的事实。通过这种提及,法律的秩序安排通过直接控制以及再构型社会关系,去介入这些关系的现实。这种秩序安排并非仅仅要将这些关系采纳为法律考量必然的基础,或者跟随它们去“守护”它们自主发展的有效性和确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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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国(Rechtsstaat)的精神和历史一直围绕着“守护”这个词运转。被委托给个体资本家能量的自由表达与协调的经济与社会秩序,必须要得到法治国—个体权利的守护者以及对它们进行阐释的手段——的守护。其所有的工具都指向如下目标:根本性的权利是必须得到保障的个人权利的升华和实质;分权制度是一种手段,对这些利益的协调借此以自主的方式得到发展,而且是在社会层面对抗国家本身的干涉;作为一般和抽象规范的法律概念——以及相应从属性的行政管理和法律管辖——是国家借以保障经济个体社会生活的手段,同时对社会生活进行抽象,仿佛国家彻底完成了自身自我调节的过程,并确保其确定性和连续性。这种秩序安排是形式性的,因为它作为社会利益的消极规则而出现—在其中国家是守护者,也因为它将个人行为及它们的自由协调行动视为其自身行动的自主和“自然的”内容。法治国如此乐于镇压工人阶级斗争,其作用并不像有些人希望的那样矛盾,而是守护经济个体性的执着以及这一进程的自我控制条件的共同逻辑后果——即便事实上不是非常正式。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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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关于法治国与社会国家的关系,有着丰富的文献,但这里我们仅提及两位作者:佛斯托夫,《作为法治国的德意志联邦共和国》(“La Repubblicafederale tedesca come Stato di diritto”),第551 页及其后;图里奥·阿斯卡雷利(Tullio Ascarelli),《法律秩序和经济进程》(“Ordinamento giuridico e processoeconomico”),第59-6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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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当宪法前提的物质性得以揭示出来,我们面对的是社会与国家之间关系的新图像。社会国家并非守护者,它也并没有表现为与自身的议题相隔离的形式性秩序安排。它并没有消极地记录社会现实,而是质疑社会现实,并且在实际上否定了其自我调节的能力。因此它不是将基本权利视为自己应该守护的单一利益,而是应该赢取的社会性利益;它积极统治并且积极介入社会现实,以期直接构建自身的秩序。作为介入手段的法律被国家的需求所再结构化,并且被构型为建构社会秩序的“计划”以及对社会中产品的重新分配。法律成为重组相互对立的利益的工具。因为从属于行政的必要性,法律拥有了确定的可信性和有效性,具备了具体的内容和特殊的功能。分权制度还在施行,但已经被改造,并且可能被视为阐述或者分配不同社会团体之间权力的工具,而这些不同群体可以在后来不间断的重组过程中,被整合进国家的统一体。因此立法和行政之间的关系被颠倒了,而司法在法律的可信性和重组既对立又重合的利益过程背后的具体真理之间的界限,持续发现更具有创造性的职能。①

当国家更为深入地昭示自己的本质,用劳动主义的术语来定义自身时,其首要的特征也变得激进化:立法过程的实质特征得到强调,从多种权力的分割到社会中单一权力的分割的转变也变得必要,以及公与私之间的分别如果说它在社会中反抗过其第一次的重新度量(redimensioning)——现在变得更小。然而,重要的是,在社会国家内,虽然带有劳动主义的内涵,但社会构成的经济要素占有更为重要的地位。政治和法律构成倾向于重复社会中的经济构成,以至于社会生产的物质维度将国家与社会相等同。与法治国相比,社会国家在其核心处支撑整个阶级关系。它用整合各个阶级并且在全球范围调节资本的筹划,替代了保障资本在经济上自我调节的前提的努力。在这个框架中,对宪法的劳动主义定义强调了对社会资本管理的模态,以及通过有效运作的民主体制,让其将政治管控移交到社会劳动力之手的必要性。正是从这个视角来看,社会国家并非保障者国家——或者说,恰恰是从这个新的视角,即从管理社会资本的新的要求的视角来看,它是保障者国家。如果国家利用镇压性的力量,其所针对的是那些不接受这种整合的人,那些反对主张社会产品分配规则所具有的资本主义客观性的人,以及那些反对这个计划、拒绝在其规则内工作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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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见佛斯托夫,《作为法治国的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第553-554,560页;以及阿斯卡雷利,《法律秩序和经济进程》,第59-60,6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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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就是法治国和社会国家的具体差别,但我们也得考察法治国的近亲。首先我们应该重复强调,法治国预先设定了自己的经济上的物质构成:个体资本家利益的自我调节。然而法治国掩盖了那种物质构成,以至于它将国家和权利也形式化了。自由主义时代的形式化科学反映了这种境况,并且陷入荒诞的、无法解决的两难困境:一边是发展的合理性,另一边是其前提的非理性。事实、事实的序列以及事实的发展都是事先构成的,但依然需要在权利的形式化中介的理性节奏中得到吸纳和构成—法律的合理性和资本主义积累的非理性,社会的普遍性和私人的特殊性。这种在法治国无法避免的矛盾现在是否能够在社会国家中消除?资本主义发展说它可以,而我们已经看出其手段—让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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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个社会成为其剥夺的领地并且让剥削的客体成为管理社会积累的主体。然而,这只是表面上的解决方式。我们已经看到,这样一种新的结构化如何被完全安置在资本的发展之内,以及在这种发展中,资本主义增长的非理性本性如何简单得到重复和掩盖。所有这些不过是资本的改良主义阶段。因此这种资本主义改良主义是这两种类型国家的近亲。那么,在社会国家内,存在着努力保存法治国某些最为典型的原则的尝试,例如自由与平等的形式原则,并且让它们与社会性的原则共存,就不是什么令人吃惊的事实了。最终,构成所有改良主义目标意识形态轴心的社会性,通过使用自然权利的术语而吊诡性地得到定义,这也不会让人感到吃惊。于是从这个视角来看,意大利宪法是一份极其重要的文献。

