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狄俄尼索斯的劳动对国家-形式的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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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旦我们确立这种境况,就可以认识到,罗尔斯论述中所包含的协商和协议程序,不是存在于多个人格之间,而是存在于契约境况中的单个主体之内。这个过程的旨归是找到如下两者的契合点:一方面是我们的正义感,另一方面是现有的关于正义的理论原则。这两条线索的交汇会为原初状态的主体提供必要的支撑,从而提出社会协作的公平条件,并且确立一个良序且正义的基本社会结构。然而,我们应该更加仔细地考察这个契约程序所涉及的运动或进展。首先,罗尔斯将我们的正义感描述为我们共有的道德能力。就像乔姆斯基主义语言学理论中的合语法感(sense ofgrammaticalness)一样,我们的正义感也就充当了罗尔斯体系中的直觉性角色:是我们天生的能力在社会的道德符号场域中把握到了正义的基本结构(第47页)。我们的正义感为道德哲学提供了原材料,但这并非一定就是合理的。罗尔斯对我们的道德感提出了优化版本,来作为我们深思熟虑的判断,“在这些判断中,我们的道德能力最有可能得到充分且忠实的展现”(第47页)。这些判断代表了我们最为坚定的信念并且在最好的情况下,反映了我们天生的实现正义的能力。这些判断构成了某种自然的基座(substrate),即为体系奠定坚实社会基础的“事实”(第51页)。在平衡的另一端,我们看到的是对我们正义概念可能的理论上描述的组织备选方案。从一方面来看,这些备选的原则与我们的判断在一起加以比较权衡,并且基于它们的契合而被选定。从另一方面来看,我们的判断也要受到调整,并遵从被选定的原则。最终,这种来来回回的运动实现了平衡。“我将这种事态称为反思性平衡。它是一种平衡,因为我们的原则和判断最后达到了和谐;而它是反思性的,因为我们知道我们的判断所遵从的原则以及得到判断的前提。”①(第20页)反思性平衡是某种契约,在这种契约中,合理的信念与理性的原则抛开差异,达成协议。说某种正义概念会在原初状态被选定,其意思不过是,某些原则会与反思性平衡中的深思熟虑的原则相契合(第13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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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特别抽象的契约概念并没有处理个体之间的差异,但似乎表明了一种通过对我们对合理协议中的信念进行理性化的方式,走向社会稳定性的运动。正是这一点让罗尔斯体系呈现出契约展开的表象。但是,如果我们仔细考察,这个契约性进程就像罗尔斯的论述进程一样,是由完全循环性的运动所构成的。事实上,正是这种循环性保障了稳定性。乍看起来,似乎我们在处理的是如下过程,这个过程处理的是经验基底(我们的正义感)中的差异,通过反思性平衡的契约摆平它们,从而最终实现对制度性结构的共识性构建。正如我们之前所注意到的,“契约”这个词内涵有多方或者多元主体的意思,在我们目前的情况中,似乎“正义感”这个术语就表达了将要在契约中得到组织的多元性与差异的开放领域的特征。有人或许会认为,这种导向反思性平衡的来来回回的运动会牵涉到不同的正义感之间的某种裁决或协商。然而我们却发现,并不存在真正的信念的多元性,体系中实际上只存在一种正义感,正如在原初状态只存在一个主体一样。若想理解罗尔斯体系中正义感的功能,我们不应该认为它与真实个体的信念或欲望有所关联,甚至也不应该认为其与假设性或代表性的社会个体有所关联。恰恰相反,正义感严格奠基于民主政体的制度内:“假如一个人……形成了依恋关系,从而实现了他的友好情感能力(fellowfeeling),假如一个社会的制度是正义的,并且所有人都知道它是正义的,那么当这个人认识到他和他关心的那些人都是这些安排的受益者时,这个人就会获得相应的正义感”①(第491页,黑体为引者所加)。在一个良序社会,各个机构会有效地给个体灌输正义感(第515页)。于是这种正义感所指向的就不是体系之外的社会多元性,也不是外部的“事实”或信息(inputs),而是对已然内嵌在体制结构中的信念的独特的推演。因此理论可以在分析上取近道,忽视个人的正义感,聚焦内嵌在机构内的“相应的(corresponding)正义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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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中译文见《正义论》修订版,前引,第16页,译文有改动。