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予法律上和技术上的考量。
从这个角度来看,为了理解这一观点的一贯性和重要性,去考察当下法律科学所特有的一个问题足矣:法律在渊源体系中的定位问题。现在记住资本主义整合过程很早以前就被呈现为整合进法律之内的过程,这会有所裨益。法律逐渐成为权利独一无二的渊源,司法体系(juridical system)成为法的体系(system oflaw),并且在20世纪初,人们建议将法律实证主义确立为法条主义。今天,所有这些体系结构都轰然坍塌,片瓦不存。就在实证主义看似取得成功之时,出现了来自各个方面的批评,50年以来不同的思潮相互竞争,想要成为法律科学独一无二的意识形态和站得住脚的方法。这之所以会发生,根本上是因为法律之内的整合代表了一个环节,但只是社会关系法律化的广阔过程内的一个环节。它的确在统一化,但恰恰因为它是一个单边性的统一化力量,无法说明从统一化的体系内出现的斗争和真实的言说。斗争涌现,并且更加突显自己的力量,因为整合将差异带进了体系。然而,这种差异还没有被认识到,但是它需要被认识——它拒绝被压缩进统一体之中。科学运动的阶段以及辩论的解决方案也在这种境况中得到规定。尽管有很多人作过论断,取代处于危机中的实证主义的替代选项并不是对其简单的否定——或者对自然权利的某种复兴——而是要在规划安排的历史实证性的开放概念中,在对其实质基础的指认中,在对统一化过程的辩证内容的理解中,去对实证主义进行发展。在某些重要的案例中,实证主义的危机被理解为渊源的危机问题,这并非偶然:从根本上说是法律的危机,因为法律无法充分在其体系内包纳或描述社会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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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宪法化过程的运动和特征。①
因此,可以正确地将实证主义的危机描述为法律排他性原则的危机。然而,这同时也是在社会国家的构成语境中对实证主义的再结构化或肯定性的再加工。②我们在这里应该对这两点内容深入讨论。
为什么法最后无法为社会劳动宪法化奠定基础?我们已经指明某些更为一般性的原因,现在应该去考察问题的某些特殊方面。首先,我们应该注意到,法代表了非社会性(nonsociality)的漫长传统。它占据了一个模糊的位置,要么是作为“客观权利的规范”,要么是作为“意在提出规范的国家意志的行为”(见卡尔内卢蒂[Carnelutti],《民事诉讼法的体系》[Sistema di diritto processualecivile],第1卷,第97页)。所提出的规范的客观性与如下程序相关联,这个程序在根本上将法定义为主权的意志和国家机器的表达。模糊性只是理论上的;从历史上看,法律因为其传统程序的位置而承受了单边性的负担。然而,如前所见,这并不会有损如下事实,即这个以法的形式体现出来的主权意志的明晰表达能够用来奠基、维持和引导劳动宪法化的进程。存在这样一个环节,那时主权的新的民主基础似乎允许所有这些都成为稳定的发展形式——我们不应低估这个事实的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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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当下渊源危机问题的一个根本环节在《实证法的渊源问题》(Leproblème des sourcesdu droit positif)和《法源研究:惹尼纪念文集》(Recueil d'étudessur les sources du droit en l'honneur de G. Geny)中得到展示。在这些文本中,渊源危机被呈现为法律主义的危机;换言之,被呈现为将法律作为独一无二渊源的原则的危机,以及对挑战传统法律实证主义理论的一系列新渊源的认识。
