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狄俄尼索斯的劳动对国家-形式的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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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劳动宪法化的模式

6.1261 在逻辑中,中间过程和结果的地位是等同的(因此没有出乎意料的关系)。

6.1262逻辑中的证明只是一种使得在复杂的情况下易于辨识重言式的机械的便利的方法。

6.3逻辑的探究就是对所有符合规律性的东西探究。逻辑之外的一切都是偶然的。①

维特根斯坦,《逻辑哲学论》

工厂立法是社会对其生产过程自发形态的第一次有意识、有计划的反作用。正如我们讲过的,它像棉纱、走锭纺纱机和电报一样,是大工业的必然产物。②

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第610页

从劳动的宪法化到宪法化模式

——处于其形式设计中的资本主义一体化筹划

劳动在资本主义社会中的宪法化是如何发展的?我们已经追踪了多种经验,并且看到了它们朝向一般化的趋势。现在我们必须考察完整的资本主义筹划并且反躬自问:社会资本所表征的“社会国家”处于何种模式?在对发展的一般设计中,这种国家的构型是什么这种国家不停地在革新自身,想要寻找一个在社会生活的无限运动中得到阐释基础,并且似乎甚至想要加快自身消亡的进程?资本如何解释其表面上的浴火重生一在某些方面,这些火的灰烬似乎实现了黄金时代的浪漫神话?

第三章 宪法中的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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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中译文见维特根斯坦,《逻辑哲学论》,贺绍甲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6年,第94,97页。——译注

②中译文见《资本论》第1卷,前引,第553页。——译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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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研究的整个部分致力于提出这个模式的定义,因此我们会回应考察过程中所遇到的问题。但是,在我们出发之前,我们应该自问,为何社会资本需要阐明一种模式,它如何创造出这种模式,以及如何使这种模式运作。这些只是初步的问题,但是对我们接下来处理的目标来说非常重要,起码就这个模式在整个过程中诞生并运作来说是这样。事实上,这是个理想的模式,但是在客观上它植根于资本主义积累机制,并且在后者中运作。

通过发明并且提出当下的发展模式,以及发展必须在其中得到落实的形式的模式,社会资本不是提出革新,而是肯定了一个现存的构成性趋势。事实上,资本在总是在剥削的基础上产生和发展,同时将那种社会关系的具体性改造为对其自身构型的抽象。从最开始,资本的统一性是抽象的,因为它是在社会层面上作为抽象劳动的构型而得以产生和确立的。资本的全部历史可以视为对一般的抽象模式不断接近的历史—这是一条打败所有另类发展模式并且以那种方式让抽象化得到总体化的漫长道路。在社会层面实现劳动的彻底异化是资本主义进程的永恒目标。在这个语境下,生产过程和流通过程让它们的关系变得真实,而资本的创造环节和再生产得到坚实的奠基。

就资本的结构及其永恒的筹划来说,当下的“社会”模式只是以某种强度而得到区分。这种强度并非来自如下事实,即这个模式只是发展的一般需求的投射;而是源自这样的事实,即它与实现这些需求的具体历史政治可能性相契合。这种模式将自己构型为对均衡的分析,这种均衡可以在排除危机的同时,允许当下剥削体制的存活和发展。在我们目前所面对的这种情况下,如果这些对抗资本主义筹划的力量——这些力量总是在场且不断得到更新—内在于资本,那么资本主义筹划必须将自身塑造为它们,并且在对他们图绘的基础上构建自身。扩张异化的筹划的不同强度通过这种方式而得到定义。因此当下的“社会”模式从当下资本主义筹划的“社会”层面以及当下对抗的“社会”层面获得了强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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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我们来考察最后一点:当下对抗的层级。在之前的部分(“社会资本与社会劳动”以及“社会国家内对具体权利生产模式的构型”)中我们反复申说,与资本主义剥削关系的社会化相对应的是,存在着对资本主义筹划的“社会”对抗。今天,这种模式的特别强度与这里起作用的对抗的一般传播区分开来。因此这种模式必须在形式上得到完善,直至其极限,在那个时刻我们在其基础处把握到这种关系的独一无二性。这种模式必须得到定义,被安置进发展中,且不时受到控制。这种对抗的强度(这里值得强调)恰恰就是施加问题的独一无二性的要素。当下发展的层级——这种模式表达并且推动了这种发展——是这种境况的产物,如此一来安置再度统一化的模式的过程——这个过程对资本来说是一个生理学的过程——结果也得到独一性地规定和全面地拓展。