——译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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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论述的循环性是天衣无缝的,与社会差异与冲突会产生的不稳定效果完全隔离。正义感通过契约进程导向对正义的社会秩序的选择,而接下来,正义的社会秩序会灌输正义感。正如利科关于方法论所注意到的,我们处理的并非任何一种运动,而是“对已经预期到的内容的逐步的阐发”。民主政体或者说良序社会,不仅是契约进程的终点,同时也是其起点。自我指涉的循环运动赋予了体系以完美的平衡,因此社会契约的观念也化约为同义反复(tautology)。体系通过避开或者排除任何外来的信息而获得自主性。契约进程中协商、辩证和终结的中介的出现只是一个表象。事实上,没有差异能够破坏体系的平衡。于是,反思性平衡或许最为完美地描述了体系反观自身时所取得的稳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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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中译文见《正义论》修订版,前引,第388页,译文有改动。—译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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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体之所以是民主的,正是因为体制自由地选举自己获得权力。

弱主体与回避的政治

这种对罗尔斯正义理论的后现代阐释赋予我们以对社会现实的模拟(simulation),一个没有任何社会内容的空无人烟的场地。这个自动前进的机器穿越社会的拟象。有两个对“去中心化的”后现代法律机器来说至关重要的要素出现了——这两个要素对没有基础的体系来说也是本质性的(吊诡的是,本质的概念在这里是被排斥的)。首先,尽管体系通常让人想到多元性,但它在自身的界限内却只接受抽象的一体化的(unitary)主体。这个后现代的一体化不是通过中介或者强迫杂多性(multiplicity)变得有序的方式而创造出来,而是通过从差异的场域中进行抽象,从而解放体系并且提出一般性的一体性。在契约境况中并不存在多元的个体,甚至没有单一个体,只有抽象的、非个人性的当事人。体系本身就是一个选定契约的单一当事人。其次,在体系中,时间因为无限的循环运动而被否定或者绕开。实际上,时间中的生产被剥离了,这让其变成了空洞的运动机制。后现代时间提供了运动的幻觉,不过是没有任何结果的忙乱。在这两个要素中,我们认识到活劳动在法律安排中被清除了:其创造性能量的社会差异以及其生产性动力的时间性(temporality)在权利体系中是缺席的。体系的天才将所有的本体论参照弃之一边,并且在社会存在那里获得有效的抽象,同时施加一个纯粹的应然(Sollen)。我们对当代法律理论中这些后现代要素的解读可以说确证了马克思关于实质吸纳时期机器作用的直觉,并且将这些直觉推向末世论的极端。机械活动已经让人类劳动力变得无足轻重,社会似乎成了无须我们控制的一个自我调节的自动机,从而实现了资本永恒的梦想之一。似乎体系也从人类判断中被抽象出来:一个机器人正义的理论(a theory ofandroidjusti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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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对罗尔斯的后现代解读似乎带着我们离开了政治理论,走向了科幻小说的世界。让我们将讨论带回到关于权力的实际问题,去理解罗尔斯的作品如何从其理论的高地走下来,并且把握实际的社会领域。事实上,罗尔斯最近作品的关注点就是让读者注意到他的用意,即他的作品是政治性的。在罗尔斯看来,《正义论》中推论的主要问题是,这本书依赖的是一个“关于良序社会的不切实际的观念”(《政治自由主义》,第xvi页)。一个良序的社会无法被假设出来,只能通过政治手段而被创造出来。他论述说,自由主义的法律体系之所以是政治性的,不是因为它处理了社会差异或者调和了社会冲突,恰恰相反,是因为它能够从社会关系的场域中抽离出来。在这种对“政治”的关注中,最为突出的是统治体系的效率问题。在库卡塔斯和佩蒂特看来,最近文章中“关注重点的转变在罗尔斯的如下做法中得到最为清楚的体现:越来越依赖可行性论述,这基本占据了他整本书的第三编;以及相应地忽视对可欲性(desirability)的考量”(第142页)。可行性的论述引导理论致力于发现一个能够维持长治久安的社会秩序的有效体系。罗尔斯现在强调说,“稳定的问题对政治哲学来说是根本性的”(《政治自由主义》,第xvii页)。这些论述的政治目标就是提出一个“重叠共识”——即便在当代社会中存在各种各样相互冲突的宗教的、哲学的以及道德上的法则,但依然会有一个共识存在(《重叠共识的观念》[“The Idea of an Overlapping Consen-sus”],第1页)。