②关于法律实证主义的重构,见恩里克·诺伊(ErichNeuy),《实证主义视角下法哲学相对主义问题》(Das rechtphilosophische Relativismusproblem in derSicht des Neopositivismu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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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这只是其中一个环节。事实上这个解决方案的不足之处很快就彰显出来:一方面,这只是一个显而易见的解决方式,另一方面,这个方式收效甚微。之所以说是显而易见的解决方式,是因为民主的技术将劳动力宪法化的环节与对劳动力社会化的具体规定相分离,而且这些技巧中止了这种关联,将其抽象化并且将其构型为此过程中间的一个环节。这些技巧只是事后重构这种关联,在将法律置于国家表达权威的体系之后。之所以说收效甚微,是因为劳动力的社会化是实实在在的事实,即便有人不想承认,因此这个解决方案通过其所揭示的对社会关系的辩证构型而确立一系列的前提。法律具有一般性和抽象性;对劳动力的社会管理则施加了实质的和具体的法则。法律在不变且典型的连续性中进行立法;社会性则是持续处于变动状态的境况,并且需要足以应付这种境况的命令。如果我们依然想要谈论一般性和抽象化,以期维持这种关联,那么我们就不得不说,第一个环节只是简单观察了“时间性秩序的一般性,或者说重复应用准则的可能性”,第二个环节—与某些异质性的标准如平等相勾连—则起到了表征操控的非个人性的作用(见克利萨弗里,《宪法课》第1卷,第249页及其后,特别是第256-257页)。然而,最好是要抓住要害,认识到“古典的国家法概念主导地位的终结”(佛斯托夫,《论计量法》[“ÜberMass-nahme-Gesetze”],第223页)。在社会国家中规范性被表现为具体的操控:构成性领域遭到作为行为(actio)的条款的反对,即“手段与目的之间的特定关系”,“不需要也不可能构成某些规则,而是把握某些规则——这些规则被命令服务于实现某个目的—的行为”(佛斯托夫,《论计量法》,第225-226页;同时可见费希纳[Fechner],《法哲学》[Rechtsphilosophie],第26页及其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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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这些之所以发生,是因为劳动力的宪法化得到劳动力社会化的支撑。这种法律上的关系直接具有社会性,而且在这种社会性中,这种关系不断得到重新考察和革新,根据有待解决的案例的具体性来衡量自己,让自己能够去适应它们的多元性。①除了在社会性领域中的法律的危机(我们会反复回到这一点),还存在其他让法律的排他性理论变得脆弱且难以立足的要素。例如,理论具有相关性所依赖的前提不复存在:首先是分权体制的消失,这种分权的功能是“让立法权有着完全的独立性”,其次是公与私之间区分的逐渐消失(见博比奥,《法哲学讲座》,第58-60页)。正是劳动的宪法化过程产生了这种后果,因为它不仅决定了基础的统一化,而且也决定了法律发展的统一性。劳动力被提升至社会层面,这再生产了资本主义生产过程的一体化,因此所有的权力都得到了统一。在这个构型中,劳动力的社会化和宪法化可以在计划中找到,这是它们真正的顶点,是对所有权力的真正统一,是公共持续渗入私人领域,同时也是私人领域真正的社会化(见瓜里诺,《公法经济学论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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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对此过程的一般描述,除了佛斯托夫的作品之外,可见巴勒施泰特(Kurt Ballerstedt)的美妙分析,《论经济计量法》(“Über wirtschaftlicheMassnahmegesetze”),以及收录在《经济的公法和能源法》(Scritti di dirittopubblico dellt'economia e di diritto dell'energia)中的朱塞佩·瓜里诺(GiuseppeGuarino)的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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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主权的前提消失了,同时法律世界也彻底得到了重新定义。就法律世界得到一体化和整合化而言,它强加了一系列否定性的规定,而因为这些规定,法律存在的形式领域被摧毁了,回到了新的法律实证性。②因此,现在可以考察这种实证性的定义,在这个定义中,法律实证主义得到复兴和重生。