出于同样的原因,我们也应该补充说,筹划在形式上的强度已经从属于实质上的决定。对形式主义的欢呼最终在极限处,也正是在采纳内容的总体性的时候,受到颠倒。如果想要深入理解这个筹划的统一性,那么考虑到其发展和应用的条件,除非使用同样统一和绝对的概念,我们不可能对其进行实质性定义:在我们手边的案例中,是劳动这个概念作为社会价值增殖独一无二的标准。没有其他选项。如果统一化的筹划没有推进这么远,也许其他概念也能符合条件。今天,已经不可能用后锋(retroguard)来反对前锋。资本受到对抗的强度的约束,不得不将自己完全呈现为生产性资本。劳动的宪法化不只是由劳动力的社会化所客观给定的,而且也是由其在主观上确立的。跟随在这个模式中发展统一化的最大化形式强度,只能出现围绕着劳动一价值的最大程度的统一化。

第三章 宪法中的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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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资本一般来说需要阐明其自身发展的统一化模式,那么特别是在今天,就其与当下对抗的“社会”层级来说,除了将这种模式定义为劳动的模式,没有其他选择。另一方面,通过前述内容(特别是《第一个法律上的后果》《第二个法律上的后果》以及《资本主义发展中劳动力宪法化的历史进程》),我们已然看到,劳动是如何具体地被采纳为实质构成的内容,以及最终,科学如何成为资本的内在部分。然而,这里我们依然需要去把握并强调采纳劳动的动力和总体化功能。劳动被采纳,不是在如下意义上,即其真实的统一化在场在某些特定的事情上得到承认,而是在如下意义上,即其位置被视为发展的整体和目的。

从这个视角来看,采纳劳动的概念应该在实质性的平面上,去回应对模式的定义在形式的平面上所提出的要求:对连续性、彻底性和价值——形式总体性被扭向其方向—的总体化能力的要求。的确,资本主义筹划扎根在过去,想要在那种视角中去升华在当下看似不完美的内容。这种发展只是在形式上具有辩证性,在其对社会压力和对抗的回应中具有辩证性,而在实质上,它不过是重构了积累过程的连续性,这种连续性在社会层面上得到无限期地发展,并且在对国家的组织中得到强化。然而,这只是意味着,劳动的概念以这种方式被采纳的目的只是为了满足这些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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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绝非巧合的是,在法律界,劳动的概念有着其在当下所具有的定义。它在模式中也被呈现为对当下受到对抗的内容的再度肯定:作为抽象劳动—换言之,排除了对生产条件本身分析的单纯生产,同时在社会层面上肯定这些条件。①如果统一化要在发展的连续性中出现,那么确立可能阻碍这种发展的“抽象性的平等主义与阶级主义的”劳动概念的意图是什么呢?因此定义必须是一般性的,并且能够将自身应用于总体性。在这个模式中,劳动仅仅意味着“活动”(activity)(埃斯波西托[Esposito],第62-66页),任何与产品和服务的生产与交换相关的活动(里瓦·桑塞韦里诺[Riva Sanseverino],第105页),或者任何“表明人类改造外部世界(从而满足自己和他人需求)的与法律相关的活动,这些活动在宪法上被确立为公民的权利或义务”(巴尔扎利尼[Balzarini],第20-22页)。想要将简单从属的特征排除在劳动概念之外,这种显而易见的执着是如此强烈,以至于制造出了对生产性劳动的普遍欢呼,这种劳动在社会中蔓延和增长,肯定了所有人的自由。因为这种增长而产生的社会性,以及将价值归因于这种社会性和每个公民的做法—只要增长在继续——是得到坚定支持和施行的目标。