然而,我们很快就会认识到,重叠共识的方法不是通过介入与和弥合社会差异而实现的,而是通过让法律体系抽离社会现实而实现的。罗尔斯将这个策略称为“回避(avoidance)的方法”(第12页)。通过这种方法,他希望提出一个进程,民主政体可以借此回避(而非解决)社会冲突,从而维持其秩序稳定的统一性。政体之所以说是自由的,是因为它向多元的目的开放,并且拒绝通过强制来实现秩序;但这是一种空洞的开放性,一个不确定且贫瘠的展开过程,因为体系已经完全脱离了其制约性的社会规范(pa-rameters)。秩序、和谐与平衡都是通过将社会冲突从体系的运作中排斥出去的方式,而得以实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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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查德·罗蒂似乎抓住了这个进程的实质,然后对其进行了发展。他拓展了罗尔斯关于宽容和回避的概念,以至于完全无视对社会存在的规定。对罗蒂来说,在后现代的自由主义政治中,宽容的目标只需要关于社会主体性的弱概念,而回避的根本性方法就是实现这个目标的机制。罗蒂遵循罗尔斯的思想,也想要通过将美国革命的经验和美国宪法征用为参照体系,来确立论证上的权威。然而,在这一点上,革命不是作为权力和创造性的渊源,而只是作为一种限制,作为让体系摆脱社会内容的方式,而得到征用。在罗蒂看来,在现代政治理论的历史发展中,政治是逐步从社会中抽离的。抽离的第一步由托马斯·杰斐逊这位现代革命者所代表,他受到启蒙主义的启发,坚持认为公共事务不能受到宗教信念的影响,而只能由理性的哲学考量所引导。罗蒂认为后现代主义者罗尔斯代表了第二步:社会理论和规则应该不仅将宗教问题,而且也应该将哲学问题置之不理或者弃置一边(《民主相对于哲学的优先性》[“ThePrimacy of Democracy to Philosophy”],第 261 -262 页)。如果我们仔细考察,会发现相对于罗尔斯的立场,罗蒂有一个细微但又非常重要的偏离。罗蒂的文章基于罗尔斯的提议—“我们将宽容原则应用于哲学本身”—取得了“一个重叠共识’,即……包纳所有可能延续下去的相互对立的哲学和宗教学说”(《作为公平的正义》,第223,225-226页,黑体为引者所加)。罗尔斯所理解的“包容原则”是,体系在其结构内包纳相互冲突的观念。然而罗蒂认识到,后现代的法律体系没有调和或和解的手段。因此包纳的语言就不清不楚地转变为排斥的语言。毕竟,实现了宽容原则的回避方法属于排斥的机制,而非包纳的机制。在罗蒂那里,罗尔斯宽容体系的实现就有赖于其对社会冲突的无视和回避。①因此后现代的自由主义宽容就并非奠基于对社会差异的包纳,而是对社会差异实际上的排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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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如果我们单独考察《正义论》,我们就只能反对罗蒂的做法,因为这种发展扭曲了罗尔斯的原意。事实上我们可以在罗尔斯的文本中发现好几处与罗蒂的文章存在明显龃龉的地方:“良心和思想自由不应该建立在哲学或伦理学怀疑主义的基础上,也不应该建立在对各种宗教和道德利益的无视上。正义的原则在这两个极端中间开辟了一条合适的通道:一个极端是独断论和不宽容,另一个极端是把宗教和道德视为纯粹偏好的还原论。”(第243页)(中译文见《正义论》修订版,前引,第191页,译文有改动。——译注)。然而,在罗尔斯后来的文章中(如《作为公平的正义》《重叠共识的观念》《权利的优先性和善的观念》[“The Priority of Right and Ideas of the Good”]以及《政治的领域和重叠共识》[“The Domain of the Political and Overlapping Con-sensus”]),他的立场则没有那么清晰,在某些方面的确支撑了罗蒂的解读。对罗尔斯这一时期作品的概括和分析,见库卡塔斯和佩蒂特,《罗尔斯》,第133-141页,特别是第148-15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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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蒂小心翼翼地对自由主义思想中的这种进展进行历史化。尽管在18世纪,宗教是会产生出对稳定有着最大威胁的社会冲突领域,但今天,所有的社会冲突领域都要回避,从而创造和维持一个稳定的统治体系。在罗蒂看来,这“将会成为一个推动意识形态终结’的社会,这个社会将反思性平衡视为讨论社会政策时唯一需要的方法。当这样一个社会进行协商,当其收集需要纳入平衡中的原则和直觉时,它会抛开(discard)那些从关于自我或者理性的哲学论述中得到的内容”(第264页,黑体为引者所加)。