如果事实证明,法律无法为社会劳动的宪法化过程奠基,那么这个过程所表现出的实证形式是什么呢?废黜法律主权地位的要素也正是塑造新的实证性的那些要素。我们已经认识到一个核心特征:虽然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在社会层面上的发展在工厂内统合了整个社会,它也在更为广泛的范围内再生产了阶级对抗。在抽象劳动实现其最大密度的地方,阶级对抗最高层级上得到社会化。当资本根据其内在的必然性,将整合的过程推向极端,就发现了这一事实,并且发现,其确定的实证性就寓于这种关系中。如果说与朝向这种整合趋势相平行的,还存在着斗争与社会冲突的加剧,那么资本主义整合只能在如下程度上存在,即这种冲突首先要得到把握并得到调节。这里我们就有了新的法律实证性的现实。这在对如下两种要求的回应中得到表达:一个是消极的整合要求,一个是积极的对冲突性进行整合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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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critti di diritto pubblico dell'economia],特别是第 341 页及其后)。 法学理论家,特别是那些宪法和行政法理论家,很快就把握到了 这种发展。①
①在宪法中关于这一立场的案例,特别是与分权问题相关的案例,见巴拉多雷-巴列里在《当下宪法中权力分割刍议》(“Appunti sulla divisione deipoterinella vigente Costituzione”)的重要分析。对战后不同司法安排之间的比较研究,见恩佐·切利的《西方主要法律体系内条件性的行政权的拓展》(“L'ampliamento dei poteri normativi dell'esecutivo nei principali ordinamentioc-cidentali”)。最后,与行政法相关的,见佛斯托夫,《行政法教材》(Lehrbuch desVerwaltungsrechts)第1卷《总论》(Allgemeiner Teil),在我看来这是对当下问题最有洞见且最为详尽的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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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我们应该牢记,法律主权信条的消解过程并不是因为对权利渊源的讨论而产生的,而是因为对其阐释的争论而产生的。当然,这里无法更为充分地讨论这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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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前所见,消极的整合要求可以在渊源体系的崩溃中得到解释,因为这个体系代表了法律世界的重复,也因为这个体系起到了静态机制的作用,以此去调节社会现实与法律现实之间的关系。对冲突性进行整合的积极要求,只有当在社会层面的冲突性和劳动力实践成为调节(这里我们也许可以不说调节,而是创造)—即调节社会与法律之间不断出现的新的更为内在的关系—的动力基础,才能得到解释。冲突性必然成为整合模式的特征。这里,规范要向冲突性妥协,要向其所组织的积极和消极环节妥协。事实上它的确是如此行动的。规范被用来服务于经济和政治目标,作为服务于目的的手段而起作用,即便同时它被定义为具体的和个体的行动。随着社会化层级的提升,让规范适应于社会现实的能力也必然得到增强,同样地,在法律命令和社会共识之间也出现了日益强化的对带有附加条款的综合的需求。把握住发展趋势,阐释并维持这些趋势,这需要集中的注意力,而且这也越来越得到完美地实现。这也是实证性能够得到把握和重构的前提——不是基于事先确立的设计,而恰恰是基于冲突性本身的特殊环节。法律的社会性在这里得到彻底揭示:劳动的宪法化成为自主性的,而整合被构型为“形成共同体”的持续过程(巴勒施泰特,《论经济计量法》,第37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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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而言之,这是劳动宪法化的实证语境,这种宪法化由劳动力的社会化所决定。我们有必要将这个一般性的框架牢记心中,以便能够展开考察,并且去定义权利在社会国家内得到生产的具体方式。