第三章 宪法中的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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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关于劳动的概念与剥削关系的(或隐或显的)前提之间的关系,见马克思《哥达纲领批判》,特别是第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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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也向我们昭示了模式的运作方式。这个模式的运作确定无疑地证明了其要求和其来源的模态。这种功能的根本特征实际上是一个前提,这样在其内部结果和过程是对等的:作为结果的劳动抽象化的总体性,必须在国家生活的单一环节中完全找到,而国家构成了这个过程。成熟资本主义的“社会”国家所具有的特定强度就其与国家之前的政治形式的关系来说,主要是在这个过程得以展开的环节中变得非常清晰。在那个环节,对抗的强度得到言说,并且发展到在一个和解性和总结性中介中生产出同等强度的地步。就对抗得到一般化而言,其中介的可能性也必须得到一般化;就法律覆盖整个社会场域的程度而言,社会场域也必须在其与法律、权利和“国家意志”中和解的契合中得到构型。通过这种方式,阶级对抗原本能够给这个过程带来的机遇或有害品质都被先行消灭了,这个过程因此也就避免了所有可能的意外。在形式和质料之间,在结果和意图之间,应该存在偶然的重合。资本主义抽象化的设计的总体性和强度会实现形式逻辑的法则。

果真如此的话,社会资本诞生这个事件已然构型了其完善化的前提。这个黄金时代也伴随着资本主义强化其自身社会存在的筹划而得以展开。这个模式触及了乌托邦的门槛它能够做到,它只是一个模式。当它回过头来面对现实,情况会有所不同。因此,在延迟可能摧毁这个模式的“反讽”的同时,我们可以通过重复这一切的意义来作为总结:这是资本主义统一化,是在资本理论中有所觉悟的劳动力的统一化和具有资本主义性质的社会化的筹划。目前有必要认真对待这个假说。这有其用处,因为对模式的分析会让我们去把握处于科学维度的发展,这一维度对分析来说至关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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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的一般理论和模式的构建

——对法治国定义的发展和深化;或者说,对统一性的肯定

在国家的形象中,社会资本赋予自身的意象是什么?我们已然看到,通过提出一个模式,社会资本所回应的要求是什么,以及那个模式所必然具有的特征是什么。现在我们要考察在实质上构成其定义的内容。首先,让我们暂且定义为对定义进一步发展提供前提条件的一系列的形式和抽象特征。这在定义过程中依然是统一的环节,而法律科学—相较于其他科学对资本在社会中的具体规定更有兴趣——在其最初阶段让我们初步认识到了这个定义过程的核心。当法律科学被对社会中不可抗拒的统一化运动的认识所吸引,它就很快想要根据运动的形式要求和实质特征的术语,去定义对其话语的理解和言说的范畴。通过在这个方向上的推进,法律科学在其所牢牢把握的基础上前进;换言之,它从法治国的定义出发,然后将其作为昨日世界的科学模式而抛在身后,追问其限度,拓展之,最后将其升华为其所预见的新的国家的模式。通过这种方式,法律理论回应了资本之内的科学典型的必然性:在连续的积累过程之上证明并且确立差异。通过这种方式,它将自己确立为权利的一般理论,围绕这个任务发展并定义自己。

然而,想要超越法治国,同时在其理论上加诸一个能够在自身之中投注和解决社会总体性的动力,这非常困难。然而,当秩序安排的实质条件成熟到允许这一点,这个运动所引导的关联已然出现在那里。法治国可以呈现出资本总是会生产出来的社会形式,无论其在经验现实中发展的模态是什么样的。在这个意义上,法治国已然是社会国家,因为在法治国中,法律保障的形式只是社会性的。除此之外,法治国的社会形式与其特定内容直接处于矛盾状态中的。法治国是私人保障的国家,是以权利的形式,去接受和保障社会一经济世界所自发生产出来的东西的国家。形式条件,换言之,中介的“社会”模态的显赫地位——这可以让分析超越法治国—已经存在,但是历史条件,即让被调节的实质内容适合于调节的社会形式,是缺乏的。如果这些条件想要存在,法治国就必须处于特别有利的位置,能够对新的质料进行重新吸纳和再结构化;保障被接受的内容的重要任务则会被转变为如下匪夷所思的任务:在预测的同时保障,同时在法律形式(就其是一种社会形式而言)的基础上改造现实,对其重新构型和重构。通过这种方式,法治国在维持其本身特有的功能的同时,会颠倒其内在的机制,将本能够定义其新意义的发展的连续性提升到真理的层次。