社会差异的表达要么被无视,要么被弃置一边,它们都被视为对公共领域无关紧要的事务;因而政治也就成为平衡抽象的社会输入的机械性与实用性的体系,其目的就在于确立秩序与正当性所必需的平衡。正如上一代的持民主立场的政治理论家所提出的,我们应该摆脱上帝观念这个前现代的宗教权威,今天罗蒂提出,我们应该摆脱主体观念这个现代的哲学权威(第264页)。劳动、生产、性别差异、种族差异、性取向、欲望、价值等问题都被弃置一边,因为它们都是个人私事,对政治来说无关紧要。民主要管好自己的双手。在罗蒂看来,这是源于如下的一般立场:自由主义的政治哲学是道义论的(deontological),因为它并非奠基于任何关于社会善(socialgood)的先验概念或任何关于人类主体和人类行动的必然的与目的论的结构之上。事实上,他将这种否定视为对对立面的肯定:如果自由主义伦理学和政治学并不必然地推导自一个先验的、理想性的秩序,那么它们就必须被视为绝对偶然性的,不能去参照真实的社会规定的深度和重量。排斥并忽视社会冲突的主体领域,将它们仅仅视为私人领域内的事务,那么剩下的就是洁净的、机械的、自足的政治平衡体系。我们已经看到,罗尔斯的反思性平衡概念能够胜任这个任务,因为从真实存在的多元个体(即原初状态)中抽象出的视角来看,反思性平衡让内嵌在现有社会体制中的正义感与同一体制中可能存在的原则实现了平衡。权利实现自我平衡体制的自主性使得对社会差异的回避或者排斥——这正是罗蒂民主概念的基础——成为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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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上,在罗蒂对罗尔斯的阐释中我们能够认识到,这种法律形式主义传统中抽象化有被推向极端的趋势,以至于有些类似卢曼的系统论(systematism)。在卢曼看来,我们应该将社会理解为一个自我指涉或者自创生(autopoietic)的系统,这种系统有其“内在的总体性”,因此相对于其外在环境维持了一种封闭性或者自主性:

自创生的诸系统…不仅是自我组织的系统,它们不仅能生产而且还能最终改变自身的结构;它们的自我指涉也可用于其他组成部分的生产……甚至于要素即至少对系统本身来说不可被分解的最后的组成部分(个—体)(in-dividuals)——也是由系统本身所生产出来的。因此被系统作为单位(unit)来使用的任何事物都是由系统自身将其作为单位生产出来的。(《论自我指涉》[Essays on Self-Reference],第3页;也可参考第1-20页,第145页及其后,第228页及其后)

社会就是一个交往系统,这个系统不仅是自我调节和自我组织的,而且还是自我生产的。剩下的就是解决如下问题:在循环的、自主的世界内无限反射(specularity)的复杂性。事实上系统论是罗尔斯作品中理论趋势的逻辑延伸,其作品的目的就是在道德理论中确立可行性相对于可欲性的优先地位;或者说通过让可行性成为系统语境中唯一可能的事宜,让其优先细微变得无可置疑。这种对体系维持的关注只能将社会构成部分(constituent)视为弱主体。“在这个体系的运作所创造的世界中,每个具体的事物似乎都是偶然的,似乎都可能成为其他事物。”(第147页)在自由主义公共领域的观念内,系统占据了必然性的位置,让其所有的组成部分都成为偶然性的。系统是一个平衡机器,从社会冲突的激烈领域中抽象出去,因而摆脱了所有的社会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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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主义治理不再是一种技艺(art),而是成了一种科学,一种对力的技术性运算,其目的就在于在一个没有政治的社会中实现系统性平衡。后现代自由主义理论中的“政治赤字”意味着将国家结构还原为光秃秃的骨架,一个机械性的统治的骨架。将社会中力量关系问题视为政治问题,这是不是已经毫无意义?这个弱势国家是否如罗尔斯所说(《权利的优先性和善的观念》,第260页及其后),实际上成为中立的或者中立化的,或者说,是外在于权力的?我们已经认识到,在后现代自由主义论述的发展中,国家权力不是以福柯所称的规训范式来运作的,也没有创造出一个昭示和掌握社会互动结构方方面面的“透明社会”(例如见贾尼·瓦蒂莫[Gianni Vattimo],《透明社会》[ The Transparent Socie-ty])。这里的国家权力不需要暴露和驯化社会主体,并将其作为如下努力的一部分:在秩序的限度内介入、调和并组织冲突性的理论。弱势国家回避这种介入:这就是“自由主义”政治的特征。实际上,这种论述思路从关于国家的弱势概念延展至关于政治的弱势概念。换言之,政治不需要介入并调和社会冲突和差异,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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