社会国家内对具体权利生产模式的构型
——资本主义对“国家消亡”的扬弃
“通过自己重新发现自我的过程,奴隶意识到,正是通过自己的劳动——在这种劳动中他似乎只拥有异化了的意识——他获得了自己的思想。”(黑格尔,《精神现象学》,第118-119页,英译有所改动)换言之,在整合看似抹平社会关系的全部复合结构,以至于将它们构型为单纯的机械客观性的地方,实证性被重新发现为普遍化的拒不服从,即斗争。整合的本质特征是,每一个被整合的要素都是所有要素的基础。在每个主体的价值增殖中,主体之间的一般对等状况被颠倒了,这样一来,独一性的主体越是可以有效地被整合,它就越能够认识到整合的整个运动,并且将自身置于运动中,坚持自己的在场。然而,正是基于同样的原因,这种坚持预示着对抗:在整体性面前独一性的被决定。在劳动—其社会化允许对劳动力的整合——中,独一性的劳动力发现了一般的共同性(general commonality),同时也发现了自己的位置感。这两种认识的交叉就成为一种对抗,而这种对抗是整合过程的唯一基础。
这是整合过程的形式性形象。其重要性在于如下事实:它将整合的过程描述为认识各方的过程,描述为对异议和同意的组织,因此也就是描述为对斗争的组织。其重要性还在于如下事实:它将我们引向经验的现实,在这种现实中,没有斗争就没有发展。如果没有斗争,整合就不会是对发展的整合,而是对一般社会一般屈辱的整合。然而,这之所以是对发展的整合,是因为在社会的生产过程中,资本的价值增殖在斗争中得到发展它再生产且再组成了斗争。异议和同意在社会层面上都推动了资本的发展:异议是对资本所强加的实际服从的不断回应在现象上的表达,而同意则在社会层面保障了资本主义的组织。在社会国家内,将权利作为发展的规范和计划来具体持和生产的方式,同时也是对社会异议和同意进行重组的模式。这是权利新的实证性,必须让自己能够满足社会体运动的需要,在这种社会体内,法律命令只有作为对社会对抗的图绘以及作为对引导对抗与发展的必然性之间中介方向的决定,才能具有意义。对作为异议与发展之中介的这种类型共识的追求,就变得越发紧迫。权利的效力只能在同意的广阔范围内得到保障,而权利的有效性不过是对命令和同意的综合。权利的生产是持续综合的过程,是对同意和发展需求持续中介的不间断的图绘过程。法律秩序安排将自己不断扩大,覆盖了社会越来越广大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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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这种描述还是非常形式化的。阶级关系的现实被如下要素所掩盖:基于发展的一般需求的命令形式,以及持续得到更新的团结的共识。社会层面上对法律命令的修订过程恰好呈现为整合以及相伴随的臣服的悖论性关系,因为这个过程是对社会层面上资本积累关系的反思,因此是资本主义剥削关系的扩大再生产。通过这种方式,对抗和共识就紧密地与阶级关系的具体性捆绑在一起。它们是劳动的社会化以及资本主义宪法化的两个面相。因此,去肯定在法律上对中介的构型,就显得尤为重要,因为通过这种构型,这种关系成为普遍性的,而且被呈现为资产阶级世界“自由”案例的具体实现。即便工人阶级不妥协的对抗让这种关系变得抽象,我们也不能否定这种关系的具体的现实,因为通过对关系的认识(哪怕是神秘化的认识),出现了发展的可能。因此神秘化在否定的门槛戛然而止,并且通过扭曲这种关系、通过将其描述和固定为客观性的,而得到满足。这就是为何资本主义的客观性要求不断强化的整合,为何它想要共识的要素不断增加,以及为何它通过将命令表现为不同共识的集合的方式,构型一个会终结的过程。国家消亡的社会假说——被剥夺了首要的条件,即工人对普遍化服从的拒绝——遭遇了如此转化过程,以至于成为资本主义管理积累的乌托邦,这个积累的任务被委托给纯粹的社会共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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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无论如何发展的阶段还没有达到这种一般性。在社会层面(通过斗争、对斗争的承认以及后来的中介等手段)的权利生产方模式依然处于形成的初期。其所达到的一般化的程度,就是社会主义对劳动管理所达到的一般化程度。然而我们依然可以指认出一系列经验,这些经验让我们可以具体地概括新的权利生产模式形成过程的特征。在当下这些法律生产模式得到一般化的过渡阶段,这种特征概括因为参考了劳动立法而成为可能。这是一种还处于胚胎状态的模糊形象,但是非常重要,因为在这个基础上我们能够列出这个筹划的大概轮廓。