第三章 宪法中的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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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发展(这种发展达到了其自身发展的社会层级)变迁的历史境况,与赋予这些境况以形式的法治国理论的倾向的遭遇所产生的第一个回声似乎已经被汉斯·凯尔森的作品所把握。现在,若想在凯尔森的作品中找到社会国家构成过程的最初环节,这无疑是非常吊诡的,这也不是我们的意图。当我们仔细观察,将他的作品视为走向这条道路的第一步,也并无太吊诡的地方。自然而然地,这是目的的异源发生(heterogenesis),但这依然处于过程的连续性之中。凯尔森对于“基本规范”(Grundnorm)的发现代表了从资本视角出发对权利理论中不可思议的重要性的发展。有史以来第一次如下观点被提出,即整个社会的规范化(norma-tion)可以通过在自身中统一一切的根本性规范而衍生、推论出来,并通过后者而产生效力(见凯尔森,《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General Theory of Law and State],第110 页及其后)。在由工人运动所决定的新的历史境况以及由其所开启的视角中,这是社会构成的劳动主义基础所具有的独一无二性能够在相应时间内得到接受,所赖以存在的前提。有史以来第一次,通过一种决绝的形式化——这种形式化将国家领域统一化为客观的规范性秩序安排以及对这种秩序安排的统一化——社会生活的总体可以化约为一个公分母。将国家还原为单纯的“归罪点”(point of imputa-tion),还原为单纯的“规范性秩序安排的个人化表达”,这对应的是如下事实:国家被构型为所有国家行为的最终的共同参照点,这被认定为具有具体的规范性;同时也被认定为所有事实相互交叉的共同的参照点,这被认定为国家行为(见第191页)。我们怎样强调这个对视角的彻底颠倒的重要性,都不为过。①没有这种颠倒,当下国家理论的任何发展都是不可想象的。作为关于法律秩序安排统一体的科学的一般权利理论的基础正是来自这种理论决断。伴随着这种一般理论,新的国家模式开始成型,至少就对其法律概念的愤怒向法治国的形象施压而言是这样。凯尔森将国家的一般理论的所有问题都视为与法律秩序安排的有效性(validity)和形成相关的问题,也就是说,视为法律问题。国家理论的这种泛法律化(panjuridicalization),产生了其科学传统、其问题及其主题确立的空洞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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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宪法中的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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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比较一下凯尔森的立场与那些在他之前论及“基础规范”的作者的立场,我们就能看出凯尔森作品的重要意义。在其他作者那里,“根本性的规范”基本被赋予抽象的意义,说明了司法秩序的命令(imperativeness)的状况。例如,可见耶利内克,《法:法的应用与权宜》(Gesetz,GesetzesanwendungundZweckmässigkeitserwägung),第 2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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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凯尔森看来,被称为国家“要素”的内容,即帝国的权力、领土和人民,不过是在其自身、在其空间限制内以及在其与人口的关系中的国家秩序安排的有效性。三种“权力”的理论实际上指向的是法律秩序安排的各有不同的形成程度。国际“机关”(or-gans)不能被理解为权利形成的机关,而“国家诸形式”也不过是法律秩序安排的形成模式,而这种秩序安排在比喻的意义上被称为“国家的意志”(见第192页及其后,第207页及其后)。这里统一化的过程走到了最远的边界。这个还原性过程的内在力量扩展到这样的程度,将分析逻辑的图式强加于其全部系统性框架之上。所有这些都被预见到,一切都被包含在秩序安排的构成性过程以及扩张性节奏中:正如维特根斯坦所说,“因此没有出乎意料的关系”。简言之,模式建构的形式前提无论如何都完全无法得到满足:“渐进主义”构型了一个推论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术语是通过重言式包纳的逻辑而得到定义和联结(例如可见第119页)。

尽管如此,我们不应该忘记,凯尔森的考察只是一个基础条件,或者最多可以说,是对社会国家模型科学建构这个漫长过程中的最初的——而且只是最初的——含糊其词的环节。尽管对法律秩序安排坚决的统一化是社会国家不可或缺的前提,凯尔森的统一化也只形式上的。从形式的总体性向实质的总体性的跳跃,对凯尔森来说似乎是一种亵圣行为。另一方面,这种统一化——在存在问题的层次上以及在凯尔森的科学方法论中,被以如此强度得到呈现——在他作品递进性的系统发展中是否得到一贯地推进?残余性的二元对立要素不是在他的作品中出现了吗?特别是,对所有实证性法律实质的神秘化,对秩序安排所有环节对等关系的肯定,以及秩序安排的运动的动力和统一化的态势,难道不仅遭遇而且实实在在地与如下内容相冲突吗:即对因为根本性规范的出现而出现的等级性标准和等级性流溢说同样有力的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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