然而,从转变性的努力—国家的整个现实正是通过这些努力而受到无限的、持续不断的压力的制约来看,这也是一个重要的文献。另一方面,我们可能会说,我们所研究的现象只是一种趋势,但这丝毫无损于其真实性。这些考量不会阻止我们对社会国家进行自主描述并且提炼出其特征的努力。事实上,社会国家的出现为我们提供了恰当且决定性的研究对象。

我们的研究包括几个阶段。我们提议要考察社会的动力机制即宪法基础的物质领域如何影响秩序安排的形式性构型,因此我们最开始致力于考察,宪法化的过程如何在新的生产性权利渊源体制中在物质上得到统一。在第二个阶段,我们会提议对劳动宪法化的发展进行分析,对其模式进行定义,并且就国家形式、经济构成与法律构成之间的关系,以及对阐明这种关系的计划理论与实践,提出一系列的问题。最后,我们会考察由这种模式所提出的社会性所具有的资本主义特征,这种模式因为新的权威理论——该理论呈现了全部资本主义秩序安排和全部一般性的规范理论的基础和内在限制而得到正当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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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目前以假说形式提供的对各种问题的可能解决方案,将会得到澄清和批判性的评估。然而,那时就有必要进入一个新的研究层次——马克思主义传统中的“工人批判”(worker cri-tique)—以此来巩固我们研究的核心主题:处于工厂—社会构成框架中的劳动是一个资产阶级范畴,另外,对形式宪法的改造(这种改造源于物质构成的新的劳动主义定义)远没有压制,而是实际上揭示了得到强化的体系的阶级本质。

第二节 劳动宪法化的过程

那种本身建立在社会生产方式的基础上并以生产资料和劳动力的社会集中为前提的资本,在这里直接取得了社会资本(即那些直接联合起来的个人资本)的形式,而与私人资本相对立,并且它的企业也表现为社会企业,而与私人企业相对立。这是作为私人财产的资本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本身范围内的扬弃。①

马克思,《资本论》第3卷,第436页

通过自已重新发现自我的过程,奴隶意识到,正是通过自己的劳动——在这种劳动中他似乎只拥有异化了的意识他获得了自己的思想。

黑格尔,《精神现象学》,第118-119页,英译有所改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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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中译文见《资本论》第3卷,前引,第494-495页。——译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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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主义发展中劳动力宪法化的历史进程—劳动作为社会价值增殖标准的独一无二性

在本文第一节的第二部分(“社会资本与社会劳动”)我们对工人斗争的不同作用及其与资本主义改良主义之间的关系给出了非常概括性的描述。我们看到,隐藏在积累过程中的阶级之间的对抗如何与工人斗争各个阶段的规定性相一致,以及工人斗争如何持续影响并超越资本主义改良主义的特定阶段。然而,那是结论,而非前提。现在我们需要更为细致地研究这个过程,从而搞清楚资本施行的——以及被迫施行的——劳动宪法化,并且将其确立为社会组织价值增殖的独一无二的标准,所依赖的物质基础是什么。我们必须要认识到,组织和劳动力在资本主义中的从属地位之间的关系得到了正面的言说,因为这种关系在物质上奠定了国家的政治与法律组织发展和完善的前提。

组织和从属之间的关系问题—如果我们仔细考察的话—其实是权利理论和国家理论的传统问题,自从这些理论还原了这两种要素之间不断变换的关系,并且为一个表面上的(实际也是)悖论的解决方案假设了理论程式,就一直如此,而这个悖论就是,对从属要素的强调,要和对社会组织的扩展和完善程度一样。例如,在自然权利传统中,联合的契约与臣服的契约之间的交替与连接是一种对真实问题进行形式化解释的哲学努力:也就是说,是消除某种超越于自发、叠加和抽象(superpositum et ab-stractum)的力量的结合论(associationism),以及对这种联系的持续深化。然而,只有资本主义对劳动的组织才能在历史性地具有确定性的形式中用案例来证实这个悖论,并且在日常实践中揭示其本质——恰恰在这时,资本让这个过程成为执行其自身组织的技术上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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