最为晚近的劳动立法的出发点恰恰是认识到工业社会中的冲突及其不可避免性。冲突是所有集体关系的自然而然的基础;事实上,只有冲突能够打破主体间的一般对等关系,并且昭示群体的构成,将此群体与彼群体区分开来。因此,冲突是工业社会中集体关系形成过程的基石。群体的存在是冲突的一项功能,而非相反—这也只不过是资本主义对社会世界进行统一化的结果,也是其所带来的抹平化(flattening)效果所造成的后果。①考虑到如下事实,即资本主义对社会的统一化通过冲突而运作,甚至群体之间关系的构型也源自冲突。因此冲突让一方认识到其对立的另一方,并且在这种认识中产生了这样的觉悟,即无论是冲突还是任何一方都无法被消灭。这种觉悟是中介条件的基础。从各群体的认识中产生的协议,并非只作为对任何一方的简化或消灭的实例而出现,而是作为中介的实例,作为真正协议的实例而出现。冲突性的层级越高,就越难达成协议。在这里,过程必须是双边性的;必须是集体性的契约,或者确实是双边的规范性过程,这种过程在不可避免的冲突性重复的语境下,具有再发现局部协议的环节、并且引导某一进程内冲突性的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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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考察集体性的契约如何倾向于在此过程中被消灭或转化,会很有意思。这之所以会发生,是因为非常需要契约去规训冲突。将规范性进程应用于没有规定性和无法得到规定的先后关系系列——这种做法让集体契约区别于私人契约—同时应该转变为双边性规范进程的公式,这样所有私人主义的残留就从集体契约的传统概念中清除出去了。逐渐地,集体的契约性进程就让位给不确定的契约进程,后者一直处于开放过程,或者在单一环节封闭只是为了再度开启。这一进程进一步展开的路径也因此很快得到规定。取代实质性规范进程的,是解决独一的和越发难以预见的冲突的方案的程序代码、取代集体性契约性进程的,是让规范进程得以永久存续的集体行政管理,同时为了保障这个规范性进程,它确立了对工业冲突的集体管辖权,这样在持续的规范进程中对各种力量的统一化就能得到彻底的实现。①即便有了权利生产进程的统一化形象,我们依然需要去考察具体的生产模式。然而,作为总体性的秩序安排生产出权利这一事实已经是生产的具体规范。契约性的力量构成了“有能力进行规范性行为的共同体”,这恰恰是因为这些力量得到了统一,或者进一步说是因为它们坚持自己的存在,即具有对抗性,并且只是在过程的终点才具有共识性。②它们生产出权利的能力源自如下事实:它们在冲突中彼此分隔,但在双向的认识——即冲突无法避免,它们的对立面也无法被压制下去——中彼此捆绑。这就决定了生产模式:处于对等状态(parity)的生产,在对等状态中进行组织,并且“在对等状态中进行秩序安排,契约和责任借此就可以在社会力量的组织性工具的特定背景下,得到重新定义”(朱尼,《集体自治研究导论》,第116页)。作为规范和发展计划的权利,就从这种协议中产生,而这种协议(就机制得到完善而言)首先构成了达成协议的不断完善的进程集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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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在这个领域,正如在其他生活领域一样,是冲突本身导致了群体的形成和强化,并且确立了作为群体关系的相关社会关系,这是一个事实。可以肯定地说,冲突发展自群体关系,但与此同时,群体关系也发展自冲突,而劳动一管理层的争端会发展成群体之间的冲突,这比如下说法更为准确:它们从开始就具有此特征。”参见卡恩-弗罗因德(OttoKahn-Freund),《群体之间的冲突和解决》(“Intergroup Conflicts and their Settlement”),第194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